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证费2022年收费标准

2022年元月,再来谈谈公证的未来。

2021年并不好过。宏观来说,疫情中各种病毒变种的出现导致局面变得更加复杂,有人乐观预测疫情即将结束,有人悲观认为疫情将长期与人类为伴。而对于普通人来说,因为疫情导致的经济压力是更加客观现实的问题。

我们能在2021年的各种重大事件中感受到一股无形的力量,这股力量推动着时代快速向一个方向发展,这个方向以民生为基点,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以更加务实、高效的社会治理为手段,目标是为了让整体社会更加有活力、更加公平,让人民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2021年重大的事件有很多,涉及的层面越来越广泛,其中我认为最应重视的有两点:一是双减政策带来的各种影响和预期,这里面涵盖了国家对于教育行业发展的政策转变,同时又为各种涉及重大民生领域的市场化产业敲响了警钟;二是对于互联网垄断的一系列整治,这其中有整体经济因素的原因,也表明国家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决心。打破不合理的利益格局,防止利益集团对民生、公共利益的把持,这是背后应深刻思考的问题。

过去一年的一系列热点事件,使我对公证行业的未来发展也有了新的思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基层公证员,我曾非常认同公证向市场化改革,这种思维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因为我作为行业的利益相关者,市场化更符合本人的利益。但近些年经历的种种,尤其是在合作制公证机构的亲身经历和所见所闻,却远非想象的那般美好。也许事实正在证明,公证的市场化将是一种试错,而公证的公益属性也断然不能完全托付于市场化。公证需要监督,需要稳定,需要安全,这些都不是短期通过市场化能够实现的,而市场化只会让少部分人受益,无法形成帕累托改进。

对此,我总结了一些公证市场化的问题。

首先,公证的存在基础是为了服务民生,这点是与律师完全不同的。律师天然是市场化的,其底层根源是作为舶来品,现代律师制度是随着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而出现并发展起来的,因此律师行业的生存基础是需要服务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引入了现代律师制度并加以改进,以便使律师这个行业更加适应国情。正是因为这一背景,决定了律师的存在是为了服务市场,而服务民生并非其根本使命。律师行业曾经也有过国有化阶段,但它是以一个社会生产服务部门的内核存在着,在律师行业向市场化转变的过程中,律所曾在各大国有企业单位中担任法律顾问处,因为在我国,律师首先是服务于市场,服务于企业,而非服务于自然人,律师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但当下我国律师制度也在面临一些问题。比如过度的市场化带来的社会形象不佳,受到收益因素的影响,为社会提供稳定优质普惠的法律服务存在结构性难题。另外市场化产生了律师行业的二八分化,追求高价高回报导致对于没有收益的民生事务缺少投入,国内已经开始出现高价高质量服务和低价低质量服务的现象,这也正是完全符合市场规律的现象之一。反观公证制度,中国目前的公证行业,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恢复,期初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科室,其担负的是向社会大众提供公平、公正的公证服务,这就要求公证机构要服务的首先应当是普通群众,并且在服务中不能差异化对待,不能因服务对象的贫富差异、身份差异而差异对待,这也是公证的公益性内涵之一。

其次,公证的业务性质与定位,更适合肩负服务民生的任务。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公证服务中的定位应当是中立的第三方,这点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定位类似(公证机构并非完全适用法院的业务逻辑和展业思维方式,这里仅仅是将公证业务中的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角色定位与法院在审判中的独立居中低位进行类比,这点必须区分清楚),这决定了公证服务天然不适宜市场化运作方式。就我所知,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存在专门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提供业务来源的渠道中介组织,背后的核心原因就是市场化。在公证处因为市场化而导致追求收益的前提下,业务对于公证处就是重要的资源和“流量”,为了抢夺证源,超低价恶意竞争、行业内外甚至互相之间“倒卖”证源已成为一些公证机构的运作方式。尤其是在这种短期利益刺激之下,一些公证机构、公证员将工作重心放在拉业务、抢证源之上,而对于创新、提升自身职业能力则应付了之,根本就是寅吃卯粮而不管未来洪水滔天,其根源也是因为市场化就是追求收益。在市场思路之下,公证机构、公证员必然对于需要投入的创新、提升缺乏兴趣,形成劣币驱逐良币。这些年我所见,一些公证机构、公证员更像推销员,公关公司,而真正踏实做事、有实际研究推进业务发展的寥寥无几,这种现象也愈演愈烈。试想,在这样的模式下,公证机构、公证员如何保证中立性?

最后,公证改革,应是为了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高效的服务为目的,改革不能违背这一原则。以推进某种形式的公证性质作为改革的结果和标准是本末倒置,无法实现公证的真正社会使命,公证应该是“人民的公证”,不能是牟利的工具。我认为,公证的公益属性是公证一切的生命,公证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因为过去行政、事业体制的僵化导致公证人员积极性不高、公证机构缺乏有效管理难以引导公证全心全意服务于社会,这本是管理方式的问题。但在改革中,有一些观点将体制和分配作为矛盾的重点,认为只有改变体制才能解放思想,只有以高收益才能换取公证人员的高回报付出,这种思路本身即是站在市场化逻辑之上的,以律师行业为对标靶向,无视公证本身的公益性质。我相信大部分公证人员的操守和为人民服务的本心是坚定不渝的,根本矛盾是没有切实有效的机制加以引导、拉动公证服务整体高效运行,而公证改革中的市场化思维很可能让公证“嫌贫爱富”,不能给人民群众带来真正的实惠。要警惕的是:改革只能带来改革可能达到的效果,改革不是万能灵丹,将公证发展的好坏笼统的归于达到某种改革标准,无视客观规律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是不负责任的。随着国家全面推进共同富裕,公证必须为这一目标努力,公证改革也必须遵从这一目标。

