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婚礼回礼的情况主要有三种,但现实中不回礼的情况很多。 那么,你知道男女在结婚登记或结婚后离婚的情况下,不返还回礼的情况有哪些吗? 详情请参阅以下内容。
1、已经申请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还是司法实践上、风俗习惯上,认识都是一致的,这里就不赘述了。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时间长的,一般不得少于2年。
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针对这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在广大农村地区一贯举办婚礼,以共同生活作为男女结婚的象征。 双方结婚成家后,婚约自然过渡到婚姻阶段,订婚的目的包括彩礼的给付已经达到。 接受彩礼的女性在人们心中,从大女儿变成媳妇,道德评价下降。 根据习俗,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不再返还;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登记结婚的同居生活时间短,双方不能达成缔结婚约的目的,彩礼需要返还。 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虽然男女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的“婚姻”生活可以通过生孩子变得更加巩固,生孩子可以成为更加名副其实的家庭。 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会给女性带来更大的伤害。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彩礼被确定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 收到的彩礼确实用于共同生活。
另一方面,收受的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其权利对象已不存在,不可返还; 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实际上被混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不应归还。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首先要求“确实”用于共同生活。 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提供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以此为借口不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不能视为双方共同使用、共同生活使用。 由于女性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性也持有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不得使用此规定。 此外,共同生活的定义主要限于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而实际支出,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支出、共同经营投资等。
5、婚约存续期间未婚夫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婚后,以未婚夫妇的名义交往,交往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的婚姻缔结做准备。 如果一方死于疾病或其他意外事故,也会给对方带来巨大的痛苦。 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婚约不是当事人的意愿,而是还彩礼的话,会有点不近人情,违背风俗习惯。 这里需要注明的是,死亡前被起诉的应该排除在外。
以上就是小编对不回礼的具体情况进行的总结。 主要有五种。 从上述内容中可以具体地知道。 如果你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打电话咨询我们要找律师的在线律师。 我相信专业律师一定能解决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