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协议怎么写法律才有效

怎样写遗嘱才有法律效力这份代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文章导读: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生前立遗嘱的方法,处理自己的遗产。那么,是否立的遗嘱都有法律效力呢?当然不是!今天我们聊聊这个法律问题。

一、在“进社区,去普法”的公益活动中发现,很多人咨询有关遗嘱继承的问题。

前段时间,我们在“进社区,去普法”的公益活动中发现,社区里的一部分人咨询遗嘱继承的问题在所有的房产纠纷中占据了一定的比例,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想要通过生前立遗嘱的方法,处理自己的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在现实生活里,很多人也都知道立遗嘱,但是却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这份遗嘱的效力不被认定,留给子女的依然是“一地鸡毛”,纷争不断。

二、遗嘱的形式多样,但是合法要件各不相同,这就产生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这是为什么呢?京云律师了解到,因为遗嘱的形式是多样,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多种形式,同时这些形式的遗嘱都有必须具备内容和形式的合法要件,否则难以认定为合法的遗嘱。那么,到底什么样的遗嘱才能是有法律效力的,并且不会产生纠纷呢?我们今天就针对【代书遗嘱】详细说明下。

三、什么是代书遗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代书遗嘱全过程要形成于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三者均在场的情况。代书遗嘱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再由另一见证人代书。

四、律师见证遗嘱是否有效?

其实,有很多人也会选择律师见证遗嘱这样的形式,从法律角度上来讲,律师见证遗嘱的性质倾向于认定为代书遗嘱。同样,必须要具备有效性要件:

(1)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且均与继承人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2)见证人必须在遗嘱订立的现场并见证遗嘱订立的全过程;

(3)由见证人之一作为代书人;

(4)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存在多份真实的遗嘱时,遗嘱的落款时间至关重要);

我们要注意,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的签名,应由当事人亲自签字并捺印,签字的时间必须是订立遗嘱的当场当时,如果律师于事后补签,则难以证明其参与见证的全过程。因此律师见证书的出具时间应该保证在见证当天当场制作完成。

五、发生纠纷了,怎么维权?

(一)我们查阅了相关的案例,有这样的发现,代书遗嘱的效力涉以下两个问题。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有的时候,老人因为年纪大或者有疾病等原因,这也成为其他不是指定人质疑遗嘱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最大理由。这个时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对这份遗嘱的效力有疑问的话,是需要提供相应的病历材料等证据,否则,法院往往不予采信。

2、代书遗嘱的形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有人问了,如果老人不会写字,或者说双手无法写字的话,我能否用盖章或捺手印来替代亲笔签名呢?

其实,这并不完全符合法律对代书遗嘱规定的形式要求,具有形式上的瑕疵。

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并不会因为这种瑕疵而“一刀切”,就此否认遗嘱的效力,当事人往往还需要提供其他的证据进行佐证,证明该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比如,在律师见证中,两个见证人为老人见证遗嘱,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出于对工作的职责,并且出庭作证整个见证的环节和过程,确保了该遗嘱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代书遗嘱虽略有形式瑕疵,但并未发现具有受胁迫、欺骗、伪造或篡改等情况,具有高度的真实性和可信性,法院都会认定该代书遗嘱有效。

(二)在遗嘱见证过程中,见证人必须从头至尾都要在现场。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要注意,在遗嘱见证过程中,见证人必须从头至尾都要在现场,不管是立遗嘱还是对遗嘱的内容进行修改,都要录音录像,如果见证人在中途加入、或在写遗嘱的中途临时走开,并没有见证整个过程,都会导致遗嘱的瑕疵,进而导致遗嘱无效,这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京云律师提示您:

目前有越来越多的人都会选择自行处理财产,也会查看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往往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这些规定看起来比较通俗简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遗嘱的订立除了必须符合具有立遗嘱的能力、意思表示无瑕疵、内容合法且未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同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否则,照样难于达到预期目的,往往还是会发生各种纠纷。我们通常建议能进行公证遗嘱的就要花点钱和时间进行公证,免得给子女留下不必要的纠纷。

原文作者:褚盼盼

本文编辑:京云房产律师团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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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继承人签订的分割遗产协议是否有效

近几年,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增加明显,让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对簿公堂。那么,父母去世,继承人签订的分割遗产协议是否有效?下面信之源闫小芹律师通过真实案例为大家解读。

