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如何继承房产?自书遗嘱房产继承怎么写

手握遗嘱却继承不了父母的遗产,自书遗嘱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张某与妻子秦某育有二子,张甲和张乙。秦某于2008年9月去世。秦某生前留有

自书遗嘱

,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份额留给丈夫张某继承。该自书遗嘱由秦某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2007年7月30日。秦某去世后,

张某与两个儿子张甲、张乙均对秦某的遗嘱没有争议

张某于2019年10月去世,张某生前也留有

自书遗嘱

,遗嘱载明:“我叫张某,与妻子育有两子。近年疾病缠身,恐来日不多,特对我身后的财产分配作出安排:(1)我有房子一处留给张甲;(2)我每月的退休金基本未动存在银行,存款留给张乙。望兄弟二人和睦相处,亲情为重,莫为遗产纠葛。”张某去世后,张甲拿出上述遗嘱准备继承房产。但张乙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张某的遗嘱

没有签订日期

,不同意按照遗嘱继承。兄弟二人为此对薄公堂。

法院调查

该遗嘱

没有注明年、月、日

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

,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遗嘱无效

,张某的遗产按照

法定继承

方式予以分割,张甲和张乙平分房产和银行存款。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结束语

本案中有两份自书遗嘱。张甲、张乙的母亲秦某留有自书遗嘱,且形式合法,各方均没有争议,因此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中的一半份额由张某继承。张某据此取得了房屋全部的权利,可以单方进行处分。张某虽然也留有自书遗嘱,但是不知出于何种原因,

没有在遗嘱上注明日期

。从法律上

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

规定,遗嘱没有注明日期,无法认定张某何时所写,在秦某去世前还是去世后呢?所以本案只能认定遗嘱无效,

按照法定继承

方式平分张某的遗产。自书遗嘱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遗嘱形式,那么在自书遗嘱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1、自书遗嘱必须由被继承人

亲笔书写

。(自己打印不属于亲笔书写,打印遗嘱的生效要件和自书遗嘱不同)

2、遗嘱继承人和被继承人

身份信息要准确

3、自书遗嘱中处理财产必须为被继承人

合法财产

(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以及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处分他人财产部分无效。

4、遗嘱最后要

和注明书写

。(不可用盖章或捺手印代替)

温馨提示:遗嘱有非常严格的形式要件,订立遗嘱时最好找专业人士指导。

自书遗嘱里面的房产分配

题主这个情况描述的比较模糊,靠着猜测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遗嘱只能处置个人的合法遗产,如一个物是共有的,那只能处置自己的份额。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从继承的效力上看,遗嘱要先于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三、从法定继承的角度,题主、哥哥、母亲都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继承法》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从本案案情来看,“你父亲立下遗嘱将你父亲跟你母亲婚后的一套房子给了你哥哥”,那这套房子按照常理分析的话,应该是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你父亲和你母亲共有的,所以,你父亲在这套房子上只占有了一半的份额,这一半的份额本身题主、题主哥哥、题主母亲都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应该没人各三分之一,但因为有了遗嘱,这个一半的份额就都是你哥哥的了,那么遗嘱一旦执行,就是题主母亲跟题主哥哥没人各二分之一的按份共有。【题主母亲知不知情是没有关系的,遗嘱与题主母亲无关】

至于你父亲的其他财产,因为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来,题主哥哥、题主、题主母亲各三分之一。

PS,都是亲人,而且母亲还健在,还是在一起生活的好,最好别执行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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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大改侄甥可继承遗产遗嘱不用公证2020年起,父母房产这样“继承”最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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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两会即将召开,一件影响到全国的大事要来了!

受疫情影响,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推迟到2020年5月22日召开,而这次会议上将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备受瞩目。

近日,民法典草案全文披露,其中继承篇与现行的《继承法》对比有很大的变化!继承父母财产(尤其是房产)有了什么变化?是不是必须要到公证处立遗嘱才能继承财产?今天小编跟大家说说!

变化一:财产范围扩大

现行《继承法》当中,遗产范围使用列举的方式,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而民法典草案则不再进行一一列举,而是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

变化二: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

现行《继承法》涉及继承顺序以及财产分配的主要是以下这几条: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而民法典草案在总则篇就明确了比较大争议的内容:胎儿的继承权。

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那么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总则编草案中增加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意味着,胎儿也可以继承遗产或者接受赠与。

另外民法典草案还扩大了《继承法》上述第十一条的规定,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第907条增加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具体修改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这个具体是怎么样的情况呢?举个例子:

小明的父母以及爷爷奶奶都不在了,只有小明和大伯相依为命。小明的大伯有一天不幸离世,大伯一辈子没有结婚,只有小明一个亲人,那么小明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吗?

