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继承范本?车辆继承遗嘱范本

原创丨如何写好一份自书遗嘱

作者:梁冰律师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遗嘱,一个深重有爱的话题,尤其疫情当下,有时直面生死的时候,我们想把财产留给我们最爱的人,应该说留给我们最爱的人中最需要这些财产的人,那么应该怎么留?怎么传承?多数人的第一想法是写一份遗嘱,感觉既私密又有效,可是实际上,遗嘱无效的案例太多了,今天我来分析下如何写好一份自书遗嘱。

一、自书遗嘱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格式问题

(1)自书遗嘱不可打印,仅签名,必须是自己亲笔书写所有内容;

(2)必须每一页签名;

(3)必须每一页写日期;

(4)书写过程尽量全程视频。

2.内容问题

(1)仅能处理个人财产;

(2)处理他人财产常见的是处理了配偶及家庭其它个人财产的部分无效;

(3)应该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通常指应为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否则遗嘱极有可能无效。

3.有多份遗嘱时,应注意证明日期的先后问题。

4.为避免纠纷,引起笔迹鉴定等问题,应注意保留证据证明该份遗嘱由自己签字书写的的问题。

5.为避免遗嘱被伪造、篡改、销毁,应注意遗嘱保管问题。

二、典型案例

案例1:

涉及打印自书遗嘱的案例

【案号】(2018)鄂01民终274号

【审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评析】法院不认可打印的自书遗嘱。

【案件概述】

江兆荣、刘素玉夫妻二人共生育五个子女,即江某3、江某4、江久龄、江某5、江某6。江久龄于1990年3月28日死亡,江久龄有两个女儿,即江某1、江某2。登记在江兆荣名下的两套房产是其与刘素玉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6年3月9日,江兆荣立下《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拥有房产两处,存款最终总额以本人及妻子刘素玉去世之后银行的本息余额为准。本人及妻子所拥有的所有财产,在两人生前均主要用于两人养老之用,继承人实际继承的财产情况,以继承时本人或妻子实际拥有的财产情况为准。财产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江某5占29%、江某4占28%、江某3、江某6分别占19%,对已故儿子江久龄之子女分配5%。如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有配偶的,继承人所继承财产与其配偶无关,均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本人及妻子去世后,江某4、江某5作为执行人,执行人出于诚实、信用、勤勉义务执行本遗嘱且经继承人同意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继承人承担。本遗嘱一式五份,一份留于本人,其余四份分别交于四位继承人。若需对遗嘱进行修改时,必须由本人与上列至少两位继承人同时到场,否则任何对遗嘱的修改均视为无效。该遗嘱系打印件,江某4陈述由其负责安排打印,江兆荣作为被继承人签字,江某3、江某4、江某5、江某6作为继承人签字。

2016年3月19日刘素玉死亡。

2016年4月22日,江某5以受父亲嘱托为由,在自己所持有的遗嘱上备注:将江某5的继承份额调为45%,江某4调为20%,江某3调为15%,江某6调为15%,江某1调为5%。江某5陈述该备注上“江兆荣”的签名由江某5代签。

2017年4月14日江兆荣死亡。

【法院观点】

江兆荣虽立有遗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的规定,江兆荣所立遗嘱,既非自书遗嘱,又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故其遗嘱无效,对江兆荣的财产,亦适用法定继承。

【法院判决】略

案例2:

涉及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案例

【案号】(2019)京0101民初952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评析】遗嘱涉及他人所有财产及军产房的部分无效。

【案件概述】

被继承人赵春芳与臧淑兰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生育4名子女,即长子赵国彦、长女赵某2、次女赵某3、三女赵某1,二人生前无其他养子女、继子女。赵春芳于1988年2月16日去世。臧淑兰未再婚,于2017年7月5日去世。二人的父母均先于他们二人去世。赵国彦于1996年10月24日去世,其配偶为苏玉巧、女儿赵某4,诉讼中苏玉巧到庭表示不愿参加诉讼且放弃对赵国彦应继承份额的继承权。

1999年10月1日,臧淑兰与空军休养所签订《军产房出售协议书》,将201号房屋出售给臧淑兰,2000年1月20日发放京房权证军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臧淑兰,并标注“军队房改成本价售房”;2019年5月31日,休养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201号房屋由居住到后来军队房改出售情况及具体房价计算数据,特别注明“此房系军产,不能出租和买卖”。

