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处理中注意调解,防止轻佻离婚,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处理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离婚登记也是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再由公社、镇办事处办理。《民法典》公布后,该县已有797对夫妻被政府离婚;其他人解除了约定的婚约,童养媳摆脱了约束,回到了娘家。
1981年民法典实施后,到1985年,全县乡镇人民政府准予离婚的夫妻有189对,调解后和解不离婚的有470对,调解失败离婚的有229对。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由民政部门办理再婚登记手续。从1981年到1985年,该县共有42对夫妇登记再婚。
军人的妻子需要军人的同意。破坏军人婚姻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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