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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新规,2021年起,父母房产统统按“新规”处置,不用争

很多人会问,现在一套房子价值上百万元,一个人月薪5000元,需要花费30年的时间去奋斗方可买得起房子,在古代的时候,房子也是这么贵,也需要30年才能买得起吗?

根据历史文献,在汉代时,陕西交通非常发达,相当于现在的北上广深城市,这样优质的都市条件,房子有多贵?让你大跌眼镜,在东汉后期,汉中城的房子最便宜估计需要1万钱,当然也有相对较贵的,据悉最贵的应该是2.7万钱一套。

那么当时的人收入有多少呢?这个参考资料很少,在古代都是重农抑商,所以金钱流动性不大,每个人基本都以农耕为生。根据《后汉书·百官志》记载,当时职位最低的公务员(佐史),每年收入为96斛米,换算成当时的货币也就是9600钱,如果去掉生活开支的话,估计留存在5000钱左右,一套房子1万钱,最贵的2.7万钱,也就是说这位公务员需要2-3年的时间,就可在当时的一线城市购买一套房子。

而现在的公务员呢?买房可能并不太容易,任何一个一线城市,2年不吃不喝也难以全款购房,就算是在二线城市也无法做到。正如情感大师涂磊说的那样,现在的年轻人买不起房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如果买得起房反而显得异类。就是这个道理。

为啥古代的房子“一文不值”,但是现在的房子“价值百万金”?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商品价值的描述,商品的价格由价值量和供求关系决定,其中价值量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而价值量是指生产这件商品消耗的人类无差别的劳动量。

所以,古代建房子可能只需要3天,但是现在建房子可能需要3年,这就是差别,另外还有更高的技术、更昂贵的原材料等,都提升了房产的价值。时至今日,房子已经成为了家庭财富的象征,人人为之趋之若鹜。

既然是家庭财富,那么将来父母年老之后,这些房子将顺延留给自己的子女们,很多家庭的子女为了争夺父母房产面红耳赤,甚至反目成仇,也有人大打出手,还有的兄弟姐妹们诉诸公堂。父母该如何分配房产?房产继承新规应该了解。

2021年起,继承父母房产,统统按“新规”处置,再闹也没用!

新的《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行,在这其中就对父母的房产如何通过继承的方式转让给子女们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有不少内容是结合当前的情况提出的新规定。也就是说,“继承权”新规,2021年起,父母房产统统按“新规”处置。

1、新的继承权增了2种立遗嘱的方式。

立遗嘱在我国并不普及,因为在常人的观念中,遗嘱就等同于“将要去世”,有种不安的感觉。如果亲戚朋友或者邻居听到了谁家要“立遗嘱”,第一想法就是这个人是不是出现什么问题了,或者精神错乱了?没事儿立什么遗嘱。所以说,即便是很多老年人有立遗嘱的想法,但是除非必要,他们是不愿意公开立遗嘱的。

在以往,立遗嘱的常见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去公证处进行公证,但是有很大的弊端和局限性,想要立遗嘱的人一般都是年迈的老人,既然年纪大了,那么行动自然迟缓和不便,还有的老人只能坐在轮椅上,公证处动辄几十上百公里路程,老人们经不起这样折腾。

新的继承规定,增加了2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这可就减轻了老

人们的很多麻烦事儿,例如很多老人不识字、年老了认识不清,可以录像。

2、为了防止立遗嘱被迫无奈,新增了“见证人”规定。

前文说到,现在的一线城市房价4-8万元,二线城市房价也在1万元以上,如果没有父母们的资金支持,年轻人想要纯粹依靠自己买房子不那么容易,即便是买房上车了,可能这套房子不是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有研究显示,家庭1个孩子出生,就需要至少1套房子,随着这个孩子成年,家里至少需要3套房子(不管是置换还是总计3套)。一套房子几百万元,这可是很多人半辈子才能挣到的钱了。

所以为了争父母的房产,有很多兄弟姐们出怪招,例如事先跟父母讲一些事情,要求父母必须按照自己的意见立遗嘱,不然就就有严重后果。所以,为了防止这种事情发生,规定必须有2名见证人在场才行,确保遗嘱出自老人内心的想法。