原告提供臧淑兰签字遗嘱三份,其中涉及到201号房屋处理的两份,分别签署于2007年和2013年;涉及到208号房屋处理的一份,签署于2013年。2007年抬头为“遗言”的遗嘱内容为:“我现在居住的201号房,因买房时钱是我三女儿赵某1拿的。我因常年有病住院、手术等问题始终也没还她。所以我决定我死后此房归她所有。特留下此遗言臧淑兰2007年1月1日亲笔写。”2013年遗嘱内容与2007年遗嘱内容大体一致,但增加“由于二女儿也帮点忙,我叫小女儿把房的总价分给二女儿百分之十的钱给她。2013年1月立此为证臧淑兰”。

【法院观点】

关于双方诉争208号房产,该房产购买时被继承人赵春芳虽已经去世,所购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臧淑兰一人名下,但该房产系军队用房房改售房所得,且购买时享受了折算赵春芳工龄的政策福利,故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意见,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被继承人赵春芳折算工龄所对应财产价值占全部房产价值的比例份额,由本院根据当时房改政策规定予以核算。对于2007年所立遗嘱,原告提供案外人证人证言可以佐证该份遗嘱来源于臧淑兰本人,且符合法定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应属合法有效;。但因该遗嘱处分了前述他人所有的财产,故该部分应属无效,该部分所涉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处理。故208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臧淑兰份额按照其遗嘱继承处理;属于被继承人赵春芳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因201号房屋系军产,不能出租买卖,无法确定其市场价值,故本院对×号房屋不予析产。

【法院判决】略

案例3:

涉及保留必要份额的案例

【案号】2019川01民终6400号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评析】遗嘱没有为不满18周岁的孩子保留必要份额时,法院判决法院判决1/3房产归孩子。

【案件概述】

被继承人王某经历两段婚姻,分别育有王某1、王某2;后王某因病住院,于2017年3月3日在病房内,自己书写遗嘱一份,将其所有的1、商铺由长子王某1继承;2、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万元及利息,由母亲张某继承。该遗嘱并经见证人贺某、代某签名捺印,并进行了全程手机录像。2017年7月10日,被继承人王林去世。

【法院观点】

我国继承法同时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王某2系被继承人王林之子,属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王林死亡时年仅11周岁,尚处幼年,其母亲没有固定收入,生活来源缺乏保障,依法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证王某1生活所需和健康成长。因此,在遗产处理时,应当为王某1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房产的1/3应作为王某1的必要遗产份额,余下房产的2/3由王某2继承。

【法院判决】

1.被继承人王某的商铺,由王某1继承三分之二的房产份额、王某2继承三分之一的房产份额;

2.被继承人王林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2万元及利息,由张某继承;

3.驳回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4:涉及笔迹鉴定的案例

【案号】(2018)沪02民终920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评析】本案直接认定遗嘱有效,但亦有因为没有鉴定材料进而认定无效的案例,因而立遗嘱时需要保留证据证明遗嘱为自己所写。

【案件概述】

被继承人陆月与丈夫韩英(1991年6月15日报死亡)共生育子女5人,即韩志伟、韩某6、韩志亮、韩某5、韩某3。韩4系韩志亮之子,韩2、韩1系韩志伟与被告张某某之女。韩志亮于2011年1月20日报死亡。韩志伟于2011年12月31日因病死亡。

2014年2月3日,陆月芬立自书遗嘱一份:“本人陆月芬,生有长子韩志伟、二子韩某6、三子韩志亮、四子韩某5及一女韩某3共五人,我百年之后,将属于我个人的财产,包括法律认定由我继承的所有财产,由我女儿韩某3继承,特留此据,其他子女不得有异议。立遗嘱人:陆月芬2014年2月3日见证人王梅艳2014年2月3号见证人:施玉兰2014年2月3号”

【法院观点】

陆月芬立自书遗嘱要求遗产由韩某3一人继承,该遗嘱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某等否定遗嘱的真实性,对此应负有举证责任,然张某某等放弃申请笔迹鉴定,则一审法院认为该遗嘱真实有效,陆月芬的遗产应当由韩某3一人继承。

【法院判决】

1.被继承人陆月芬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内的2万元存款本息归韩某3所有;

2.其他略。

案例5:遗嘱被认为销毁的案例

【案号】(2019)湘01民终4728号

【审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评析】遗嘱没有保存好被认为销毁后,视为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因而,遗嘱务必要保存好。

