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民法典遗产继承如何规定?民法典遗产继承顺序

《民法典》正式实施,2021年起,继承父母的财产全部按“新规”处理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式通过决议,并于2021年正式实施。《民法典》可以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涵盖的范围非常广,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7大板块。

《民法典》的实施对我们的生活有很大影响,下面列举几个对我们生活有很大影响的新规定:

增设30天婚姻冷静期,对于冲动离婚的群体,冷静下来之后还以撤回离婚申请。孩子给游戏大额充值,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追回。高空抛物对其他人造成侵害,需承担法律责任。对网贷有了严格限制,禁止放高利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小区电梯广告收益为全体业主共享。

以上几点都是比较典型的新规定,我们在生活中也经常遇到,《民法典》的实施给了我们生活带来了更多保障,其中的方方面面都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大家也需要多关注《民法典》内容,让《民法典》更好的保障我们日常生活的一些权益。

当然《民法典》中也包含了我们最为关注的继承新规,一直以来,中国的家族观念很强,财产继承就是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关于财产的继承,相信大多数人最关心的就是房产,因为房子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不可取代,并且房子也是家庭财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广发银行联合西南财经大学发布了《2018中国城市家庭财富健康报告》,《报告》显示:中国家庭资产中,房产占比高达77.7%,而美国房产占比仅为34.6%,确实中国家庭有太多的资产都集中在房产上,房产是家庭资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对于中国人来说,不管是从观念上还是从家庭资产的占比上,房在人们心目中最为重要的,因此房产的继承是很多人十分关心的问题。而最新实施的《民法典》对财产的继承问题给出了新的规定,接下来我们看一下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增设代位继承,继承范围扩大

遗产的继承按照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方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通常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

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中提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拥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样父母也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的范围亦是如此。

《民法典》又增设了代位继承,相当于增加了继承的范围。代位继承有两种情况:

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举例:老王去世的时候,老王的儿子小王已经去世,不过小王有一个儿子,那么小王的儿子就可以代位继承,老王就可以把他的遗产继承给孙子。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举例:老王有一个儿子,同时也有一个弟弟,本来按照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老王的儿子优先继承遗产,不过老王对弟弟比较好,立遗嘱财产弟弟一半儿子一半。不过老王的弟弟不幸去世,最后小王弟弟应得的遗产由小王弟弟的子女代位继承。

也就是说以后老王的外甥和侄子都有代位继承的资格,相当于增大的继承的范围,避免最后遗产无人可以继承。

第二:增设继承宽恕制度,给子女悔改的机会,同时也能让老人安度晚年

如果继承人犯一些严重过错,可能就会丧失继承权,《民法典》中一共列举了5种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如果是因为最后三种行为而失去继承权,如果确实有悔改的表现,被继承人愿意宽恕过去的过失行为,以后好好照顾被继承人,让被继承人安度晚年,这继承权可以重新获得。当然前两种行为属于严重犯罪,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再次获得继承权。

可以说宽恕制度不仅给了过失行为者悔改的机会,也能让被继承人更加安心,毕竟对于被继承人来说,晚年最重视的并不是钱财,而是自己的亲人,如果自己的亲人能有所悔改,即使是为了遗产而改变,对被继承人来说也是莫大的安慰。

第三:遗产分配一般应当均等分割,不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该相同,不过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可以进行一些调整。

部分继承人生活有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分遗产,给予一定的照顾。

法律无情人有情,在遇到这样的情况的时候每个人都应该心怀同情,法律和人情相互补充才能更加和谐。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配遗产。当然有抚养能力的人却不尽抚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笔者认为,合理调整遗产的分配的比例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将有利于照顾弱势群体,同时对继承人对老人的抚养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让继承人照顾老人更加积极主动。对于老人来说,不管孩子得出于什么目的照顾自己,没有什么比陪伴在自己身边更加重要。当然笔者更希望照顾老人的动力是对老人的爱,而不是仅仅看着老人的遗产。

2021年遗产继承有什么新规定

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民法典》正式生效,根据法律的效力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在《民法典》生效之后,相关的民事法律就会失去效力,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因此当事人需要了解未来的法律规定会发生哪些变化。

本次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当中,事实上是考量了很多近年来发生的法律问题和随着时代更迭产生的立法上的需要,同时也在完善对各种法益的保护,在婚姻家事方面也有很多值得注意的新规定,本文将对《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新规定进行介绍。

一、什么财产能够被作为遗产?

在目前的《继承法》中,对于遗产的范畴的规定是使用列举式的规定,列举了个人合法财产包含的类别如收入、储蓄、文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等,而《民法典》中的规定则不再列举财产的内容,而是直接规定遗产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从2021年开始,对遗产的处理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可以被继承,除非是法定不能继承或者是其性质无法发生继承的财产;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满足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财产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这样的法律制度设计更为合理。

在目前的网络科技时代,数百万粉丝的各大平台账号、网游中的顶级装备、高等级的游戏账号等都是可以量化并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自然而然也具备着财产的属性,因此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下这些合法取得的个人虚拟财产也可以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同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未来可能会发生什么样的变迁犹未可知,这一规定也能够适应发展变化。

二、继承人会失去继承权吗?

除了法定继承、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等主要的继承方式之外,《继承法》还为了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且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的。

而《民法典》中则增加了继承人失去继承权的两种情形,如果继承人隐匿遗嘱且情节严重的会丧失继承权,这是因为司法实践中有的继承人借保管遗嘱隐匿遗嘱,操纵遗产分割,这一规定能够对这种行为起到规范和惩罚的作用;同时也增加了使用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迫使或者妨碍了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之一,防止继承人妨害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

本次《民法典》中关于继承还添加了一个新的制度,一般称之为“继承宽恕制度”,如果继承人因除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以外的事由丧失继承权,确实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其行为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仍有继承权。

三、如何继承?怎么写遗嘱?

