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名下房产分配协议撤销?父母过世后名下的房产子女怎么分配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否可以撤销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否可以撤销

——严某诉浦某离婚后财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调解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终3503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严某

被告:浦某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0日,被告浦某父母出资首付款购买了位于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金厦广场某房屋,该房屋产权登记所有人为浦某。原告严某与被告浦某于2014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当日,被告浦某将该房屋产权的50%赠与给原告严某,并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为严某、浦某共有,各占50%。

2017年3月11日,原告严某与被告浦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协议约定“位于滨海县金厦广场某房屋及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严某所有,浦某放弃该房产的一切权利,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浦某自愿为该房产偿还贷款”。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2018年3月8日,原告严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浦某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告严某与被告浦某自愿离婚,共同财产另案处理。后严某诉至滨海县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有效;2.判决被告浦某立即履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判决滨海县金厦广场某室房屋归原告严某所有,浦某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涉案房屋的银行贷款。案件审理中,浦某认为协议无效且严重损害其利益,显失公平,不愿意将涉案房屋另外50%产权继续赠与严某。请求驳回原告严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1.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11日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是赠与行为,还是婚内财产的约定;2.被告是否可以撤销该协议。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案房屋虽然由被告浦某父母出资首付购买,但登记在被告名下,依法应当视为其父母将该房屋赠与被告,其产权归被告所有。涉案房屋于2014年10月购买,原、被告于同年11月8日结婚,该房屋为被告的婚前财产。当日,被告自愿将自有房屋产权的50%赠与原告严某,是对其享有的房屋所有权的处理,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合法有效。至此,原告即享有该房屋的50%所有权。后原、被告于2017年3月11日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将涉案房屋的全部

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无偿得到涉案房屋另外50%产权,该约定应当认定属于是赠与行为,也就是被告愿意将自己享有的婚前财产的另外50%产权继续赠与原告,但至今未实际履行,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因原、被告至今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即房屋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庭审中,被告不再愿意将涉案房屋另外50%的产权继续赠与给原告,法律意义上讲,被告在行使任意撤销权。故原告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求无法律依据。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严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严某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在二审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滨海县东坎镇金厦广场某室房屋归浦某所有,严某搬出该房屋,浦某补偿严某45万元(注:45万元约为该争议房产的一半价值)。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实际上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上述法律规定实际上允许婚姻关系当事人通过约定自由处分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即个人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思处分自己的财产。本案中浦某、严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协议,将被告浦某婚前房产约定为原告严某个人所有,浦某自愿放弃其原有的份额,本质上是浦某对其婚姻财产权利的处分,其将争议房产的份额权利给予严某,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夫妻之间关于不动产归属无偿转移的约定,其改变了约定所涉及财产的权利归属,其在本质上并非夫妻财产制契约,仍属于夫妻间赠与的范畴。至于当事人将此种协议命名为“约定”还是“赠与”并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判断。本案中严某、浦某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浦某所有的婚前房产为严某个人所有,严某无偿获得配偶的婚前房产,虽然明为“协议”,但本质上仍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

夫妻财产协议对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约束力。那么,在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否以此婚内财产协议为判决的依据?笔者认为这里的“约束力”仅指合同的约束力,而不是物权的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有效民事合同,对当事人仅具有债权上的约束力,不具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物权效力,即必须通过物权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的物权效力。

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协议,约定将被告婚前一半的房产约定为原告的个人财产,但这一民事合同仅具有合同上的约束力,其未经登记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物权效力。因为赠与在本质上是一种单方允诺行为(一方让渡财产,另一方接受财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公证的赠与除外,这同样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讼争房屋的产权未进行物权变更登记,不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被告对讼争房屋的权利尚未转移给原告,被告仍有权撤销赠与。在被告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只要这一意思表示发生在权利转移之前,就是有效的。

本案中赠与一方在房屋变更登记前撤销对另一方的房屋赠与,不属于违背道德义务,不属于公益性质且未经过公证。因此,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故本案中被告浦某在行使任意撤销权后,原告严某的诉讼请求便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编写人: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刘天畅郑东林

摘自《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父亲将房子赠与子女后,有权撤销吗

婚姻期间购置房产,离婚协议约定赠与未承诺子女,后反悔,欲出售,是否合法?

案列速读

肖某和陈某婚后,购置一套房屋。2016年2月22日,二人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属两个未成年子女所以,双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2018年5月9日,二人通过双方亲戚协调,对该房屋重新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将该房屋变卖处置,所得放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归陈某所有,肖某不得再行主张相应权利。

现因肖某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陈某于2018年6月28日诉至法院。

原告陈某称

:肖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协议下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归陈某本人所有,且肖某履行协助义务。

被告肖某辩称:

2018年5月9日签署的协议书,不具有撤销2016年2月22日《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且该协议书是再双方亲戚调解下达成的,属于无效协议。同时,原告陈某再协议离婚两年后才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判决

1系争房屋由原告陈某所有,并负责变卖,所得款项偿还贷款后,归其本人所有。

2肖某协助原告办理过户变更手续。

争议焦点:

一、变更登记钱,父母是否有权撤销对孩子的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

本案中,变更登记前,陈某和肖某于2018年变更了2016年签署的《离婚协议》关于参禅分割的部分,属于有效变更。至于赠与未成年子女房产,是否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撤销情形---从本案判决看,法院并未认定其为基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此不属于。

二2018年5月9日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有效。

2018年5月9日的协议书,为陈某和肖某自愿达成,且肖某未举证签署协议时存在欺诈、被强迫等情形。故,对于肖某撤销该协议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三、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未过。

协议书达成时间是2018年5月9日,陈某起诉时间是2018年6月28日,在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内。故,对肖某主张诉讼时效已过,不予支持。

法律建议

夫妻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变更登记前欲出售的,有两种操作方法:

A未变更财产分割约定

房产登记夫妻二人名下,由二人作为共同出卖人签约,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方欲出售,需非登记方签署《同意出售证明》;

B变更财产分割约定

夫妻双方重新对交易房屋进行产权归属约定,并对该协议进行公证,有协议约定产权一方作为出卖方签约。

离婚时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一方可以反悔撤销吗

有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对房产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于是,为了能顺利离婚,有的人就会做出妥协:大家都别争了,房子给孩子!如此一来,离婚证顺利到手。可殊不知,三年五载过后,房屋贷款结清,房产证上登记名字的那一方却不想过户给孩子了,并堂而皇之地宣称:法律规定房屋在过户之前,赠与是可以任意撤销的!

郭律师碰到的此类案件和咨询不少,下面,我就以案说法,来跟大家讲一讲,离婚协议上约定好房屋赠与给子女的,一方真的可以反悔并撤销赠与吗?

纪某(男)与杨某(女)1991年结婚,同年生育一女纪小某。2003年纪某和杨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2007年纪某和杨某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上约定:该商品房产权归孩子所有,男方有长期居住权”。

后纪某于2008年搬出该房屋,2014年纪某将上述房产登记到自己名下,并以此房产抵押贷款30万元。纪小某多次要求纪某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遭到拒绝后,将纪某和杨某起诉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为纪小某,并且要求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延民初字第06242号判决,内容如下:

1、讼争房屋归原告纪小某所有;

2、被告纪某、杨某,在上述房产符合过户条件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纪小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纪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离婚协议中夫妻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一方反悔时,能否撤销。

不少父母在离婚时出于对子女的愧疚之情和对子女今后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会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子女所有。由于离婚协议毕竟是涉及身份关系并以解除身份关系为前提的协议,所以能否简单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撤销赠与的相关规定呢?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随时撤销此“赠与”。《民法典》第658条(原为《合同法》第186条,现已失效)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该规定,本案中,纪某、杨某虽在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与纪某,但之后并未实际办理过户手续,所以纪某可撤销赠与。纪小某要求二被告将房屋过户的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不可以撤销此“赠与”。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合同,离婚协议书是具有强烈身份关系属性的民事合同,解决夫妻财产争议原则上应当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原为《婚姻法》,现已失效)。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条款是基于夫妻之间身份关系的变化达成的协议,与《民法典》中规定的赠与合同有所不同,不能适用其相关规定。

律师观点

郭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原因在于:

1、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属于同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2、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此条规定可以得知,只有当离婚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法院才能支持反悔的一方。本案中,纪某如要行使撤销权,除非证明他与杨某的离婚协议订立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况,否则,不能对离婚协议的内容随意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纪小某。

律师建议

郭律师奉劝大家,尽量不要在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原因如下:

1、有很多夫妻离婚时不得已选择了将双方争执不下的房产赠与给子女,这样的作法虽然解决了当下的燃眉之急,但是却为以后的履行埋下了较深的隐患,一旦发生一方反悔不予过户的情况,势必要像本案中的当事人一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类似本案中的这种情况,其实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比较有争议的,并非全国各地的所有法院都统一了裁判口径,虽然目前主流的裁判观点是支持子女的过户请求,认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但是为了保险起见,最好不要做这样的约定。

2、房子即使给了子女,子女也未必会领情,因为他(她)知道,自己的父母是为了顺利离婚才达成的妥协,将房子留给自己。即使房子能顺利过户,成年子女也可以随时将房子卖掉或者抵押,父母完全无法控制。

文章作者:郭莉律师(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执行/副主任)

温馨提示:如果您在生活中遇见了棘手的问题,或是任何有关法律的问题想要咨询或解决,欢迎您到绿豆圈法律服务平台,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声明:本文经由郭莉律师授权后转载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平台对所有原创、转载文章均保持中立,文章仅供学习和交流。图片源自网络,侵删。)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离婚诉讼费用
  • 郑**诉倪**离婚纠纷案
  • 深圳夫妻财产怎么分配,夫妻双方财产如何分配
  • 深圳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夫妻离婚后财产如何分
  • 深圳夫妻双方离婚后房子怎么分,深圳 离婚 房产分割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北京海淀区的协议离婚程序是什么?
  • 北京离婚律师咨询:离婚协议书债务部分怎么约定?
  •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