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子女继承房产的处理?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最新政策

办理继承却多出来这么多继承人怎么办

基本案情

北京的小林,是一个独生女,爸爸妈妈都过世了,父母给宝贝独生女小林留了一套学区房。小林一直因为各种怕麻烦,妈妈走了一年多也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现在女儿快4岁了,开始考虑孩子入学问题,小林就带着户口本、父母的死亡证明去房管局过户。本来以为半天就能搞定的事情却在房管局吃了个闭门羹。工作人员说,仅凭这些资料没办法过户。你还得拿公证处的证明文件或者法院的判决书来才能办理。没事谁也不愿跑法院,再说跑法院你告谁呀,爸爸妈妈都不在了,无奈小林跑去公证处,希望尽快可以拿到公证书把房子过户。走进公证处,小林好像进了迷宫,公证处又给出了更多的要求,要其他继承人都到场放弃。小林都快哭了,我就是爸爸妈妈的独生女,哪来的其他继承人呀?工作人员也是爱莫能助。

原来,由于小林父亲10年前身故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彼时奶奶在世,小林父亲的遗产依照继承法的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小林奶奶继承了小林父亲遗产获得整套房产产权1/6。奶奶过世之前,小林和妈妈都没有想到去处理父亲的遗产。奶奶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奶奶逆向继承父亲的产权变成了奶奶的遗产进行二次法定继承。奶奶有4个子女,7个孙子女,最远的是大伯的儿子在美国,大伯先于父亲过世,在大伯过世后这么多年基本就没有联系,代位继承了房产的部分产权,连5年前离婚的2伯母也持有了部分产权。只要任何一个产权持有人不同意放弃,这个房产就无法出售过户。无奈,小林一个一个联系他们,希望他们都能放弃继承。在金钱和亲情面前,让小林感受到了很多的无奈,本以为半天就能办完的事,小林花了2年,拿出了部分现金,才拿回了父母买的整套房子的完整产权。好在没有耽误女儿的小学入学。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遵循顺位继承人相对公平的原则,进行继承的方式。《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小林的家庭是我们身边很多家庭的翻版。小林如果在父亲在世的时候就让父亲留有书面交代,或者奶奶在世时就处理好父亲的遗产,都不会像今天这样被动和复杂。遗产的处理要尽早,时间越久越麻烦。另外,中老年人若父母在世,一定要订立遗嘱,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先于自己父亲或母亲去世,父母就会成为继承人。父母再去世,父母的子女也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就会拥有继承权。这样就会给自己的子女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当今社会,遗嘱并不是一个让人忌讳的名词,它是一份非常重要且严谨的法律文书。老年人在思维清晰的时候将自己的财产梳理清楚提前做好规划,既保障了自己的权益,又能规避很多家庭矛盾。但老年人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此时专业的订立保管机构所提供的遗嘱相关服务和法律普及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老年人来说,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仅是立遗嘱人自身意愿的表达,更是继承人合法顺利继承财产的重要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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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和睦,老人去世后,多个子女的房产继承问题,协商的法律依据

老人过世快一年了,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哈。现状是姐姐生了二胎,带着孩子轮流在大姨家和姥爷的房子里住,不再支付房租。我母亲每周不低于1天去大姨家帮忙带孩子,在大姨腰伤期间每隔1天去帮忙。

现在基本不和母亲谈这个问题,之前只要谈到她就不快,认为问题解决不了便不去解决。说说自己心态上的变化,渐渐有些能理解母亲对亲人情感上的依赖,或许她也是想给我留下这家亲人吧。可惜我是个矛盾的人,无法做出决绝的举动也没有豁达到一定境界。努力说服自己接受母亲的选择,情绪却始终没能消化。还会和姐姐聊天,会陪母亲去大姨家走动,会送小孩子礼物,但心底总有一个声音想问“你们就这么心安理得吗”。

我不知道未来是否有一天能想开这件事,希望在经历这些并不开心的情绪后,至少成全母亲一个问心无愧。

多个继承人继承房产后如何分割

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案例】

张某之妻早年过世,留有一儿一女。张某日常起居由女儿张晓雅照顾,双方共同居住在张某名下位于幸福小区的房屋内。儿子张晓鸥每周过来探望老父亲。

2016年张某去世,张晓雅与张晓鸥对于张某名下的房屋继承问题产生争议。

【法律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多个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分配的情形较为多见,在该种情况下,一般需首先应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其次依据法律的遗产的分配原则来进行处理。

其一【继承人的确定】本案中,张生前未订立任何形式的遗嘱或遗赠,故本案属于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张某的父母、以及张某女儿张晓雅,儿子张晓鸥。

其二【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原则】无论是《继承法》还是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于同一顺序继承人,对于遗产份额的分配,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均等的。

其三【特殊情况下的分配】首先,对于遗产房屋的分配份额问题,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可以进行协商。

其次,根据《继承法》以及《民法典》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本案中张某与女儿张晓雅共同生活,由张晓雅照顾张某的日常生活起居,故在遗产分配时,女儿张晓雅可以多分。

其四【遗产分配的处理】根据《民法典》中“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本案件基于房屋不分割的属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判决该房屋按份共有。但若一方提出要房,则该方需向其他各方支付相应房屋份额的价款。此时双方需对房屋的价值予以协商,如不能协商,法院将会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房屋价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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