《民法典》中除了保留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代位继承、转继承等基本制度之外,还对代位继承、遗嘱继承里的部分细节进行了新的规定。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在《继承法》中原本只规定了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而从2021年开始,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但是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能够继承的份额。也就是说如果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实际上无法继承财产的,代位继承也不会发生了。

针对遗嘱继承,《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本身具有的优先效力,同时存在多份有冲突的遗嘱的情形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同时为了适应目前的生活需求,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信息;录像遗嘱和录音遗嘱相同,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和日期信息。

本文介绍了从2021年开始,遗产继承的相关问题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哪些变化,但法律规定本身是经过合并同类项和精炼之后的,如何进行正确的解读和应用还需要专业法律工作人员的帮助,如果您有相关问题可以联系信金国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帮助您解决法律问题。

2021《民法典》继承新规:4种财产不能继承(详解法条)|转需

大状说:找大状,中小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文章,是《2021《民法典》继承新规:4种财产不能继承(详解+法条)|转需》,是关于财产继承的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行,

其中就对

父母的房产如何通过继承的方式转让给子女们

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有不少内容是结合当前的情况提出的新规定。也就是说,

“继承权”新规,2021年起,父母房产统统按“新规”处置。

变化1、新的继承权增了2种立遗嘱的方式

在以往,立遗嘱的常见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

去公证处进行公证,

但想要立遗嘱的人一般都是年迈的老人,行动自然迟缓和不便,公证处动辄几十上百公里路程,老人们经不起这样折腾。

新的继承规定,

增加了2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

这可就减轻了老人们很多麻烦事儿,例如很多老人不识字、年老了认识不清,可以录像。

变化2、为了防止立遗嘱被迫无奈,新增了“见证人”规定

为了争父母的房产,有些子女会出怪招,例如事先跟父母讲一些事情,要求父母必须按照自己的意见立遗嘱,不然就有严重后果。

所以,为了防止这种事情发生,

规定必须有2名见证人在场才行,确保遗嘱出自老人内心的想法。

变化3、新增加遗嘱的“宽恕”制度

当继承人做错事后又悔改了,得到了被继承人的谅解和宽恕,正常的家庭关系得到修复,

法律就会恢复其继承权,这就是继承“宽恕制度”。

“宽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中已得到认可,在司法实践中效果也很好,这一制度实际上是

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规则设计。

变化4、新规定设定“遗嘱最新第一”原则

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哪个遗嘱的时间距离现在最近、最新,

那么这个遗嘱将作为最有效的遗嘱执行。

这在以往可是不行的,根据以往的规定,在各类遗嘱中,

只有“公证遗嘱”才具有最大的法律效益,

不管子女们持有任何形式的遗嘱,只要有公证遗嘱的存在,那最终都会以公证遗嘱为准。

新规定按照时间排序,

哪个遗嘱最新就按照这个遗嘱执行。

变化5、新规增加了有效继承人范围

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越来越多年轻人不愿意生育,随着家庭缩小化越来越明显,可能很多家庭

没有第一第二合法有效继承人,

那么这些人奋斗一辈子的财产和房产最终将给谁?

新规定增加继承人

范围,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位列其中,

都可以依法继承房产了。

以上就是新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改变另外还要提醒大家有4种财产不能被继承其中有些独生子女也不行

1、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不能被继承

这种情况指的是:财产表面上看来是属于被继承人的,

实际上被继承人并不拥有全部的所有权,

最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共有财产。

举个例子

老张夫妇有两个儿子,夫妇俩婚后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老张名下,老伴去世后老张和小儿子一起住着。现在老张也去世了,留下一份遗嘱写明房子归小儿子。

那是不是大儿子就分不到房了?

不是,大儿子还能分到1/6的房产。

为啥?看下面这张图就明白了↓

实际上老张的太太也有1/2房子的所有权,如果老张的太太去世前没立遗嘱,那按照法律规定,

老张的太太手里1/2的房产会由老张、大儿子和小儿子平分。

分配结果就是,老张占2/3产权,大儿子和小儿子各占1/6产权。

而老张的遗嘱只能决定这房子2/3的产权归属。

网上说独生子女有可能不能继承自己的房子,也是这个道理。怎么解决这些问题?简单,立个遗嘱说明白就行了。

有些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人身权、知识产权。

老张写了一部畅销书,每年都有可观的版权收入,老张去世后,独生子小张作为继承人,

仍然可以享有版权收入,

但是老张作为作者在这部作品上的

署名权、包括修改作品的权利等,小张都不能继承。

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不能被继承

因为这份财产一般是在被继承人因事故或因公死亡之后获得,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抚慰。注意了!

这是给死者近亲属的,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被继承。

保险金一般不能被继承

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看情况。一般来说,如果保险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死亡后,

保险金应该属于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

当然特殊情况除外。

民法典-继承篇全文:

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以上为《2021《民法典》继承新规:4种财产不能继承(详解+法条)|转需》的全部内容,若您有财产继承相关的问题,欢迎【搜索找大状官网咨询在线客服】或私信找大状,将竭诚为您服务!

摘自劳动报、住建法律综合整理,侵权请联删。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离婚诉讼费用
  • 郑**诉倪**离婚纠纷案
  • 深圳夫妻财产怎么分配,夫妻双方财产如何分配
  • 深圳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夫妻离婚后财产如何分
  • 深圳夫妻双方离婚后房子怎么分,深圳 离婚 房产分割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北京海淀区的协议离婚程序是什么?
  • 北京离婚律师咨询:离婚协议书债务部分怎么约定?
  •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