【案件概述】

罗继桥与戴福英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一女,即罗某与吴某。戴福英于2014年10月6日去世。罗继桥于2016年1月11日去世。后罗某、吴某因遗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罗继桥去世前,留有书面遗嘱一份,该书面遗嘱已被罗某撕毁。罗某、吴某均认可的遗嘱内容为:“房屋如拆迁,罗某可分得20-25万元拆迁款”。对遗嘱中涉及的房屋,罗某、吴某存在争议。

【法院观点】

庭审中,罗某、吴某对被继承人罗继桥曾立有书面遗嘱这一事实均予以认可,但关于该书面遗嘱的内容所涉房屋,罗某、吴某争议较大。在该书面遗嘱已被罗某销毁,且无其他复印件或有可以证明该书面遗嘱具体内容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无法确认罗继桥书面遗嘱的具体内容,故对罗某、吴某主张的该书面遗嘱不予采信。

在被继承人戴福英未有书面遗嘱或口头遗嘱、被继承人罗继桥的书面遗嘱已被销毁,遗嘱内容难以认定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之规定,本案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因戴福英去世后,作为继承人的罗继桥、吴某、罗某对其遗产未进行处理,现罗继桥亦去世,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罗某、吴某可对被继承人戴福英、罗继桥的遗产一并继承,其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

【法院判决】略

三、梁冰家事律师团队相关业务介绍

针对遗嘱的各种难点问题,梁冰家事律师团队推出“温情延续,爱的留言”之遗嘱定制服务方案,通过尽职调查,分清他人、个人财产;定制传承方案,按需求定制遗嘱、赠与协议、修改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定制遗嘱执行人、遗嘱信托等个性化条款;全程录像;定期提醒更新遗嘱等一站式服务解决传承问题。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7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第38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民法典》自书遗嘱精解及完整模版,人人都能对照写好遗嘱

很多老人希望订立遗嘱,但面对形式多样的遗嘱,不知选择哪种形式才是对的;又听说各种遗嘱被法院判定无效的新闻,更是怕自己弄不好。找律师写吧,感觉太贵;找公证处吧,又排不上队;网上各种指导,总担心哪里不对。订立遗嘱其实很简单,写对一句话,记住四要点就够了。

(可以先直接拉到文后看完整版遗嘱模板)

1、以房产为例,写对这么一句话: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齐胜路8号金色花园小区3号楼806室房屋(产权证号:京朝私字第100086号)应归本人所有的权益及室内物品均由儿子王小志继承。

2、再以银行存款为例:

于某某银行(银行卡号或者银行存折、存单号:6228773566008589)里的存款归女儿王小芳继承。

子女多位,房产有多套,银行卡很多,还有其他金银首饰、书画古董之类怎么办?不着急,文后有个范文,什么内容都可写进去。

第一点:财产要具体

怎么个具体法?回看前面的例子,房屋位置要明确,具体到门牌号码,并注明产权证号。如果你的房子在上海、在广州、在长沙、在贵州,无论哪里,按照这个方法说明就够了。那银行存款怎么办呢?也是参考前面的写法,写明是哪个银行的什么账号里的存款就行。

第二点:继承人的要明确

怎么个明确法呢?就是什么财产归谁继承。前面例子中,房产归儿子王小志继承,就是明确了什么财产归谁继承。这里的“谁”要明确身份及姓名,“儿子”明确了身份,不会被同名同姓的人捡去冒充;“王小志”要是身份证上的名字,不要写小名、绰号、乳名之类以免法院审查对不上号。当然,也可以是“孙子王小强”、“孙女王小小”、“外孙张志强”甚至“好朋友刘建国”,给任何人都可以。

某项财产两个以上继承人分怎么写呢?那就明确这几个人怎么分,各自的比例是多少。比如前面那套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齐胜路8号金色花园小区3号楼806室房屋(产权证号:京朝私字第100086号)应归本人所有的权益由儿子王小志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外孙张志强继承三分之二份额。

第三点:“继承”两字很重要

遗嘱的目的就是某财产要给谁“继承”。不要写“由谁处理之类”,因为“处理”没有“继承”的唯一意思。没写“继承”两字,可能直接导致遗嘱无效。

如果你被某个不孝子女逼着写遗嘱怎么办,那你就这样写:“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齐胜路8号金色花园小区3号楼806室房屋(产权证号:京朝私字第100086号)应归本人所有的权益由儿子王小志全权处理”。这是我经常教老人怎么“讨好”不孝子女的方法,既便要写成“继承”也没关系,后面还会分析。

