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比较小,因为当事人没有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或者公证。现在看来这种情况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风险。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人对收养有几种情况并不是很清楚,所以无法准确判断。下面,无忧找律师边肖将为您详细介绍这一内容。在一、事实收养的情形有哪几种?,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公证的收养,即缺乏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要件,具体表现为:
(1)收养弃婴;
(二)收养孤儿;
(三)收养走失或者流浪儿童的;
(4)没有计划生育的婴儿(大多数是女孩)被送养和私下收养;
(5)抚养被绑架的儿童;
(六)没有子女的,收养他人的子女为继承人;
(7)没有孩子的为了安全感收养别人的孩子;
(八)亲生父母不具备抚养子女收养能力的。分析上述情况有两个特点。
第一,善意采纳者多,恶意采纳者少。
第二,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失踪。在二、如何解除事实收养关系?,事实上的收养是指双方都把对方当作父母和子女,共同生活多年的收养。亲戚、朋友和群众也承认他们是父母和子女,但他们没有经过公证或其他法律程序。
(1)根据《民法典》第1115条,“收养关系可以协议终止。”也就是说,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解除。但第2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民法典》第1115条也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如果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就要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法审理,看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不能共同生活”的标准。如果是,将决定解除收养关系。
(3)《民法典》第1118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向缺乏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支付生活费。”如果养父母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养父母没有这个要求,可以不支付生活费。现实生活中,很多法律关系都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对于收养关系,除了要求当事人符合条件外,还需要办理手续或公证。在实践中,我们也要注意事实收养的情形的出现,以免损害自己的利益。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咨询律师无忧找律师扬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