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产一方霸占如何处理

父亲遗产全被弟弟独占,我该如何要回我的份额

在小说和电视剧中,经常出现曾经相亲相爱的一家人,为了争夺老人留下的遗产而反目的戏码。剧情虽然比较狗血,但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引起观者的情感冲突,引发社会热议。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老人已经意识到争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开始正视遗嘱的意义,毕竟亲兄弟也要明算账,金钱如果纠葛不清,将是家庭中最伤感情的东西。

今天走进演播室寻求律师帮助的刘女士,是家中长姐。在老父亲去世前,弟弟竟然为争遗产阻止她与父亲见最后一面,这也成为了她终身的遗憾。父亲留下百万存款和一套房产,如今都被弟弟据为己有,面对弟弟的绝情,她又会怎样做呢?律师又会给出什么样的建议呢?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曹晓静律师和来自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张仁藏律师,将为刘女士指点迷津,帮她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回顾

刘女士是家中长女,除她之外家中还有一个弟弟。作为家中的老大,多年来她承担起照顾父母的责任,直到这次父亲病重,弟弟的态度发生了变化。

父亲病重后,曾对父母不管不问的弟弟,突然热心起来,将父亲名下的所有钱财控制在自己手上,并且开始阻止尽心照顾父母的大姐与父母见面,就连父亲生前的最后一面也没刘女士见到,给她的心中造成了无法挽回的遗憾。

据刘女士说,父亲留下一套房改房几百万的银行存款,目前,弟弟已经将银行存款转移,对于房产则声称没有大姐的份额。

面对弟弟的狠心,作为家中的长姐的刘女士下定决心,要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对于遗产的分配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都不太清楚,于是带着诸多疑问,走进了今天的律师帮帮忙。

律师支招

曹晓静律师表示,要想解开刘女士的困惑要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要确认遗产的范围;其次,如何取得遗产的线索;最后,如果有遗嘱遵照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需要帮刘女士理清自己继承的份额。

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曹晓静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差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本案中,涉案房屋原来是一套承租公房,购买之后变成父母的共同财产。在父亲去世,母亲依然健在的情况下,应对父亲的财产份额进行继承。

如果父亲没有留下遗嘱,那么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人则是母亲、长姐和家中的弟弟。父亲名下的1/2房产份额由三个继承人每人得到1/3,对于父亲生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酌情考虑多分,通常法院照顾的比例在10%左右。

曹晓静律师表示,刘女士困惑于手中没有父亲的死亡证明,其实认定死亡的证据除了死亡证明之外,户籍的销户证明也属于官方的证据,除此之外,可以凭借证明信和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到法院去立案。

对于刘女士提出的,弟弟已经支取了父亲名下的存款,曹晓静律师表示,查询父亲名下的账户,只需要凭借销户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便可以到银行调取账户的余额。

如果需要调查详细的银行流水,进入诉讼程序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这样便可以确定父亲去世时的遗产金额,如果确实存在被弟弟私下转出的情况,在他不能对这些钱的合理去向进行说明时,这部分遗产也是可以被追回来的。

张仁藏律师表示,本案属于继承纠纷案件。对于刘女士提出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根据《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同时,民法总则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继承法》属于特别法,而《民法总则》属于一般法,所以诉讼时效以三年为准。

对于父亲遗产的具体情况,姐弟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则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的诉讼,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调解与诉讼是可以并行的。

对于父亲留下的存款,如果继承人当中的某个继承人,利用自己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等便利的条件,对财产进行转移,其他继承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相关的银行的流水,找到银行转账记录,要求转账人对转账的行为提供合理性的说明,如果不能提供合理性的说明,这部分钱财同样要作为遗产处置,由所有继承人按份继承。

继承父母的房产留意了从2021年起统统按“新规”处理

自住房商品化以后,我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蓬勃发展,房价也是一路上涨。数据显示,近20年时间,全国商品房均价从2000元/平米涨到了目前的近万元/平米,差不多涨了5倍,不过,对很多上规模的城市来说,居民的实际感受还远不止,即使二三十倍的涨幅也不奇怪。早买房的人,实现了财富“大飞跃”,根据央行报告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户均住房达到了1.5套,如果按照均价10000元算,仅房产方面,平均每家都有150万元财富。

