离婚后,夫妻享有再婚的自由,可以与他人重新组成配偶。如果再婚要求离婚,就要分割夫妻财产和债务。那么,再婚财产怎么分配呢?今天,无忧找律师网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案件概况]
陆和巩是再婚夫妻。龚原来是某市一家国企的员工。与陆结婚后,龚办理了购买公有住房的手续。此后不久,房子的产权就获得了。年,陆和龚居住的公有住房被拆除,夫妇俩获得了住房补偿,并在安置小区低价购买了一套固定销售住房。但今年年初,陆因与龚意见不合,提起离婚诉讼。在审判期间,双方对他们居住的房子的所有权有争议。
[争议焦点]
陆某:房子是结婚期间取得的,房子的购房款有一部分是我婚前的个人积蓄,所以产权应该是夫妻双方的。龚某:公房是由于我在国企工作多年后获得的福利,福利是在双方结婚前形成的。因此,原公有住房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应属于我个人财产。
[分析]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公有住房虽为龚所在单位的房屋,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应属于共同共有财产。此外,第19条规定,婚前一方出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房改时间是在陆与龚存在婚姻关系期间,故该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考虑到房子的性质,当我在分割,时,我平衡了产权的享有比例。最后,法院裁定,陆取得了该房屋约40%的产权。
原则上,婚姻期间购买的所有房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没有规定,在实践中显然会引起争议。为此,2005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举办的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认为,房改的出售和价格均由国家房改政策调整,夫妻双方的工龄、职位、人口等因素均影响房价, 而一方购买房改房又影响了另一方享受福利政策,使另一方失去了享受福利房购买的可能性。 因此,无论从所有权取得的时间还是从房屋的福利性质来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实际的分割,投资者的利益才应该得到应有的考虑。如果一方能够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房改的取得完全是由个人福利因素造成的,与对方无关,不影响对方享受房改福利政策,则可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可以看出,本案龚只是根据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取得了参加房改的资格,认为房改属于他个人,显然不成立。
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无忧找律师网也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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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你卷入了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