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财产纠纷中,签下协议自愿放弃的房产,能反悔吗
文章事件
张秀秀(两人均为化名)、张强两人在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7月8日,张强与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A市房屋,含25#储藏室。2020年7月24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位于A市(含附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归女方张秀秀所有。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时,张强应协助张秀秀将该房屋登记于女方名下。
2021年8月19日,物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A市团高层1号楼1单元和2单元门牌号顺序颠倒,与购房合同标注的单元门牌号相反。房屋已具备申请办证的条件,但张强未配合张秀秀予以不动产权登记。于是双方产生婚后财产纠纷,张秀秀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以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张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强根据离婚协议协助张秀秀告办理A市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将该房产登记于张秀秀告名下。那么,在这起婚后财产纠纷中,张秀秀能如愿吗?
律师观点:
针对此次婚后财产纠纷,律师指出:
涉案房屋为张秀秀、张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购买,应系双方的夫妻共有财产。2020年7月24日,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以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形式对该房屋产权进行重新分配,即张强放弃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该涉案房屋归张秀秀所有,张强并配合张秀秀办理房产登记手续,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离婚登记后,该约定即生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张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涉案房屋已交付使用,且已符合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张强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配合张秀秀办理产权登记的附随义务。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此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张秀秀办理位于A市的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登记在张秀秀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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