按现行《继承法》,小明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里,不能继承大伯的遗产,遗产要被认定为无主财产,上交给国家。

而民法典草案中侄、甥可代位继承,小明就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了。

变化三:修改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现行《继承法》中对丧失继承权是这样规定的: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而民法典草案,则增加了两种情况:

情况1:隐匿遗嘱

有人因为遗嘱可能对其将来继承财产不利,就借用自己保管的机会把遗嘱藏起来。隐匿遗嘱,严重的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

情况2: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遗嘱

继承编草案还增加了一种继承权丧失的情形: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

比如说:王阿姨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女儿对王阿姨很孝顺,但儿子则相反。有一天,王阿姨的儿子希望能得到她的财产,在家里用打骂、威胁、恐吓等这些方式,逼迫王阿姨写出一份遗嘱,把所有的财产最后都让他来继承。

按照此次草案增加的对继承权丧失情形的规定,王阿姨的儿子就丧失了继承权。

变化四: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

民法典草案继承编还特别增加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明确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按上述例子,王阿姨的儿子确实明白了自己的错误,并确有悔改表现,而王阿姨又愿意原谅儿子。那么王阿姨的儿子不丧失继承权。

变化五: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增加打印、录像等新遗嘱形式

一些老人会立几份遗嘱,但是哪份遗嘱最后会被法律认可呢?在原有的继承法中,是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优先原则。此次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中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这有什么变化呢?举个例子:

张大爷老两口共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经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4个子女平均分。但是在张大爷生命的最后几年,老两口是跟小儿子一家度过的,小儿子一家对老两口的照顾也多过其他子女,于是张大爷两口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死后财产要给小儿子一半。

但是在张大爷去世后,这份自书遗嘱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此次民法典草案则将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删除,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增加打印、录像等新遗嘱形式

此次草案的修改,对遗嘱的认定形式,增加了两种,认可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形式。

草案增加后的打印遗嘱中规定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中规定,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以上是民法典草案对继承规定的变动内容。实际上,很多人对现行的《继承法》并不了解,以为父母的财产,独生子女就能全部继承。这样理解真的大错特错,子女继承父母的财产(尤其是房产)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今天小编来给大家一起科普一下。毕竟如果你稍不注意,独生子女可能都无法完全继承到父母的房产!

不这样做,

即使是独生子女也无法完全继承父母房产!

一般而言,继承过来的房子是最方便的,但是在现实情况下,如果不注意,即使是独生子女也可能无法完全继承房子!

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税!

根据公告可知:对于房产的无偿赠送,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为“偶然所得”,缴纳20%税率

。但是有以下情况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

依法继承房产,或者父母将房产送给子女,子女和父母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事实上相关通知财政部在2009年就出过,只是今年的公告进一步确定了“房产过户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目,由原“按其他所得征税”改为“按偶然所得征税”,且补充了非近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受赠方需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按照20%的税率缴纳。

综上看来,

这则公告对近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继承,其实影响不大。

网传的消息并不属实。

看起来很简单,但是现实情况复杂得多,即使是子女在继承和接受赠与房屋时,也会有很多情况的!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怎么才能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小编特意亲自作图给大家解释,如果帮助到大家,记得给我点右下角,你懂得

父母把房子给你,

赠与、继承和买卖哪个最划算?

一般来说,子女从父母那里把房子过户到自己手里,常见的手段就是赠与、继承和买卖了。这三种方式都会牵涉到相关税务,上面也说到,继承和赠与都是免个税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免除其它税务,其他税费并不能免,还是要缴纳契税等那么算下来的话,哪种最省钱呢?

买卖双方之间具体需要缴纳的税费清单↓↓↓

对比这三种方式,无疑继承的代价最小,最划算,让人意外的是,赠与的代价最高!

现在问题又来了,从父母那里过户过来的房子,如果想再次出售,那么又要缴纳多少税和费用呢?我们还是用图来看明白:

在赠与环节中,

上述我们已经阐述明白了,赠送方只需要缴纳印花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税,受赠方则不需要缴纳个税,而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我们关键来看一下出售环节!

现在,大家应该明白自己从父母那里过户过来的房子该怎么交税了吧?还有自己如果将房子卖了又该怎么交税了。

什么是劳务公司?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定义

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种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二、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应分别注意哪些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别提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二条规定,财税〔2007〕9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现行标准可按照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情形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情形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情形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符合规定情形支付的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临时工需不需要缴纳社保?

劳务派遣用工需不需要?

今天说这个问题呢也是很多人都在咨询,社保划为税务征收,很多人未临时工和劳务用工犯了难,今天就分情况跟大家讨论讨论

1、与临时工存在聘用关系,双方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若临时工与企业:1.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2.按月定期支付报酬。

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举例来说:

公司的保洁、保安人员,虽然这个岗位人员变动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平时就固定存在这个岗位,并且员工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并且有一定连续性,应该按照工资薪金处理,并且需要给这些员工缴纳社保,当然如果这些员工已经其他单位交过一份了,就不需要再重复交纳。

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2、与临时工不存在聘用关系,临时工提供劳务,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1.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2.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3.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

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

比如:企业办公室等房屋装修,请来的粉刷工,油漆工,搬运货物临时找来的搬运工,企业一般是不会固定设置这些岗位,员工提供的也不是连续性的服务,这类员工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劳务费虽然也是人工费用,但是和工资薪酬分开。劳务费的金额是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的。

3、被劳务派遣员工

被劳务派遣的员工的社保应该由谁缴纳关键要看当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工资,并且缴纳社保的,那么该情形下用工单位与被劳务派遣的员工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也不需要承担社保,并且如果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可以一旁协助。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和用工单位协商赔偿事项。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附:六大预警指标、2020各行业最新“预警税负率”大全

金税三期施行以来税收评估的六大预警指标,建议会计人员学习收藏!

各行业的增值税“预警税负率”(仅供参考)

?来源:会计网、注册会计师、央视新闻、劳动报、河南税务、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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