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有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新增继承开始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律师解读
此条是关于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的规定。这一新增规定,明确了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发生的遗产继承问题。
二、增加丧失继承权和继承权宽宥制度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律师解读
此条是关于继承权丧失和恢复的规定。
前四款中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在现行《继承法》中已有规定,《民法典》中的变化在于第四款和第五款。其中,第四款中由原来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增加了“隐匿”二字,即使隐匿遗嘱,也将丧失继承权。而第五款为完全新增的条款。
当继承人本来因为出现法定事由而丧失了继承权,但由于得到被继承人的原谅,可以恢复继承权,此乃宽宥制度。但必须注意的是,该条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中,第一款和第二款因为涉及刑事犯罪,且情节更加恶劣所以不适用宽宥制度,因此该条也明确限定了可以恢复继承权的范围,仅限“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取得被继承人宽恕”。
三、新增侄、甥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律师解读
现行的《继承法》中,代位继承只局限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民法典》施行后,将把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纳入进来,从而他们的子女也就被纳入进来,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实现代位继承。针对新变化,不婚人群、丁克家庭增多,以及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家庭面临后继无人的现象,这一新规定,解决了这部分人群的财富传承问题,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遗产更大可能被家族亲人继承,而不会因为无人继承而上交国家,这将更大程度地保障私权。
四、增加遗嘱继承的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律师解读
现行的《继承法》中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民法典》在原有的五种遗嘱方式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将原有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
五、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律师解读
现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现行的《继承法》将法定的五种遗嘱形式区分为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两个效力位阶,且公证遗嘱效力高于非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以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六、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1145条—1149条,连续用了五条法条,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以及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等,这些具体规定,增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我国之前并没有遗产管理人这个概念,现行《继承法》第16条中规定了遗嘱执行人,承担遗产的一定执行工作,但遗嘱执行人是由立遗嘱人指定,若未指定,则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分割会存在不少问题,最终可能会损害到继承人的权益。随着遗产品类增加,数量增多,还可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等复杂情况,如何妥善处理是个现实问题。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助于解决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和继承人之间的根本矛盾;有助于协调多个继承人之间微妙关系,避免家庭纠纷,以实现遗产的公平处理;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
2021年遗产继承有什么新规定
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民法典》正式生效,根据法律的效力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在《民法典》生效之后,相关的民事法律就会失去效力,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因此当事人需要了解未来的法律规定会发生哪些变化。
本次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当中,事实上是考量了很多近年来发生的法律问题和随着时代更迭产生的立法上的需要,同时也在完善对各种法益的保护,在婚姻家事方面也有很多值得注意的新规定,本文将对《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新规定进行介绍。
一、什么财产能够被作为遗产?
在目前的《继承法》中,对于遗产的范畴的规定是使用列举式的规定,列举了个人合法财产包含的类别如收入、储蓄、文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等,而《民法典》中的规定则不再列举财产的内容,而是直接规定遗产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从2021年开始,对遗产的处理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可以被继承,除非是法定不能继承或者是其性质无法发生继承的财产;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满足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财产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这样的法律制度设计更为合理。
在目前的网络科技时代,数百万粉丝的各大平台账号、网游中的顶级装备、高等级的游戏账号等都是可以量化并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自然而然也具备着财产的属性,因此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下这些合法取得的个人虚拟财产也可以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同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未来可能会发生什么样的变迁犹未可知,这一规定也能够适应发展变化。
二、继承人会失去继承权吗?
除了法定继承、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等主要的继承方式之外,《继承法》还为了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且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的。
而《民法典》中则增加了继承人失去继承权的两种情形,如果继承人隐匿遗嘱且情节严重的会丧失继承权,这是因为司法实践中有的继承人借保管遗嘱隐匿遗嘱,操纵遗产分割,这一规定能够对这种行为起到规范和惩罚的作用;同时也增加了使用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迫使或者妨碍了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之一,防止继承人妨害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
本次《民法典》中关于继承还添加了一个新的制度,一般称之为“继承宽恕制度”,如果继承人因除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以外的事由丧失继承权,确实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其行为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仍有继承权。
三、如何继承?怎么写遗嘱?
