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霞律师事务所?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

律所公开征集法官违法证据多名律师:涉嫌名誉侵权,欠妥

3月17日,某个人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太刚了!某律师事务所竟然征集法官受贿线索》的自媒体文章,文内附有一张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博风律所”)网站的截图,截图显示,该律所发布公告“公开征集枉法法官违法、犯罪证据”。

▲相关个人微信公众号推文截图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该网友发布的截图只显示公告标题和部分正文,图中可见其发布日期为3月11日、截图时浏览次数为22911。

该自媒体文章称,相关公告写道,博风律所“坚决支持并配合党中央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已经搜集到两位法官枉法裁判、索贿受贿的部分证据。

此外,截图显示,该公告将两位法官的实名列出;自媒体文章所称援引公告全文中,亦附有律所电话,以便“掌握两位法官犯罪证据的人与律所联系”。

焦点1:该公告是否确为律所所发?

3月18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搜索博风律所官方网站,未发现该公示文章;致电博风律所执行主任尹律师咨询此事,尹律师以“工作正忙”、“这不是我的事,是(律所)主任的事”为由挂断记者电话。

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博风律所官网公布的座机电话,律所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律所魏主任在外出差很忙,律所发布该公告是因为“牵扯到本所自己的问题”,还称不知道网站出现什么问题导致公示内容下线,“但从其他地方能看到,目前也一直在征集”。

▲前述自媒体文章中所附截图,博风律所一工作人员称,不知网站出现什么问题导致目前该公告已下线

红星新闻记者向其咨询,该公示是否通过相关政法部门的审批,得到的回复为“谁有问题都可以(征集)”。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我们也没有想让这个事情发酵,只是想发给律师(群体)内部,让大家(指律师群体)看一下。”

18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郑州市政法委,一名工作人员记录下网友发文的情况,截至发稿未对此事进行回复。

焦点2:律所是否可以公开征集犯罪线索?

博风律所发公告征集法官违法线索的行为引发争议,多位律师向红星新闻表示,其“做法欠妥”。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征集违法线索,行使的是侦查权,在我国,侦查的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侦査权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进行侦查的权力。”付建表示,公民如果已经掌握他人的违法线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尚未有他人违法行为的证据时,公民是不可以代为行使侦查权的,“因此该做法欠妥”。

资料图,图文无关

上海市大邦律师所事务所丁金坤律师表示,任何单位发布公告,征求某人(嫌疑人)违法犯罪的证据,都是不妥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此类公告是有罪推定,即事先假定了被征集人有罪,再去征求犯罪证据,是“先射箭、再画靶”,违背了刑事司法的“无罪推定”原则。若被征集者无罪,则侵犯了其名誉权,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违法犯罪的举报,应该遵循正当举报途径。

丁金坤律师还特别提到,今年两会期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提出了《关于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不妥的提案》,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朱征夫专门介绍了该提案的背景由来:近一段时间,部分地方公安通过网络等媒介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的通告。而朱征夫认为,此类通告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涉嫌有罪推定和侵犯嫌疑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搜集嫌疑人犯罪证据和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两个先后不同的法律程序,公开征集犯罪线索的行为实质上是擅自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这样涉嫌未查先判,有罪推定。”换而言之,哪怕是可行使侦查权的法定侦查机关,在朱征夫看来,“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亦属于权力滥用。而所有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定侦查机关之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进行侦查的权力。

红星新闻记者陈卿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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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院门口律师被打致粉碎性骨折律协连夜跨1300公里维权

吴伟明律师

4月26日,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伟明,被人在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民法院门口殴打致髌骨粉碎性骨折。

事发当日,吴伟明律师正在息县人民法院代理一起离婚案件,刚走出法院门口发现对方当事人当众殴打委托人。

根据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的通报,吴伟明律师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进行劝阻,却被对方当事人殴打,后导致其髌骨粉碎性骨折。

事发后深圳市律师协会和河南省各级律师协会都高度关注并介入,息县律师协会派员前往医院看望吴伟明律师。

目前吴伟明律师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但委托人至今昏迷不醒仍在抢救,殴打吴伟明律师的嫌疑人已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

广东瑞霆律师事务声明

4月26日,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吴伟明律师在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民法院代理一起离婚案件后走出法院门口,发现对方当事人当众殴打委托人,吴伟明律师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进行劝阻,却被对方当事人殴打,导致髌骨粉碎性骨折。

事发后,深圳市律师协会和河南省各级律师协会都高度关注并介入,息县律师协会派员前往医院看望吴伟明律师。深圳律师协会及我所已派员赴河南省信阳市,与当地公安机关协调处置相关事宜,依法保障我所律师合法权益。目前,吴伟明律师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委托人昏迷不醒仍在抢救,嫌疑人已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律师工作,多次强调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充分发挥律师重要作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及全体同事对不法分子严重侵犯委托人及我所律师人身权的恶劣行径表示极大愤慨,予以强烈谴责!

特此声明!

