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土地罪?非法占有他人土地算什么行为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根据立法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在农用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生产、建设,将农用地改变为其他用途。由于农用地包括不同种类,故需要根据农用地的类型判断行为是否属于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例如,在耕地种植农作物的,不可能属于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但在林地种植农作物的,则属于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依照2019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60号(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耕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实际建设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根据2000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根据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属于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数量分别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50%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应以犯罪论处。根据2012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3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10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1)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2)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测取草皮的;(3)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级坏或者严重污染的;(4)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5)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形: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农用地上建厂房后,该农用地后来正常变更为建设用地。我们的看法是,如果是在行为人建成厂房后较长时间后才变更的,应认定为本罪;如果是很快变更的(如一个季度内),则不宜认定为犯罪。值得研究的是相反的情形:行为人在建设用地上建厂房后,该土地依法变更为农用地,有关机关要求行为人拆除厂房,但行为人拒不拆除,继续占用土地的,是否成立本罪?虽然可能认为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但该行为一般不可能符合“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结果要件。如果行为人继续占用农用地的行为符合这一结果要件,则成立本罪。

根据刑法第342条与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袁长伦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

西北政法大学

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参考资料: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1条。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与第23条第1款

非法占用农用地会构成犯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会构成犯罪

---马天云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4年春,马天云承包了位于凤城市大兴镇某村采伐迹地70.1亩,后对该地块进行翻整,准备种植人参,期间林业站工作人员多次上山制止,马天云均未理会,并于2016年10月在该地种植人参28.89亩,建简易房、排水沟占地0.15亩,共占用林地29.4亩。

经抚顺市辽东林业司法所鉴定,被占用的28.89亩林地资源因种植人参,改变了林地用途,致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但林地的林业种植条件未丧失;0.15亩林地因修建简易房和排水沟,地面已经被水泥硬化,导致该面积林地所有植被和土壤均遭到严重毁坏,林地的种植条件已丧失。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马天云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被告人马天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的原有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马天云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天云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

案件评述:

本案涉及私自占用林地以及变更土地用途的问题。

本案中马天云承包了位于凤城市大兴镇某村采伐迹地70.1亩,并未按照土地管理要求进行使用,而是私自改变了土地用途。并且不理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劝阻,恶性占用林地资源。

由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致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且将部分林地用于修建简易房和排水沟,导致该面积林地原有植被和土壤均遭到严重毁坏,林地的种植条件已丧失。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本案中,马天云的行为严重破坏力我国农用地资源,损害了土地部门监管职能,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规范。不仅属于违法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可见,对于改变土地用途以及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之所以应当严惩不贷,就是旨在保障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问题:

1、马天云承包该地事先是否清楚不能够种植人参,如果承包时工作人员告知可以种植人参,建设完成后又告知不允许种人参,只能种树,这种情况的赔偿应该由谁支付?

2、马天云想种人参,应该承包什么性质的地才可以如愿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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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民地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关于非法占用民地的案件,首先要看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果没有达到立案标准,林业主管部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实施处罚,那么除应缴纳罚款外,还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将林地

恢复原状

,如若未及时恢复原状,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简介

2013年3月19日,欧某向藤县象棋镇罗文村村民李某甲等人租用他们位于该村富田埌(又称付田埌,地名)的耕地,拟建沙场。2013年10月20日,欧某将向村民租用的土地转租给被告人莫某及杨某(另案处理)等人。莫某等人承租该土地后,再向李某甲等村民租用部分与上述土地相邻的土地,扩大租地面积,且在未经国土部门的批准下就雇佣施工人员对租地进行平整、硬化,建造砂场,造成耕地破坏。经鉴定,被告人莫某等人非法占用建造砂场的耕地,均为基本农田,造成耕地破坏达7.33亩,耕地实际无法耕种面积占占地面积100%,耕地破坏程度为重度。

案件结果

莫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时评

莫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被占基本农田用途,造成基本农田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莫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某非法占用农用地7.33亩,且属基本农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标准,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幅内判处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

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坟、建房、挖沙、采石、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三条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案件思考

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避免触及法律红线,清楚哪些行为是非法占地,违法占地,不要越雷池半步,不要成为被严打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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