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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38年,你要分老婆。为什么婚前房产法院不支持
85岁的吉老汉和比他小35岁的再婚妻子生活了38年。现在为了妻子婚前的房子,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子一半产权归他所有。前几天闸北法院判决季老汉的主张不成立。
1959年10月29日,经法院调解,季老汉与妻子张复婚,与丈夫离婚。根据调解协议,张与所生的两个儿子、张庆福由张抚养,汇文路的一套房子归张所有。1960年1月28日,张与纪老汉结婚,两人再婚,婚后无子女。1990年11月21日,张将汇文路产权分为上下两层。二层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建筑面积20.4平方米,一层产权登记在张名下。1998年2月,张病逝。2003年5月,一楼产权转让给吉老汉。
但去年11月,季老汉认为,汇文路的房屋虽然属于张的婚前财产,但与他共同生活了38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属于共同共有。认为母亲张婚前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合法有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与被告有争议的汇文路房屋,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张所有。之后张与原告结婚,故争议房屋应属于张婚前个人财产,无证据证明双方另有约定。虽然新修订《婚姻法》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前一方拥有的房屋在结婚一定期限后应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 2001年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配偶一方的婚前财产是配偶一方的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是不当的。 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