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彩礼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一)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是《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救济制度,是对离婚可能造成的负面后果的救济,旨在保护弱势群体,体现扶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如果付款人婚前生活困难,离婚时可能会被要求返还彩礼。那么,生活有困难的一方能否向对方求助并返还彩礼呢?对此持积极态度。首先,这是两个不同的并行系统。前者是一种救济措施,既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的体现,也是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后相互扶养的法律义务的法律延伸。后者是一种索取回报的主张,是基于婚姻目的的失败。其次,二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前者仅限于配偶一方,不再涉及其他人。至于返还彩礼的请求权主体,如上所述,可以是当事人的父母。所以,困难一方要求返还彩礼后,并不妨碍其向对方寻求一些帮助。当然,这里对离婚时帮助有需要的一方是有条件限制的:
第一,帮助方要有能力负担,一般在能力范围内;
第二,帮助是有时间限制的。生活上的困难应该在离婚的时候就存在,而不是随时提出要求,分开结婚后应该停止救济。
(2)在我国,虽然婚约的法律效力不被承认,但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如果要求返还彩礼的一方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而另一方没有过错,即使要求者生活有困难,也没有必要支持返还彩礼的要求。解决彩礼纠纷应遵循的原则。决定是否返还彩礼,主要判断依据是当事人是否订立婚姻关系。支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结婚的话,原则上不退彩礼(有些特殊情况除外);按照习俗,举行婚礼但未取得结婚证的,解除同居关系原则上不退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