《民法典》中除了保留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代位继承、转继承等基本制度之外,还对代位继承、遗嘱继承里的部分细节进行了新的规定。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在《继承法》中原本只规定了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而从2021年开始,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但是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能够继承的份额。也就是说如果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实际上无法继承财产的,代位继承也不会发生了。
针对遗嘱继承,《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本身具有的优先效力,同时存在多份有冲突的遗嘱的情形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同时为了适应目前的生活需求,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信息;录像遗嘱和录音遗嘱相同,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和日期信息。
本文介绍了从2021年开始,遗产继承的相关问题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哪些变化,但法律规定本身是经过合并同类项和精炼之后的,如何进行正确的解读和应用还需要专业法律工作人员的帮助,如果您有相关问题可以联系信金国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帮助您解决法律问题。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民法典在继承篇有啥变化
《民法典》关于继承的六大新规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
财富传承
的基本制度。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民法典》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一、新增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
【新增法条】第1125条第1款第4、5项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
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新增)
(五)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新增)
【解读】
继承权是自然人享有的重要财产权,非法律明文规定情形,任何个人、组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基于近亲属关系依法享有的继承权。《民法典》新增了两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继承人隐匿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何为“情节严重”,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关于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规定
[1]
隐匿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2.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遗嘱,是自然人在生前作出的、处分其遗产的意思表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没有遗嘱继承的,才适用法定继承。通过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一方面侵犯了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何为“情节严重”,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
二、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新增法条】第1125条第2款
继承人有前款
第三项至第五项
行为,href
="">确有悔改
表现,被
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
在遗嘱中将其
列为继
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解读】
继承制度是关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之间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属于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法律关系与家庭密切相关。考虑到
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继承制度强烈的家庭伦理观念、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等因素,《民法典》在规定“丧失继承权”的同时,又将这种情形分为两类,一类是是绝对丧失,一类是相对丧失。
1.绝对丧失
(1)
被继承人
(2)为
争夺遗产
继承人
继承人有以上任一行为的,绝对丧失继承权,没有任何商量余地。
2.相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一般来说
丧失继承权。
但是如果该继承人
确有悔改表现
被继承人
或者事后
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
的,该继承人
不丧失
继承权。
第(1)(2)种行为极其恶劣,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往往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相比,第(3)(4)(5)种行为没有那么恶劣,一般来说不涉及犯罪,故法律对其做了区别对待。
三、扩大代位继承的范围
【新增法条】第1128条第2款
被继承人的子
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
兄弟姐妹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
代位继承。(
【解读】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制度安排,在遗嘱继承中不存在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本质是,
不享有继承权的人(A),基于与享有继承权的人(B)之间特定的关系,在B死亡的前提下,A代替B去继承被继承人(C)的遗产。
1.《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
《继承法》也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但是只有本条
第一款
情形,举例说明:
祖孙三代:
老爷爷:孙高山
中年父亲:孙大圣
少年儿子:孙二娃(假设是孙大圣的唯一继承人)
2020年1月1日
孙大圣
因意外事故身亡。2020年3月1日,
老爷爷孙高山
因痛失爱子、悲伤过度,去世,没有遗嘱,留下遗产100万元,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中30万元
应该由其子孙大圣继承,但是孙大圣
孙高山死亡,那么这30万元就由孙大圣的儿子孙二娃
孙大圣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款中的“直系晚辈血亲”不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
2.《民法典》中的代位继承
《民法典》在第一款情形之外,又增加了第二款情形,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
被继承人的
兄弟姐妹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
代位继承。本款与第一款主要区别在于:
(1)被代位人(B)不同。
第一款中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
”;第二款中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
兄弟姐妹
”。(
继承顺序不同
(2)代位人(A)不同。
第一款中代位人是B的“
直系晚辈血亲
”;第二款中代位人是B的“
第二款换成老百姓语言就是:
在特定情形下,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有权继承叔、伯、姑、舅、姨的遗产。
四、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新增法条】
第1136条
打印遗嘱
应当有
两个以上见证人
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
每一页
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7条
以录音
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
两个以上见证人
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
姓名或者肖像
,以及年、月、日。
【解读】
《继承法》规定了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亲笔书写)、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遗嘱形式。《民法典》在这五种形式之外,又增加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两种形式。这也是法律与时俱进的体现,毕竟现在已经是2020年代了。
五、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删除法条】
《继承法》第20条第3款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解读】
现行《继承法》中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即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
《民法典》删除了该项规定,主要考虑在于,假设自然人已经立有公证遗嘱,该自然人如果想变更该遗嘱,就必须还得通过公证形式去变更,但是往往在紧急情况下自然人还没来得及去公证就去世了,那么未经变更的公正遗嘱就没有切实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删除了该项规定,可能带来的影响之一,就是公证处的业务可能会受影响。
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新增法条】
第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
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
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
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
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
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1146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
遗产管理人。
第1147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1148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
重大过失
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49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
报酬。
【解读】
这五个条文,在我国继承法律制度中首次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实现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的基本框架设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指定程序、职责、民事责任、报酬请求权,填补了我国继承领域立法长期以来在遗产管理人制度方面的空白
[3]
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等方面将发挥
[1]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2]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
[3]
冯慧、吴茵:《民法典中与“家”息息相关的规则变化(下)——民法典继承编的重点解读》,载微信公众号“金杜研究院”,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