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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遵循过错原则、生活保障原则、时间限制原则和当地风俗习惯,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

第一条在婚姻合同中,一方按照当地习俗通过媒人等中介强制支付对方财产的,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按照习俗支付彩礼”。彩礼一般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以及少量的烟酒、食物等。一方支付的不计入彩礼总额。

第二条婚姻合同中的财产给付完全是自愿的,应当视为一般赠与。付款人要求对方退货的,不予支持。

第三条双方平时的交往,如节假日,属于正常交往,不属于彩礼范畴。

第四条当地没有支付彩礼的习俗。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第五条彩礼的支付和接受,只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付款方支付自己的个人财产,而接受方接受的彩礼不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彩礼成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诉讼主体可以包括男女双方自己。彩礼的给付和接受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或者父母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但给付是家庭的共同财产,彩礼的接受以家庭的形式发生。诉讼主体可以包括男女双方自己和双方的家庭成员。

第六条有证据证明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部分不予支持。

第七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结婚或同居,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八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原则上另一方应当全额返还。因彩礼支付人原因离婚或解除婚姻合同的,可酌情返还,但返还金额不应低于彩礼总额的70%。

第九条双方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共同生活不满一年的,返还彩礼的金额不得超过总额的40%。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返还彩礼金额不超过总额的20%。因彩礼支付人原因解除婚姻合同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数额适当减少返还彩礼的数额,但减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10%。因彩礼收受人原因解除婚姻合同的,可以按照第一款规定的数额适当增加返还彩礼的数额,但增加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10%。解除婚约双方有过错的,应当比较彩礼返还的数额。一方过错明显大于另一方过错的,返还数额可以按照第一款规定的数额适当增减,但增减幅度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如果新娘在同居期间怀孕或者流产,彩礼支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可以按照前四款的规定确定返还金额,然后可以适当减少返还金额,但多次减少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15%。

第十条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方将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如果结婚不满一年,退还的金额

离婚双方均有过错的,在确定返还彩礼数额时,应比较双方过错大小。一方过错明显大于另一方过错的,返还金额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的金额适当增减,但增减金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

第十一条“生活困难”是指生活不能再依靠自己的力量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要综合考虑彩礼支付金额、支付人经济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目前,城镇居民可以参照其收入是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二条彩礼支付人在婚约、同居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暴力,导致解除婚约或者离婚的,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本意见自2006年10月1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因同居期间发生财产纠纷或者子女抚养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婚姻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应当将无效婚姻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分割财产和抚养子女的无效婚姻案件,应当制作认定婚姻效力和处理其他纠纷的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未亡配偶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依照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双方为被申请人。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幸存的配偶是被告。如果夫妻双方均已死亡,则不列出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撤销婚姻申请的,应当在撤销婚姻申请判决后审理离婚案件。前款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的,审理应当继续进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双方因离婚而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对财产分割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经审理,人民法院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欺诈、胁迫行为,依法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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