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彩礼返还的条件有哪些男方

一、订婚彩礼的返还条件是什么

1、发放的款项属于彩礼。

彩礼是依据当地风俗习惯,最终缔结婚姻而被迫给付的财产,具有明显的风俗性。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者收钱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情况和个案情况,判断是否存在不支付彩礼就不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 否则,只能按照赠与办理。 彩礼和赠与,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向对方赠与财产利益时,是否基于当地风俗。

)2)是否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3)财产利益是否被迫发放。

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有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无条件的赠与。 婚前有条件赠与是以订立婚姻目的为前提赠与对方,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不能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方也可以要求返还。 但是,婚前不附加条件的赠与相反,财产权益被交付后就不能要求返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二、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是什么

以下,从背后讲述要求回礼的条件。

1、不得认定为结婚贺礼的: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不能将以下行为认定为彩礼:

)1)男子或者其近亲属为讨好对方而进行的赠与。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子为表露感情而进行的赠与。

(三)男女双方或者其近亲属共同消费由男子支付的费用。

)4)男性及其近亲属与女性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五)以结婚索取、骗取财物的行为。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婚前给付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已有2年以上共同生活、生育子女或者赠送礼物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礼物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2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不满2年,但生育子女的。

)3)收到的彩礼确实用于共同生活。

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满2年或同居生活不满2年但生育子女的,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现在很多地方也很流行婚礼礼物。 也就是说,结婚前男性向女性支付一定的财产作为礼物。 当然,这不是法律要求的,而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的选择。 在实践中,即使男女不支付结婚贺礼,对领取结婚证的影响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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