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深圳律协紧急发布情况通报

关于吴伟明律师被殴打一事的情况通报(一)

2019年4月26日14:00,深圳市律协维权中心接到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维权申请,称

该所吴伟明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993)于当日上午赴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人曹某梅诉胡某功离婚案件,庭审结束后被对方当事人胡某功及家属殴打致伤

,现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我中心接到维权申请后,十分重视。市律协章成副会长、方壮毅主任立即组织主任组工作成员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处理方案,并于第一时间联系信阳市律协启动异地维权,同时安排维权委副主任李鲲、龙华区维权中心负责人程泉、维权部贺鹏组成工作组,赶赴息县人民医院慰问吴伟明律师,并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处理维权事宜。

4月26日15:00,信阳市律协接到我会函件后立即启动维权程序,并委派在息县执业的赵超等律师赴医院看望吴伟明律师。

因事发紧急,且息县距离深圳1300多公里,为尽早到达事发地了解律师情况,当夜22:00,市律协维权委程泉律师与维权部工作人员赶赴广州,次日6:30乘高铁前往信阳。(编者注:此处应有掌声,律协为律师连夜跨1300多公里进行维权,举国罕见,真不愧是民选的律协。)

4月27日16:00,维权工作组到达息县人民医院,慰问吴伟明律师,询问了事件经过,并转达了广东省律协的关心。17:00,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尹旺华律师到达医院照顾吴伟明律师。20:00,市律协维权委副主任李鲲从外地赶赴息县,布置维权工作。

经初步了解,4月26日上午11时左右,吴伟明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庭审结束后,对方当事人胡某功走出法院后,与委托人曹某梅发生争吵。盛怒之下,胡某功将曹某梅强行抱起后摔在地上,并用脚连续踢踹其头部和身体,致其昏迷后仍继续施暴。

已走过马路对面的吴伟明律师见状,立即返回,上前制止胡某功,被胡某功殴打致右髌骨粉碎性骨折,眼镜、手机被损坏,衣服被撕破。

目前,

不法侵害人胡某功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吴伟明律师伤情稳定但需手术治疗,委托人曹某梅仍在重症监护室昏迷不醒

,办案单位将待被害人做出伤情鉴定后再做下一步处理。

现场工作组将于明天(4月28日)上午与办案单位进行座谈沟通,表达深圳市律协及深圳全体律师对此案的关注,尽快推动对被害人及受伤律师的伤情鉴定工作,督促办案单位依法根据案件情况和伤情鉴定结果进行刑事立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下一步工作情况我中心将及时进行通报,并持续关注吴伟明律师的伤情及治疗情况。

河南胜诉:申请信息公开遭拒 代理起诉终得公道

中央对地方征地拆迁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已经越来越严格,去年8月开始,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实施,进一步拓展并保护农民在拆迁中的知情权。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通过案例为你讲解征地拆迁中的信息公开。

案情简要

2012年开始,位于郑州的一个小村子遭遇了一次异常“神秘”的拆迁。部分好奇的村民在询问补偿标准、拆迁范围等问题时,镇政府的答复总是支支吾吾,只见打雷不见下雨,甚至让人怀疑是不是不拆了?

一番苦苦等待,没等到上级文件的公告,就直接见镇政府派人挨家挨户单独来签补偿协议。签字时的工作人员异乎寻常的“友好”,反而让聪明的村民嗅到了其中的危险。一些村民通过与亲戚朋友们联系后才发现,拆迁补偿根本“不够看”。

一部分还没签字的村民们团结了起来,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经过一番咨询和对比后,找到史律师代理村民进行维权。第一次接触时,史律师也很疑惑,最少也需要省政府审批的征地拆迁,居然从头到位只见到镇政府文件?向村民问起此事,只听说:“很多人都问过,镇政府回答都是依据上级文件精神”。

申请信息公开遭拒

史律师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相关的征地拆迁信息。县自然资源局在2019年5月7日寄出的回复中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第二十一条规定:……(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的征地信息无法提供,望您能够理解并请您对我们以后的工作多提宝贵建议,主动接受您的监督。”

代理起诉获胜终得公道

鉴于县自然资源局的答复违法,史律师将其诉至河南郑州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通过周密的前期准备和在法庭上的快速反应,史律师运用法律对县自然局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丝合缝的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版)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载明“经我局咨询镇政府”、“此次房屋安置情况具体由所在乡镇负责,我局未参与”,县自然资源局确认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且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系所在乡镇,即应依法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但是,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未告知张某等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并应重新作出答复。

法官最终采纳了史律师的意见并在判决中重点引用,还被拆迁人一个公道。

史律师点评

这起案件虽然涉及的政府级别并不高,分别是镇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但却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来是镇政府拆迁程序不合法,给老百姓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来是镇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不公开拆迁信息,侵害老百姓的拆迁知情权。

好在最后郑州某基层法院的法官依法裁判,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争取合理补偿款的艰辛维权之路上,知情权是村民一项重要的权利。知情权一旦被侵犯,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帮你高效便捷解决根本问题,省时省力提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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