第四点:签名写日期

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一写要自己签名并写上遗嘱当天的具体年月日,一点都不能缺少。注意,签名同样写自己身份证上的名字,不需要按手印或盖印章;更不能以盖印章代替签字,否则是无效的遗嘱。

另外,有些老人习惯于写日期时日写在前面,月写在中间,比如“12.06.21”,这样写就搞不清究竟是6月12日,还是12月6日。标准日期的写法是这样的,把年、月、日三个字都写上,比如:2021年3月16日。

这样一份标准的遗嘱就完成了,如下:

《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就是在遗产继承之前要先确定遗产管理人。如果遗嘱中明确了遗嘱执行人的,那么遗嘱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遗嘱中没有明确遗嘱执行人的,由所有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无法确定或有争议的,可以由法院来指定遗产管理人。

看起来比较复杂是吗,其实不用担心。如果子女不多,要留的遗产形式单一,并且家庭关系也比较融洽,那么遗嘱执行人可写、可不写。特别是对于遗产全归独生子女,或者遗产由多子女均分的情形,子女就是遗产管理人。

但是,如果遗产形式多种,并且子女较多并且遗嘱中给他们的份额是不同的,建议就要找律师或者找年纪稍轻的要好的朋友来担任;事先要跟他们商量,经得他们同意;当然,需要酌情给付报酬。具体的格式可以参考文后范文。

一般订立遗嘱的理念是“宜早不宜迟”。不少人需要订立遗嘱时,很可能就已经是力不从心了,那个时候律师或公证员可能都帮不上忙了。记住:

第一:遗嘱订立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自己能写字,写的字还好认,不要涂改。另外,立遗嘱“不是练书法”,字迹一定要工整,不要一个字写出来能看成不同的字,形成不同的理解。所以,宜早不宜迟。

第二:遗嘱可以不断修改,以生前最后一份订立的遗嘱为准。对于财产较多,子女或需要考虑分配的人员也较多的话,可以适当打打初稿;过段时间再看看,你对未来遗产的分配方案是不是最优的;该照顾的人,是否照顾到了;原来想给的孩子是不是变坏了,或者是自己的经济条件够好,那就可以让其他孩子多分些,等等,可以不断调整、完善。因此呢,也不怕期间受到某个孩子的影响,给他写了违背你意愿的“遗嘱”,过段时间重新写份遗嘱就是。

《民法典》规定了七种遗嘱形式,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遗像遗嘱、公证遗嘱。但是,只有自书遗嘱是最经济适用,自己一个人就能独立完成的。其他形式的遗嘱都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客观上找律师是最稳妥的,但不是要花钱嘛,并且本文都给你解释够全面的了,放心适用。

遗嘱之自书遗嘱

笔者之前与大家分享了公证遗嘱的相关知识,考虑到有部分朋友因种种原因,不方便去公证处立公证遗嘱,笔者接下来和朋友们继续分享其他遗嘱形式。

为了节约朋友们的时间,在公证遗嘱里论述过的相关知识,在以下文章中均不再赘述。

下面我们详细讲解关于自书遗嘱的相关知识。

一、遗嘱和遗嘱继承的区别(详见本知乎号中《遗嘱之公证遗嘱》的相关论述)

二、自书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自书遗嘱的生效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遗嘱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真实,无受他人胁迫、欺诈、欺骗、诱惑、乘人之危之情形;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5、不能伪造;

6、不能篡改,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自书遗嘱的内容

1、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立遗嘱处分同一财产,应当分别设立遗嘱;

2、遗嘱人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3、遗嘱人自己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

4、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5、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房产的详细地址、面积、产权证号;银行卡的卡号等),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6、写明财产是遗留给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有;如果不写明,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7、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8、立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真实,无受他人胁迫、欺诈、欺骗、诱惑、乘人之危之情形。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参考《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五、关于预留份额的规定(详见本号知乎号中《遗嘱之公证遗嘱》的相关论述)

六、自书遗嘱的撤回或变更(详见本知乎号中《遗嘱之公证遗嘱》的相关论述)

七、自书遗嘱的保管

遗嘱人去世后,遗嘱生效。遗嘱人或遗嘱保管人应妥善保管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嘱人或委托其遗嘱保管人,在适当的时候告知受遗赠人。

八、遗嘱继承(详见本知乎号中《遗嘱之公证遗嘱》的相关论述)

友情提示

:考虑到遗嘱的效力,建议想立遗嘱的朋友们,如果条件允许,尽量去公证处立公证遗嘱。如果条件不允许,自书遗嘱应重点考虑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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