【案件介绍】

王家四兄妹在父亲去世后,根据此前对家庭所做的贡献、父母生前对各子女财产的照顾以及父亲生前的遗愿,经过多次协商,最终签订《遗产分配情况》。《遗产分配情况》写明老大此前得到父亲帮助购买了房屋;老二此前曾与父亲房屋以小换大,而老三、老四没有得到任何房屋和资金,所以,父亲去世时遗留的房屋由老三、老四继承,父亲的90万存款分配时,老大老三老四各分20万,老二分30万以补贴房款。以此看来,《遗产分配情况》的内容还是比较客观、公平、合理的。协议签订后,各方前往银行将存款按照约定予以分配。

存款分配后,老二反悔,认为自己没有得到父亲去世时遗留的房屋属于重大误解,并且签订《遗产分配情况》存在胁迫,以此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遗产分配情况》。海淀法院一审审理较为潦草,判决撤销《遗产分配情况》。老大老三老四不服,找到信之源闫小芹律师咨询,闫小芹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遗产分配情况》内容上并不存在显示公平,也不可能存在重大误解,形式上也不可能存在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海淀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于是,闫小芹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此案的二审诉讼。二审时,闫小芹律师申请签订《遗产分配情况》当时的见证人出庭接受质询,并从家庭财产的渊源和现状;《遗产分配情况》的性质;协议的履行期间以及结果;法律对于家庭财产协议的规定;是否有可能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等五大方面展开了详细论述,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闫小芹律师的代理观点,认定《遗产分配情况》合法有效,撤消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老二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老二承担。

上诉人老大、老三、老四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老大、老三、老四及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闫小芹,被上诉人老二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王某与龚某生育四子女,分别为王老二及王老大、王老三、王老四。1991年5月23日龚某报死亡,2016年3月13日王某报死亡。1996年6月17日购房人王某与出售人北京市某规划土地局、代理人北京市某房产管理所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本市海淀某处房屋,即本案系争房屋。2016年3月15日原告老二及被告老大、老三、老四签订《遗产分配情况》,约定:一、老大继承房屋壹间(其中有本人出资一部分,老三出资一部分);二、老二继承房屋以小换大;三、老三未继承任何房屋与资金;四、老四未继承任何房屋,但从2000年至今每月王某给予壹千元补贴资金;五、北京市某房屋壹套归老三、老四共同享用;六、遗产资金现有玖拾贰万整,分配:老大继承贰拾万元整,老二继承参拾万元整(补贴房屋款),老三继承贰拾万整,老四继承贰拾万整。

老二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撤销《遗产分配情况》;2、判令老二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所有的系争房屋1/4的产权份额。

【一审结果】

原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本案中,《遗产分配情况》的性质实际应为四位当事人签订的遗产分配协议。现老二要求撤销协议,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继承系争房屋,而老大等人认为《遗产分配情况》合法有效,其中针对系争房屋的第五条约定"北京市海淀某处房屋堂套归老三、老四共同享用"的真实意思为系争房屋归老三、老四共同所有。双方的争议焦点首先在于《遗产分配情况》是否可撤销。老二主张其因受老大等人胁迫才签订该协议,却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但老二又主张基于对《遗产分配情况》所涉财产均系王某遗产的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因而签署《遗产分配情况》,故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对此,原审法院注意到《遗产分配情况》第一、二、三、四条所涉继承的房产及资金均非王某遗产,仅五、六两条属于被继承人遗产,《遗产分配情况》事实上是对王某生前赠与子女的财产与其遗产的共同处理,而非仅就遗产的处分,此外《遗产分配情况》名称虽是“遗产分配",而且其中的内容除第五条之外亦均表述为"继承",形式表现为继承,但所涉内容仅部分为遗产,两者明显相悖,因此老二主张其因主观错误认为《遗产分配情况》系对遗产的处理,构成重大误解,应属合理,故对于老二主张撤销《遗产分配情况》,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系争房屋,系王某于1996年购买,而王某妻子龚某于1991年报死亡,故应属王某个人财产。老二主张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所有的系争房屋1/4的产权份额,庭审中,老三亦表示不同意对系争房屋进行评估折价处理,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系争房屋由被继承人王某子女老二及老大、老三、老四依法继承,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老四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一审判决】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12月4日作出判决:一、撤销2016年3月15日老二与老大、老三、老四签订的《遗产分配情况》;二、北京市海淀某处房屋由老二及老大、老三、老四各按四分之一按份共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0元,减半收取计6300元,由老二及老大、老三、老四各负担1575元。