所以,经济学家张五常曾说,若不考虑分配不均问题,房价上涨是好事,因为他代表了人们的财富增加。虽然这句话遭到不少网友的口诛笔伐,原因就在于这个前提不成立,但若单就结果来说,这话也不是没有道理,除去自住房产,其他房产或租或售都是一笔可观的“睡后”收入。就连知名开发商潘石屹都说,我国的房产市值达到了450万亿元,比我们目前全年GDP还高出3.5倍,房产财富之巨大可想而知。

具体到家庭而言,这样一大笔房产财富就需要认真对待,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无论是父母将房产留给子女,还是其他人继承老人房产,如何将房产合理、合法的传给子女或有继承权的人显得尤为重要。就在日前,民法典的问世则解决了我们在继承房产方面的诸多问题,看完内容给人的直观感受就是,更贴近生活,想大家之所想,这部法典从2021年元月1日开始实施,意味着有关房产继承方面迎来调整,从明年开始全都统一“这样”办理,包含7个方面。

引入“代位继承”,继承人范围增加

在以往的继承法中,均是按照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继承顺序继承,在新修改后,增加了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权,在第二顺位继承人中增加了“兄弟姐妹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就是我们常说的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等这些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晚辈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那么,当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就享有继承权。

增设“宽恕”制度

在实际生活中,子女不孝顺父母的情况并不少见,有子女对父母不好时,父母留的遗嘱或许是少分或者不分给该子女遗产,立遗嘱的目的可能是为“吓唬”一下子女,但俗话说,人无完人,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当子女的诚心打动了父母,父母还能修改遗嘱吗?新法规定,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可以重新将他们列入继承人。

增设“遗嘱信托”方式

在现实中,很多从父母那里继承下来了遗产,但并无管理和处置能力,比如未成年子女、残疾障碍子女,甚至包括一些败家子女,即使继承了类似房产等大笔财富,但由于管理不善或者不能管理,其财富很可能被人欺占而遭受损失,还比如夫妻双方有一方去世,担心夫妻另一方再婚且把房产留给新配偶。而在新法中增设遗嘱信托这一方式可解决这些问题,只需要父母指定信任人或者机构,待子女成年逐步移交给子女管理,或者在世的夫妻另一方只享有使用权,待去世后再给子女继承。

增设“两种遗嘱”形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手写遗嘱已不能满足新时代需要,电脑和手机的普及,让人们更习惯打印或者录视频。所以,民法典新增了打印和录音录像两种遗嘱形式,但需要具备相应要件,前者需要两个或以上见证人、每页要签名和日期,后者需要在声音和图像中记录两个或以上见证人的姓名、肖像和日期。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公证遗嘱正规和专业,但不能解决在立遗嘱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特殊情况,比如立遗嘱人想更改遗嘱只能去公证更改,一些年纪大、腿脚不便的人很是不方便,有时候由于事发突然,根本就来不及去公证处更改,导致财产分配并不是老人最终真实意思表示。新法将“公证遗嘱删掉”,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有多份遗嘱时,以最后时间为准。

可与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扶养协议

现在的独生子女家庭比较多,所以在一些人来看,无论有多少套房,最终不都是要给子女吗?个别子女对父母别谈孝心了,就是连起码的看望都没有,想当然认为这些财产最终会一分不少的传给他们。新法典增加“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意味着,承担老人养老和后事的机构和个人可以获得遗产赠与权利,这里自然包括房产这样的大宗资产。

隐藏遗嘱、欺诈和胁迫订立遗嘱将受到惩戒

在电视剧中看到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特别是在子女比较多的家庭,一些子女并不那么孝顺父母,但在分财产的时候却很积极,有时候还通过哄骗、欺诈和胁迫父母的方式,立有利于自己的遗嘱,然后藏起来。而在新规中明确,对隐匿、欺诈、胁迫等方式设立和变更遗嘱,若情节严重的可剥夺继承权。

