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彩礼是怎么定义的,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前款第
(2)和
(3)的适用应以双方离婚为基础。《民法典》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是针对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未婚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但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支付彩礼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具体应当返还的数额。在二、彩礼的性质,根据农村地区的一般习俗,订婚要举行订婚仪式,订婚的一方会给另一方或其父母、亲戚和朋友一份订婚礼物给订婚的人,俗称彩礼。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给付财产行为的性质应当区别对待:
(1)以包办买卖的婚姻合同为基础给付财产或者以婚姻合同的名义向对方索取财产。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产。2.婚姻合同一方平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价值较低的财产,以增进双方感情,促进婚姻的建立。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与婚约习俗无关,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属于无偿赠与。婚约的一方按照习俗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有价财产。这种给付财产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姻合同一方为结婚目的而作出的一种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而不是无偿的赠与。其实男女双方内心的真实意图都是基于对婚姻的期待,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可以要求返还这些财产。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彩礼需要返还,就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可以返还。如果对方遇到退货拒绝退货,那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