【二审结果】

原审判决后,老大等人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遗产分配情况》的前四条是各位当事人对家庭财产现状的描述,也是后两条遗产处理意见的缘由和基础。该协议签订后,各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20日一同前往银行办理了分割转账业务,履行了协议的第六条。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按《遗产分配情况》履行。

上诉人老二辩称,《遗产分配情况》中的前四条并非被继承人的遗产,列明该些条款是老大等人误导老二。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表示,其所主张的是由老三、老四享有本案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老三儿子有权予以居住。

在本院审理期间,老三之子向本院表示其对本案系争房屋不主张产权,只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

老大、老三、老四向本院表示,本案系争房屋应由老三、老四按份共有,每人各占房屋50%的产权。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遗产分配情况》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将被继承人遗产的92万元现金根据上述签订的内容分割完毕。各方签订了《遗产现金收支明细清单》,其中,列明老二借款12万元,老二在该清单上签收,并列明其领款30万元(其中借款扣12万元,现金18600元,划账161400元)。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协议合法有效。本案系争的《遗产分配情况》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虽然该份情况上列明的前几项财产非被继承人的遗产,且所用语言中用了“继承”二字,但综观本案,老大等人称该些条款的列明,是为了说明家庭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发生的过程,该项理由较符合常理,且本案各位当事人均非法律人士,所用语言不规范,对此应予以谅解,在判断该份协议时,理应遵循各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和真实意思。而且该份分配情况签订后,对于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各方当事人均按协议约定予以了分割领取。而现在老二认为系其主观错误认定构成重大误解,实难令人信服。且《遗产分配情况》中相关财产的情况在签订时已经非常明确,老二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明了。故原审法院就此撤销该份《遗产分配情况》,与事实不符,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最终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老二的原审诉讼请求;

三、北京市海淀某处房屋由老三、老四按份共有,每人各占50%份额。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0元,减半收取计6300元,由老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0元,由老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介绍】

闫小芹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资深企业法律顾问

●诉讼部副主任律师

●资深民商事诉讼律师

擅长领域:

闫小芹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诉讼部副主任律师、资深企业法律顾问、资深民商事诉讼律师。在多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已具有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其工作态度认真、做事严谨、善于沟通,尤为擅长解决:

1、合同纠纷

2、房屋买卖纠纷

3、拆迁补偿纠纷

4、债权债务纠纷

5、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婚姻家庭纠纷

7、劳动合同纠纷等。

更多案例:

1、北京乐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2、华怡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3、北京万巨辛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4、北京艾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闫小芹律师建议】

分割遗产协议是否需要公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不经过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涉及到遗产继承分割过户的,如房产等需要办理继承公证过户或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确认过户。如您有法律及律师方面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或是拨打信之源房产继承律师电话全国免费:

15313451109

遗嘱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立遗嘱

,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令人不舒服且害怕的话题。

对于立遗嘱,我国绝大多数人都比较忌讳,认为立遗嘱并不是必须做的事情,特别是在活得好好的时候没有立遗嘱的必要。西方社会就有所不同,西方文化传统对立遗嘱持开放的态度,立遗嘱现象十分普遍,

近8成的成年人都愿意立遗嘱

并根据生活的变迁随时修改。

美国大富豪比尔·盖茨在2003年就立下遗嘱,几乎将其近500亿美元的财产捐出,只给孩子留下3000万美元和价值1亿美元的房产;

迈克尔·杰克逊去世时留下五亿美金的巨额财产,但因生前早留有一份

32页的遗嘱

,详细的列明由谁继承遗产,如何继承遗产,并确定了遗嘱执行人。

迈克尔去世后,遗产处理顺利,没有什么纠纷。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

我国8090后在互联网和中西文化不断交融的冲击之下

,成为了更独具特色的一代。

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财富的快速积累,让我国老百姓的观念悄悄发生变化,立遗嘱

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去年10月份,

泽良高级合伙人:陈海云律师

,曾在线下授课时科普过相关话题。

(陈律师线下授课现场)

一套房产

如果没有立遗嘱或其他特别声明

,那么这套房产的继承,是有

非常大的“争夺”空间

你以为独生子女就能够继承父母的房产了吗?配偶去世,房产就是你和孩子的了吗?