结合自身经历和工作中的体会,我在此也提出一些对于公证的改进建议。

第一,公证是贴近基层同时要求一定专业水平的基层服务,是社会公共事业,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社会中能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一环,需要公证人员去具体执行,因此公证人员是影响公证服务的重要因素。公证制度切实高效服务于人民群众,真正解决人民群众的难题,应采用扁平化的运行机制。目前公证机构采用的审批质检模式是公证人员在具体工作中缺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制度性制约。因为审批质检的本质是一种兜底和责任连带,公证人员因此对于自身责任弱感,也导致公证人员被动执行,公证服务流于刻板的标准化。另外,审批质检制度,导致公证机构的制约机制变异为质检、审批人员个人水平、意愿的延伸,客观上使得审批、质检人员的意志强加于公证人员,公证人员被动服从与审批意见,无法体现公证员执业的独立性,逐渐产生依附性,压抑积极创新意愿。

第二,公证业务的渠道来源必须公开透明,杜绝关系证、恶意压价甚至利益输送拉业务,司法行政机关对于业务渠道来源统一管理,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精力应放在研究和办理中,严厉打击不正之风。公证作为公益性的公共事业资源,应该保证可及性,不能价高者得,不能有趋利性。公证机构过去因为执业区域原因,没有太多竞争问题,目前虽然各地在逐渐放开执业区域,但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和风险,而相应的管理制度没有跟上,加之市场化思维,很容易形成混乱的竞争局面,这种情况必须得到纠正。业务渠道的不规范、非公开透明,必然带来潜在的风险甚至违法、违纪的问题。因此我建议,吸取人民法院统一收案立案的制度经验,探索符合群众利益的公证业务渠道制度,严格依据公证法的规定,根据公证人员的水平能力合理分配,指派人员,让公证资源惠及大众,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

第三,防止社会资本进入公证机构,公证机构的管理应严格依据公证法,而不能由资本控制牟利。合作制试点以来,一些地方的公证机构出现资金问题,影响了正常运营,一些社会资本随机而动,可能引起公证机构资本化的趋势,这以问题在改革中应予以避免,否则会造成公证的社会形象受到影响。

最后,我要再次重申,公证应服务于人民,而不应服务于资本,公证的责任主体应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而不是出资人的份额和合伙人地位,公证不应成为“律所”,社会也不需要公证变为另一种形式的律所。2022年,公证在新形势下,应积极进行社会公共事业的探索,让人民群众得到真正的实惠。2022年,公证仍然任重道远。

2022年度四川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及计算方法

四川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及计算方法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应当按照自然日计算,即每月30天,误工期间不扣除休息日。

误工时间:

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能够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年收入计算;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的前提条件是有医嘱证明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不是所有的伤情都有加强营养的必要。

公式=营养费(元/日)×营养期限(天)各地司法实践中营养费标准不一,一般按照20元/日-30元/日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21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即41444元/年计算)

自2021年3月1日起,四川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赔偿标准,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计算公式:

1.X≤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41444元/年×20年=828880元)

2.60周岁<X<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3.X≥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021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即41444元/年计算)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自2021年3月1日起,四川省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赔偿标准,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计算公式:

1.X≤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41444元/年×20年=828880元)

2.60周岁<X<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3.X≥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2021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为26971元/年)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

1.X≤18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2.X≤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伤残赔偿系数;

3.60周岁<X<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4.X≥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注: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认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可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令第36次会议讨论通过)计算精神抚慰金:

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其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

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

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5。

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附:2021年度,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统计数据:

(1)2021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444元;(2)2021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575元;(3)2021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971元;(4)2021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6444元。

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22年3月最新版)

四川省统计局在22年3月14日更新了2021年的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444

人均消费性支出26971

【因不再区分城镇农村,因此不再需要农村居民的统计数据】,自数据公布之日起,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即应根据2021年数据进行计算。

因平均工资数据尚未发布,丧葬费依然根据2020年数据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载明了将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区分。因此,在正式修正案发布后,全国范围都将取消城镇农村标准。

主要是统计数据的更新:

①2020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133元、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14953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使用)

②2020年四川省年职工平均工资74520元。(计算丧葬费时使用)

③2020年7月《四川省工伤条例》修订后,工伤那边的住院伙食补助明确为了30元一天,可能人损这边也会参照。

2021年1月21日,四川省统计局公布了四川省2020年的部分统计数据,其中包括: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25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29元。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其中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但纵观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全文,也仅仅是将原有的部分内容比照《民法典》调整的内容进行了修正,对于具体赔偿标准的确定,未做调整。

除上述文件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对上述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此后又发布有《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在部分试点中级法院(成都、遂宁、宜宾、阿坝四地)辖区内对2020年1月1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对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按不同赔偿标准进行区分。

基于上述规定,笔者在检索了大量同类案由纠纷裁判文书之后,将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方式梳理如下:

注释:

截止本表更新时(2022年3月29日),四川省统计局仅公布了部分2021年的统计数据,对于其他涉及未公布数据的内容,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四十八条“……自四川省统计局发布以上数据之日起适用”之规定,仍适用2020年公布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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