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不合理怎么办?绩效分配不合理怎么办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有异议的,可以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代为管理

基本案情

韦泉和被继承人韦恒两兄弟系父亲韦明和母亲周芳共同生育的2个儿子。2018年,被继承人韦恒去世,其生前仅有一段婚姻,配偶系唐宓,两人共同生育一女即韦岚,无收养子女,被继承人韦恒生前未立有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韦恒的遗产尚未进行分割,其父亲韦明、母亲周芳均未放弃继承其遗产。2019年,父亲韦明去世,弟弟韦泉作为适格继承人参与继承。

因21岁的韦岚对股票无操作经验,她不知如何估算股票价值、管理买卖股票,于是韦泉提出了由其管理的想法,但其他亲人均不放心,遂起诉到法院,希望由法院指定一名亲人来代为管理被继承人韦恒名下股票。

2021年9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如期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申请人周芳、韦泉和被申请人唐宓、韦岚对由谁作为遗产管理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法庭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双方仍未能最终推选出遗产管理人。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韦恒先于其父亲韦明去世,后韦明又在被继承人韦恒遗产分割及本案受理前去世,故韦明对被继承人韦恒的遗产继承权转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周芳、韦泉继承,故被继承人韦恒遗产合法继承人变为周芳、韦岚、唐宓、韦泉。

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指定遗产管理人意见不一,亦未推选出遗产管理人,现周芳、韦泉申请依法指定所有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韦恒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作为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共同负有以下管理职责: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指定周芳、韦岚、唐宓、韦泉为被继承人韦恒的遗产管理人。案件宣判后,四位亲人均无异议,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分析

法官介绍,随着我国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加,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遗产的范围与数量也越来越大,不仅种类繁杂,而且形式各异。由于《民法典》实施前,我国法律由于缺乏遗产管理制度,在被继承人遗产分割前,其遗产很可能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导致出现部分继承人已经占有遗产,而部分继承人并未实际占有遗产,遗产债权人甚至不知道继承开始的情形,使共同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遭受侵害。为此,我国《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作出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备的遗产管理制度。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以保证遗产的公平、合理分割。全体继承人行使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时,应以多数原则决议遗产管理事项。

本案中,四位继承人正是因为迟迟未能统一意见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通过法律的形式指定四位继承人为遗产共同管理人,并确定遗产管理职责,及时保护了遗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了遗产能够公平、有序地分配,遏制了家庭矛盾的恶化,维护了家庭、亲人之间的和睦和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确保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立法,对于每一名自然人“生老病死”的财产传承与债权人保护有重要意义。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与实施,必将在可期的时间段内,极大推动金融与法律行业的结合。作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更应顺势而为,充分利用好遗产管理人这个法律工具为个人和家庭的财富管理和传承事业保驾护航。

为进一步推动聚集多方合力,化解遗产处置矛盾,翼法学院将于2021年11月6日上午9:00-11:40继续举行2021“数字法治智慧公证”系列主题交流论坛——非讼制度中的遗产管理人理论与实务,期待各法院、公安、公证和律师行业、金融领域、法学院校等相关人员报名参加。

爷爷奶奶去世后,因遗产分配和亲人产生争执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父亲意外去世赔款125万分配不合理怎么办

你好,讨论死亡赔偿金分配是否合理,需要理解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和亲属精神损害的赔偿: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

财产损害赔偿

,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

继承人

配偶、父母、子女

,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

遗产分配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

精神损害

的混合赔偿。

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你父亲的死亡赔偿金,单独划分15万元给老母亲,是因为你的父亲对老母亲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她是你父亲生前的被抚养人,单独分配赔偿金是为了保证老人的赡养,老人是优先被照顾的对象。

优先照顾被抚养人之后,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你的母亲与你父亲应该年龄相当,仍然有劳动能力;你已经成年,有工作有劳动能力,按照30万、30万、45万元的比例分配比较合理。

另外,这样的分配方式是谁主持的分配?如果是法院判决,而你认为分配不合理,可以提起上诉就你认为合理的分配方案提出你的主张、举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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