可惜,答案都是否定的,为什么呢?

我国继承分为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继承,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自主对财产进行分配。

也就是说,

有遗嘱的优先按照遗嘱来继承,没有遗嘱的,根据法律规定来继承

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看的明白吗?举个例子告诉你

阿杰2009年和丽丽结婚,2011年生育一女小丽;

阿杰有一个哥哥,一个妹妹,阿杰的父母均在世;

2013年阿杰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阿杰和小丽名下;

2015年阿杰因意外去世,因过于意外,阿杰并未留下遗嘱;

2017年阿杰父亲去世。

丽丽和小丽能够顺利完整继承房子吗?

简而言之,阿杰的房子因为没有立遗嘱,最后阿杰母亲,也就是小丽的奶奶分得5/32,小丽的舅舅分得1/32,小丽的姑姑分得1/32。

这些份额虽说不大,但是现在一套房产动辄大几百万上千万,你真的分的起吗?

目前,有超过80%的继承纠纷源于当事人无遗嘱或遗嘱订立不严谨而引起。

遗嘱,已然不该谈及色变。

然而遗嘱的范围,订立的形式和时间,如何制定才能符合法律规范,是大多数人都未曾了解或知道的,今天和大家一一道明,

建议收藏,文末还有专业的遗嘱模板可领取。

-1-

「遗产」是什么?

遗嘱是指

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2-

遗产怎么立?

《民法典》规定的遗嘱方式主要是以下几种:

1.自书遗嘱

:全文内容亲自手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的不算。

2.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

:要找两个见证人,表明身份记录,全程录音录像,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公证遗嘱

:花点钱专门去公证机关公证遗嘱。

6.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订立遗嘱,自书遗嘱应当是成本最低,也最无需第三人的立遗嘱方式。

-3-

什么时候立遗嘱?

西方很多人一般是在结婚生子之后就立遗嘱,毕竟

明天和意外,谁也无法知道哪个先来

据统计,中国每年有五十多万人猝死,十几万人死于交通事故,还有几千人死于自然灾害。

遗产纠纷案

就是因为意外死亡,没有遗嘱发生的。法律规定,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可以开始订立遗嘱。

也许,我们不应完全照搬西方的遗嘱文化,但当一个人成家立业,生儿育女,

积累了一定的财产后,就可以开始立遗嘱

。即使在这个时间段还没有立遗嘱,

到了五、六十岁,最好还是要立遗嘱

,因为这时,自己的财产(主要指不动产)已经基本不会发生变化,家庭关系也趋于稳定。不要等到卧病不起,甚至到病危时才立遗嘱。

-4-

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1.遗嘱的形式非常多,建议采用自书遗嘱的形式订立遗嘱,自书遗嘱,要求全文手写,千万不能打印,要照着格式

一个字不落地抄写亲笔书写

,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写了两页的,每页上都签字。

?2.打印遗嘱的话,需要找两个毫无利害关系的人,就是说见证人不得和继承人有任何关系,

最好找两个律师

,而且见证人必须全程都在场,不能事后补签名字。见证人和立遗嘱人每一页都要签字。

?3.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5.立遗嘱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一点点意识不清醒都不可以

。立遗嘱的时候,要留出继承人中残疾继承人、胎儿、未成年人的继承份额,否则遗嘱可能被认定无效。

?6.

夫妻二人

想一起留遗嘱的,请各自手写各自的那一份,

尽量别写在一张纸上

?7.为保险起见,可以对自己手写遗嘱的

全过程进行录像

,录像中朗读遗嘱。可以保留手写遗嘱统一时期的一些字迹,最好是在各种权威机构保留的签名(例如银行所留有的合同,单位所签字的公文等等),万一今后打官司鉴定遗嘱真实性,也有比对样本。

?8.妥善保存遗嘱,建议

一式几份

,放在不同人手里,以防万一丢失、被盗。

?9.民法典前公证遗嘱的效力高,民法典后以

最后一份立的遗嘱

效力为准。

?10.本人清晰签名最重要,按手印更好。

写了这么多,不如真实给点干货,现在到公众号后台,回复「遗嘱模板」,可以获取泽良旗下品牌,海豚家事团队,定制的遗嘱模板。

模板使用建议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完成。

看似消极避世的「立遗嘱」行为,恰恰是当代人更恰当的保障家庭,更勇敢地直面生活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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