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返还彩礼的依据有哪些

女方不返还彩礼的依据有哪些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返还的,他们的理解在理论上、司法解释上、司法实践上、风俗习惯上都是一致的,在此不再赘述。在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男女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共同生活了两年多。决定不退此案的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在广大农村地区,举行婚礼并同居一直被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了一家人,订婚自然会过渡到结婚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支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在人们的心目中,接受彩礼的女人会从大姑娘变成儿媳妇,道德评价会降低。按照习俗,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是不退还的;其次,两年限制主要是基于上诉权的时限原则。当男女双方进入婚姻时,他们都想长期生活在一起。如果他们在一起生活时间很短,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订立婚姻合同的目的没有实现,彩礼仍然需要退还。同居期限主要参照诉讼时效确定。在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虽然男女同居没有结婚登记程序,但因为有了孩子,双方的“婚姻”生活更加牢固,也可以因为有了孩子而成为真正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会对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本案不退还彩礼。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度过,而其权利的客体不复存在,这属于返还;另一方面,用于共同生活的彩礼,实际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混为一谈,不应返还。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这种情况:一是要求“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避免以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她的“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他的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而不能用这个规定;此外,共同生活的定义主要限于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发生的实际支出,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共同经营投资等发生的费用。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因为订立婚约后,男女双方都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沟通的过程中,双方都在为未来的婚姻做准备。如果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死亡,也会给另一方带来很大的痛苦。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婚约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把彩礼退了,会有点不人道,有违风俗习惯。这里应该指出的是,那些在死前被起诉的人应该被排除在外。这不是我们法律规定的结婚必备程序,而是当事人根据当地的婚俗协商后制定的。所以,是否支付彩礼其实对领结婚证没有影响。如果你付了彩礼,也要注意避免这方面不必要的纠纷,影响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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