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子动迁款的分配?过世老人的使用权房子动迁继承

作为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人,能否分得拆迁利益以及如何分配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均是A村村民,被告是原告的亲舅舅。想当初,在宅基地登记时,村委会将原告已不在人世的姥姥姥爷所有的房屋登记在了二老儿子,即被告刘某名下。

但因原告户口跟母亲,也就是被告的亲妹妹,故原被告双方登记在一个户口本上。

后刘某对争议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重建,但由于经济水平有限,只建了一间小房子,其余的空地便让赵某也在此处建房。

后来,A村进行拆迁改造,刘某及其妻子从村委会处领取了安置补偿费用,另外还有两套住房,赵某认为自己作为该宅基地登记的家庭成员之一,理应分得部分拆迁补偿款,因此将舅舅一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作为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但因其是外姓,且登记时年纪尚小,并未对家庭做出贡献,应酌情少分拆迁补偿款。

通过本案,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第一,如何确认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第二,作为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人,能否分得拆迁利益以及如何分配?

【第一,如何确认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实行配给制,以申请时该户内人口数来决定宅基地面积数。而宅基地使用权人也因户口内人数的变化而变化。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有且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在申请宅基地的时候,一般是以家庭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全部家庭成员均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并不都参与房屋建造。因此基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相同。

【第二,作为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人能否分得拆迁款?】

根据“分开补偿”原则,将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相分离。在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的时候,补偿分为两项:

一是宅基地补偿,即对征用的土地进行补偿,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因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故这部分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不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补偿费发放到村集体后,村集体再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分配给被征收人。

二是房屋若为个人建造,房屋补偿费应归村民自己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由此可知,宅基地使用权人也就是上述案件中的舅舅和外甥之所以都能够得到拆迁补偿款,是基于二人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

宅基地房屋买卖、动拆迁补偿分配总算全讲清了 18个问题变专家

来源:青浦法院

关于农村宅基地那些事,

给大家整理了18问,包含各种常识,如果暂时没空,建议收藏!

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362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法典》第364条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农村村民有下列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民法典》第365条规定: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继承后房屋灭失的,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符合一户一宅的村民除外。

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

(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

(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

(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

对村民“一户”,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

“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属于违规违法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2017年9月20日,国土资源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一份文件,再次重申:

小产权房不得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

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

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房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村民在出卖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村内无宅基地可供分配,父亲房宅赠与儿子的能否办理?

可以办理,但父亲不可再申请宅基地,儿子也要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规定。亲兄弟之间赠与也照此办理。

“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记?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宅基地动迁补偿方式是怎样的?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实行

“分开补偿”

的,所谓的“分开补偿”就是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宅基地和房屋的补偿方式有:

1、置换补偿,在规划区之内按照不同的地价折换成面积对农民进行安置。

2、货币补偿,这个比较好理解,就是按照多少面积直接折换成钱给农民。

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一般都是采取货币补偿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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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的动迁利益如何分配

近日接到以前代理过的当事人王小姐电话,王小姐称家中的宅基地房屋动迁后分到三套安置房,该房屋是爷爷、奶奶留下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爷爷名下,爷爷、奶奶共生育一子两女,儿子(即王小姐父亲)婚后与家人一直居住在宅基地房屋内,两个女儿结婚后搬到夫家居住,户口也迁离了宅基地房屋,前几年爷爷、奶奶相继去世,宅基地房屋一直没有析产继承。宅基地房屋动迁时,安置对象是王小姐一家四口。现王小姐的两个姑姑找上门来,要求分割3套安置房屋。王小姐很疑惑,想咨询我两个姑姑的要求是否合法、合理。

其实,王小姐遇到的问题,并非特例。上海在90年代初期,曾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过登记发证。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为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核定人员。因此,如果王小姐的两个姑姑当初被核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即便她们已经迁离宅基地房屋,她们仍是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王小姐的两个姑姑不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但由于该房是爷爷奶奶建造的,且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爷爷名下,爷爷、奶奶应为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他们去世后,两个姑姑作为继承人,也可以继承宅基地房屋中属于爷爷、奶奶的产权份额。基于前述理由,王小姐的两个姑姑,肯定是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宅基地房屋动迁后,她们确实有权利要求分割房屋动迁利益。

但是,宅基地房屋动迁后取得的安置房屋,原则上应当归该房动迁时的安置对象所有。因房屋动迁时王小姐的两个姑姑均不是安置对象,故她们无权主张安置房屋。动迁安置房屋应当归王小姐一家所有。根据相关动迁政策,拆迁货币补偿款由房屋重置价、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三部分组成,其中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由安置对象按享受的拆迁面积享有,房屋重置价应由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享有。因此,王小姐的两个姑姑仅有权主张宅基地房屋的重置价,而无权主张其他拆迁利益。现王小姐的两个姑姑要求分得安置房屋,显然于法无据。

(本文系上海专业动拆迁及房产纠纷律师——方燕律师原创,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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