房产遗嘱继承与买卖过户、赠与过户综合比较

从经济上比较,赠与过户一套普通住房的费用相当于房产评估值的4.25%,费用最高,首先排除掉。买卖过户一套100平米左右的房子,其费用约为房产交易价的2.5%,而遗嘱继承方式,继承人如果没有房子,继承下来的房子满5年后再卖没有其他额外费用。

法定继承纠纷案例 要求退还侵占的遗产

转载:

法定继承纠纷案例要求退还侵占的遗产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某与许某某系夫妻关系,许某某在与张某某结婚前曾育有一女许某大,许某大于19岁时投靠张某某与许某某。二人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长女张大,二子张二,三子张三,被继承人张某某与许某某二人分别于某年8月30日、某年6月15日去世。长女张大于某年9月6日因病去世,生前育有一子薛某,二子张二于1989年4月1日去世,生前育有一女张小小,后更名为毋某某。被继承人张某某与许某某生前均为某单位退休职工,被继承人张某某支世后,其遗有夫妻共有房屋一套,因被继承人许某某居住而未进行遗产分配,单位也将张某某丧葬费、抚恤金支付至许某某帐户;许某某去世后,除遗有上述房产外,另遗留某年6月养老金3816.6元已由四子张三领取,且社保管理局也将许某某的丧葬费8264元,抚恤金76332元支付至张三帐户,某年9月10日张三将父母遗留房屋对外出租,并根据租房合同收取一年房租3000元及合同保证金1000元。

某年2月17日继承人毋某某与继承人许某大作为原告将张三起诉到某某县人民法院,要求退还侵占的遗产,包括房屋及租金以及两被继承人的丧葬费、抚恤金和被继承人许某某的某年6月养老金。后法院在审理时将继承人薛某追加为本案原告,参与分割遗产。

【代理意见】

一、律师代理思路

1、原告许某大与张某某之间未形成养父女关系,因张某某与许某某结婚后许某大既不是张某某直接抚养,也未出资予以供养,未形成养父女关系。

2、许某大参与张某某与许某某家庭生活时已满18周岁,因此对于之后的共同生活并不能当然理解为形成养父女关系。

二、律师代理意见

1、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与许某某二人分别于某年8月30日、某年6月15日去世,均未留下遗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长女张大,二子张二,三子张三均享有法定继承权。

2、代位继承:继承人长女张大于某年9月6日因病支世,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生前育有一子薛某;继承人二子张二于某年4月1日去世,生前育有一女张小小,后更名为毋某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由薛某代位继承张大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毋某某代位继承张二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继子女继承权:许某某在与张某某结婚前曾育有一女许某大,许某大于19岁时投靠张某某与许某某。许某大与张某某之间因张某某与许某某结婚而形成继子女关系,张某某对许某大没有抚养关系,许某大与张某某虽没有血亲关系,但却是姻亲的继子女关系。许某大在张某某年老时对其进行过照顾,该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已形成扶扶养关系,故原告许某大依法可以对张某某的遗产予以继承。

4、遗产分配:本案被告张三对被继承人许某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张三对许某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故判决分配遗产时张三是多分占遗产份额的2/5。

5、遗产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张某某与许某某二人死亡后遗留的房产及孳息(3000元租金)、许某某某年6月份3816.6元的退休工资属于法定遗产范围。丧葬费是给予死者近亲属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补助,抚恤金是对死者亲属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均不属于遗产范围。而房产原被告均不同意以向其他法定继承人进行金钱补偿后独占房屋所有权的方式分配房产,故房产按继承份额共有。

【判决结果】

某年5月17日库车县人民法院判决:本院认为:一、房产由本案原被告共同共有,其中原告毋某某、许某大、薛某共有比例为1/5,被告张某共有比例为2/5;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毋某某、许某大、薛某各退还13858.1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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