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他人财产赔偿标准?损害他人财产赔偿金额标准

2020最新国家赔偿标准来了你知道么,新标准346.75元/日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接下来就?为你介绍关于2020最新国家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2020最新国家赔偿标准上升

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8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

国家统计局2020年5月15日公布,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90501元;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0年5月18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赔偿的请求人,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今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家提高赔偿的金额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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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财产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何计算

作者:刘琦实习律师(文章来源于

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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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侵害他人财产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包括物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狭义的侵害他人财产主要针对有形财产。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此处的财产是指狭义的有形财产。对于其他财产权益的保护,通常由特别法加以规定。

1.无权占有他人财产,原则上应当返还。只有在无权占有他人财产不能返还时,才可以以赔偿损失代替返还财产,才需要根据本条计算直接财产损失。

2.损坏他人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损坏他人财产,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而不能直接以赔偿损失代替恢复原状。只有在损坏他人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时,侵权人才可以以赔偿损失代替恢复原状,才需要按照本条计算直接财产损失。

3.造成他人知识产权灭失。从字面上看,本条可以适用于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但是,对于侵害知识产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各知识产权单行法设置了较为详尽的赔偿数额确定规则,本条几乎没有适用的空间。但是,各知识产权单行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仅包括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包括造成他人知识产权灭失的行为。因此,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知识产权灭失的后果,应当适用本条。

侵害财产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如财物灭失,也可能造成非财产损失,如具有特定人身意义的物品灭失后个人情感的损伤;既包括对被侵害财产本身造成的直接损害,也包括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被侵害财产以外的)其他损害,也就是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就是价值损失,是本不应该减少而减少的部分,通常通过折算填补损害;间接损失是应该增加而未增加的部分,区分恢复原状和价值赔偿没有意义,间接损失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计算财产损失有以下几个标准:

1.时间标准:损失发生之时。市场价格可能处于经常性变动之中。因此,规定财产损失按照市场价格计算是不够的,还需要规定计算损失的时间标准。

2.价值标准:市场价格。一些特殊商品可能存在政府指导价,但是现实中被侵害的财产常常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通常,被侵权人会提供发票等来证明财产价值,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损耗和折旧。

3.残值扣减。损坏他人有形财产,该财产只要没有完全灭失,其本身仍有一定的价值。

如果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的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得出金额,第1184条还做了兜底性的规定——“其他合理方式”。即通过专业鉴定意见、官方统计数据、保险评估价值、参考类似物品的价值等等方式来判断财产的价值。

此外,损失属于应由被侵权人举证的事项。因此被侵害财产在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残值、在损失发生后的价格上涨以及被侵权人的费用损失等,均应由被侵权人举证。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并损坏后,赔偿完毕后,被损坏的财产是否归侵占人所有

不归,没有法律这么规定。

从现实说赔偿是为了弥补损失,如果不严重,恢复原状即可,赔偿的费用即修理的费用。而不是全赔,再把可修复的毁坏物品还给侵占人。

如果无法恢复原状,只能全赔。原物就是垃圾。

毁坏不是折旧,还有残值的。

你可以自己举举例子思考下。

但是如果你们自己能协商一致,达成和解约定,侵占人赔偿全部,再把物品给侵占人也可以。

但是侵占人也不是傻子,若侵占时间过长,或者物品已经折旧,拿折旧的物品毫无意义。如果没损坏到无法修复你也无法主张全赔。

比如电脑当年是3000元购买,但现在2000元能买到。到底是付3000元还是2000元,还是购买同类电脑返还,这个还是取决于法官态度吧。大部分人肯定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主张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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