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不是法律规定生效前必须公证的事项。它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其具体程序如下:协议双方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产权证明、婚前财产协议(未写协议的公证员可应当事人要求代为写)等证明材料。在婚前财产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应仔细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协议内容是否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并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审查婚前财产约定的内容,约定的财产要做到双方无争议。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取得财产权的方式有多种,如收受礼物、继承等等。但是,对于财产的归属并没有争议。比如作者办理这类公证,遇到一些婚前同居几年的个人当事人。双方控制和购买财产(如汽车、房地产、股票等。)共同,但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表面上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实际上是双方共有。也有个别当事人在结婚前共同投资购买房屋、家具、电器等物品,但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事实上,这种财产的所有权存在问题。因此,公证员在办理这类公证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双方对约定的财产归属是否有争议,协议中的财产归属和债权债务内容是否明确,以便双方无异议办理公证。
2.对于无房屋产权证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收集当事人购房时的付款证明材料。
现实生活中,有当事人实际占有、使用过该房屋,但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买了房子的其他当事人,在房屋交付并取得产权证前准备结婚,申请婚前财产公证。对于此类当事人,公证员应注意房屋的来源、支付、使用和装修,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对方举证。只要对方承认对方婚前财产真实,对财产归属的约定没有异议,笔者认为这种婚前财产约定是可以公证的。
3、注意审查当事人婚前申请财产公证的理由。
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有的当事人婚前单方到公证处申请婚前财产公证。他们认为要求对方去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会伤害感情。这种公证申请不应该受理。同时,公证员要耐心向当事人解释,告知婚前处理财产的目的和意义,鼓励当事人打破传统的婚姻观念;通知他们办理公证,双方需要亲自去公证处办理;告诉他们婚前或者婚后申请婚前财产公证。
4、注意审查再婚当事人或另一方是再婚当事人提供的产权证明,以便约定的财产没有产权纠纷。
在婚前财产公证中,部分当事人因婚姻失败而对再婚格外谨慎。为了避免再次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他们申请婚前财产公证。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应注意审查当事人公证的财产是否属于自己,是否存在产权纠纷。要求当事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并审查财产归属。只有明确了财产的所有权和约定的财产
因为这类财产协议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双方的婚姻关系只有在婚姻登记后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否则,恰恰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