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房屋进行分割后怎么分

离婚时房子怎么分——诉讼离婚房产分割大法

根据广发银行和西南财经大学联合发布的《2018中国城市家庭财富健康报告》,2018年住房资产在家庭总资产中占比77.7%,随着近年来大中城市房价持续上涨,这一比例预计还将继续升高。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也经常成为了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主要分析在没有单独的婚内财产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判决房产分割?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从此之后,在没有有效的婚内财产约定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时双方也未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如何判决房产分割?为方便理解,本文以房产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的名下之区别,进行分别分析。(根据《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因民法典对之前的婚姻法及其解释做了部分变更,故本文对离婚诉讼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以后的案件更具有指导性)。

1、婚前一方全款或按揭购买,且登记在该方名下

一般法院以签订合同的时间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来判断房产系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相关判例如下:

1.1婚前一方全款购买或虽按揭购买但在结婚时本人已将贷款已还清的

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如婚前一方的父母代为出资的,因一方父母的婚前出资为自己子女购房的行为被视为仅对自己子女的婚前赠予,故此时房产仍属于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相关判例如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2婚前一方按揭购买,结婚时未还清按揭款,婚内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

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可以分割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的一半,具体计算方式为:

另一方可分金额=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2=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其中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结婚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对应的所还利息部分+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含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需要说明的是具体在分割时可能不会完全参考以上计算方式分割,法院会依法考虑一方对房产来源的贡献度、照顾子女一方的利益、妇女权益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等因素,酌情调整金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相关判例如下:

2、婚前一方购买,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先买房后结婚)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但法院可能会考虑到出资一方对房产贡献较大,适当多分。婚前一方购买,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一般认为购买方就个人婚前财产和对方做了特殊约定。

3、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变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

婚前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变更登记在另一方,一般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但法院会依法考虑一方对房产来源的贡献度、照顾子女一方的利益、妇女权益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等因素,酌情调整比例,不会完全对半分。

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出资的一方父母明确约定仅赠予自己子女的,该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出资的一方父母未明确约定赠予自己子女的,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但法院会依法考虑一方对房产来源的贡献度、照顾子女一方的利益、妇女权益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等因素,酌情调整比例,不会完全对半分。

需要说明的是,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不代表一定是明确约定仅赠予自己子女,只能作为法院审理时的参考因素,当事人主张仅赠予自己的,提供如赠予合同、赠予公证等证明会更有利。(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当时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无须明示赠予即可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相关判例如下:

5、婚后双方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但法院会依法考虑一方对房产来源的贡献度、照顾子女一方的利益、妇女权益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等因素,酌情调整比例,不会完全对半分。

1、婚前双方购买,登记为双方共有

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原则上平均分割。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属于按份共有,婚后由于结婚发生财产混同,转化为共同共有。(也有观点认为原来登记为按份共有的,不因结婚而转化成共同共有,分割时仍按照按份比例分割)。

2、婚前一方购买,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变更登记加上另一方

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原则上平均分割,部分法院会考虑到一方对房屋贡献度更大,酌情予以多分。相关判例如下:

3、婚后双方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原则上平均分割。

4、婚前一方购买,登记为双方共有(先买房后结婚的另一种情形)

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原则上平均分割。婚前一方购买却登记为双方共有,再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一般认为购买方就个人婚前财产和对方做了特殊约定。婚前一方购买登记为双方共有的,应属按份共有,婚后由于结婚发生财产混同,转化为共同共有。(也有观点认为原来登记为按份共有的,不因结婚而转化成共同共有,分割时仍按登记的按份比例分割)。

三、离婚时已购买但产证未办理完成的房产

法院不判决分割该房屋,该房屋办完产证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判例:

四、涉及案外人的房产

离婚时,如房产中涉及案外人产权的(双方达成协议分割他人财产的,该协议因无权处分的原因归于无效),法院一般不做处理,告知当事人另诉解决。如果该房产中一方持有的份额中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一方和案外人析产,然后就析出的一方部分房款再进行分割。

1、父母参与出资购房的,如何处理?

1.1婚后,双方父母参与出资购房的

父母与双方无约定的,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该出资款转化成的房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平均分割该出资款部分对应的房屋价值。父母与双方约定仅赠予已方子女的,该出资款转化的房价部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故分割时,原则上要留出该出资部分后再进行分割。

1.2婚前,双方父母参与出资购房的

出资应当认定为仅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故父母无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分割时要留出该出资部分后再进行平均分割。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该出资款转化成的房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平均分割该出资款部分对应的房屋价值。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2.婚后购房资金来源全部或部分来自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卖房款或个人存款的,如何分割?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婚前财产在婚后形态如何转换,均不改变依然是一方婚前财产的性质。故此大部分法院会考虑置换房产中的一方婚前财产对置换房产的贡献,扣除该来源后,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置换房产的全部资金来自于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的,另一方无权分割。判例如下:

3.关于婚内财产约定的几个问题

1.效力问题

签订书面婚内财产约定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故必须满足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才会生效,即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故而含有类似“出轨后愿意净身出户”的《保证书》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也有法院认为保证书缺乏双方合意的形式要件而无效),类似“如若出轨,愿净身出户”的保证书虽然无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但一般可以作为认定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具有过错的证据,可以在分割财产时主张少分割过错方。

2.婚内财产约定与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

婚内财产约定是明确具体约定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即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协议,非以达成协议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故双方未能协议离婚的,不影响该约定的效力,而以离婚为目的财产分割协议则相反。

3.婚内财产约定处分他人财产部分无效

婚内财产约定处分他人财产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不存在无效的法定事由的,当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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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4个典型案例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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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大兴法院,文案:张磊、赵新兰

因房屋市场价值较大房屋分割往往成为夫妻离婚时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婚前购房,还是婚后购房是夫妻购买,还是父母购买……都直接影响离婚后的房屋归属近日,北京大兴法院召开“‘和睦家庭和美大兴’家事审判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围绕离婚纠纷中房屋分割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发布典型案例。

一、婚前首付购买婚后按揭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案情简介

翟某以36万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601室房屋,其中首付款15万元,按揭贷款21万元(贷款期限240个月),翟某支付中介费等16000元,房屋登记在翟某一人名下。后,翟某与张某登记结婚。离婚诉讼中,张某主张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偿还601室房屋的贷款,故请求法院对该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依法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601室房屋为翟某婚前购买,且登记在翟某名下,因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判601室房屋归翟某所有,翟某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37万元。

法官后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于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并交纳了部分首付款,婚后另一方参与了还贷的情形,不管房屋所有权证何时下发,人民法院一般判令该房屋由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取得。对于婚后夫妻还贷的部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款项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银行按揭也应由其继续承担。

二、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认定与处理

案情简介

张某与丁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自2014年开始分居。2011年,丁某父母出资全款购买位于大兴区某小区的102号房屋一套,登记在丁某名下。离婚诉讼中,张某主张102号房屋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丁某称该房屋为其父母向朋友借款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丁某向本院提交购房协议书、收条、借据、汇款转账记录及丁某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提供的购房证据可以证明是丁某父母为其购买房屋而出资,并登记在丁某名下,视为只对丁某一方的赠与,故判令102室房屋归丁某所有。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付款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认定。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离婚协议对房屋进行分割的认定和处理

案情简介

蔡某与李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于2019年8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大兴区某小区904号房屋所有权归男女各占50%,夫妻名下共有小汽车一辆,所有权为男女各占50%。该房屋现在登记为李某单独所有。离婚诉讼中,蔡某主张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对房屋和汽车进行分割。李某主张父母对房屋和汽车享有部分所有权,并向法院出具存款凭条、持卡人存根、房产证、专项维修基金收据、房屋登记税收据、契税完税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发票等证据。法院认为,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最后法院判决904室房屋和小汽车归李某所有,李某需支付蔡某房屋折价款140万元、汽车折价款9万元。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夫妻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四、婚后夫妻一方受赠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案情简介

王某因父母去世较早,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一直与爷爷奶奶共同居住,双方感情深厚。2014年王某与刘某结婚,婚姻存续期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老人去世前曾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夫妻两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大兴区某小区201室房屋赠与王某。现刘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王某继承的201室房屋。王某认为继承所得的201室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王某爷爷奶奶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明确将房屋赠与王某一人,应视为王某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判决201室房屋归王某所有。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内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赠与夫妻一方,那么该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超全整理民法典2021离婚房产这样分割

离婚时涉及房产分割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是当事人较为关心的问题。房子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的、产权登记谁的名字、谁是房子的出资人,父母是否有出资等都是影响房产实际分割的因素。

下文是对《民法典》实施后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全面整理,建议收藏!

一、婚前买房

(一)一人出资

1、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的,房屋属个人财产。

2、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仍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4、房屋落在对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5、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二)双方出资

1、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2、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上出资数额,结合公平原则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二、婚后买房

(一)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1、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如果已经支付全部房款,房屋属与个人财产的转化,算个人财产;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只不过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

2、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是对方名下,算作共同财产,实际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产权。

(二)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

1、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是对方名下,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2、只是落在一方名下,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3、落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一般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由抚养方暂时管理。

三、父母出资买房

(一)结婚前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

ⅰ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ⅱ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ⅲ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3、双方父母均出资

ⅰ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ⅱ房子落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二)结婚后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ⅰ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除明确约定为对夫妻一方的赠与外,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ⅱ房子落在对方名下(或双方),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双方父母出资

ⅰ房子落在一人名下,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ⅱ房子落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暂不处理的情况

(一)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夫妻一方婚前出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增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这种情况,一般等取得房本后另行起诉。

(二)房本有第三人名字,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离婚时的房产分割问题有其专业性、复杂性,当事人自己往往难以处理,有不懂之处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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