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前款第第
(2)和第
(3)项规定的适用应以双方离婚为基础。”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的纠纷应注意以下问题:1。如果彩礼是婚前支付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返还请求。2.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款人在支付彩礼后要求返还款项,则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仍是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同所有权制度。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请求的,法院核准离婚的,可以根据情况提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允许离婚的,不能支持一方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是否支持返还,取决于彩礼支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说,彩礼的支付往往是当地市场和社会压力所逼。完全自愿支付,不附加任何条件,是一般的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别规定,通常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付了彩礼后,做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没有真正住在一起,所以想退彩礼的应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从未同居过,就没有互相帮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本质上,真正的在一起生活还没有开始。5.因婚前支付造成缴费人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返还。这是彩礼返还的特例。生活中有绝对和相对的困难。绝对的困难是,它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彩礼的支付,生活前后的差异相当大,与原来的生活条件相比变得困难。司法解释的初衷是在前一种意义上规定的,即绝对难度。婚后索要彩礼的关键点是婚姻关系不稳定,与婚姻长短没有必然关系。彩礼支付人因支付彩礼生活贫困的,可以在证明其经济状况后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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