3、新增加遗嘱的“宽恕”制度。

顾名思义,就是给老人立遗嘱一次反悔的机会,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见到子女们不孝顺父母,但是为了获得父母的房产表面一套背后一套。所以“反悔”制度就给了父母们另外一道保障,有机会修改遗嘱。

例如,老人80岁的时候,身体很不好,考虑到自己手中有10套房子,需要分配给3个儿子,为了公平起见,老人们给对待自己最好、照顾有加的大儿子6套房子,给二儿子和三儿子分别2套房子。但遗嘱生效之后,老人发现,老大不赡养自己了,反而老二和老人对自己才是最真心的,即便每个人只获得了2套房子,老二和老三依然孜孜不倦侍奉自己。所以在90岁的时候,老人修改遗嘱,新遗嘱只给了老大2套房子,老二和老三每人4套房子。

4、新规定设定“遗嘱最新第一”原则。?

什么意思呢?就是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哪个遗嘱的时间距离现在最近、最新,那么这个遗嘱将作为最有效的遗嘱执行。这在以往可是不行的,根据以往的规定,在各类遗嘱中,只有“公证遗嘱”才具有最大的法律效益,不管子女们持有任何形式的遗嘱,只要有公证遗嘱的存在,那最终都会以公证遗嘱为准。

新规定按照时间排序,哪个遗嘱最新就按照这个遗嘱执行。

5、新规增加了有效继承人范围。?

根据中国产业网数据,截至目前,我国独生子女数量高达8000万-1.2亿人,如果按照每个独生子女家庭人口3人计算,那么独生子女家庭总人数可以达到3亿人左右,占比总人口的四分之一。

虽然说现在有序开放了二胎,但是社会文化水平也在逐渐提高,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不愿意生育,更愿意独善其身,随着家庭缩小化越来越明显,可能很多家庭没有第一第二合法有效继承人,那么这些人奋斗一辈子的财产和房产最终讲给谁?新规定增加继承人范围,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位列其中。都可以依法继承房产了。

可以明显看出,新的继承法更加关注老人对立遗嘱的自愿性原则,房子和家庭财产是父母亲们辛苦一辈子挣来的,理应由父母自愿分配,但是分配给谁更多?这就更加考验子女们的为人处世态度了,对待父母更加真心的付出,或许能得到更大的回报。

2021《民法典》继承新规:4种财产不能继承(详解法条)|转需

大状说:找大状,中小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文章,是《2021《民法典》继承新规:4种财产不能继承(详解+法条)|转需》,是关于财产继承的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行,

其中就对

父母的房产如何通过继承的方式转让给子女们

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有不少内容是结合当前的情况提出的新规定。也就是说,

“继承权”新规,2021年起,父母房产统统按“新规”处置。

变化1、新的继承权增了2种立遗嘱的方式

在以往,立遗嘱的常见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

去公证处进行公证,

但想要立遗嘱的人一般都是年迈的老人,行动自然迟缓和不便,公证处动辄几十上百公里路程,老人们经不起这样折腾。

新的继承规定,

增加了2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

这可就减轻了老人们很多麻烦事儿,例如很多老人不识字、年老了认识不清,可以录像。

变化2、为了防止立遗嘱被迫无奈,新增了“见证人”规定

为了争父母的房产,有些子女会出怪招,例如事先跟父母讲一些事情,要求父母必须按照自己的意见立遗嘱,不然就有严重后果。

所以,为了防止这种事情发生,

规定必须有2名见证人在场才行,确保遗嘱出自老人内心的想法。

变化3、新增加遗嘱的“宽恕”制度

当继承人做错事后又悔改了,得到了被继承人的谅解和宽恕,正常的家庭关系得到修复,

法律就会恢复其继承权,这就是继承“宽恕制度”。

“宽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中已得到认可,在司法实践中效果也很好,这一制度实际上是

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规则设计。

变化4、新规定设定“遗嘱最新第一”原则

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哪个遗嘱的时间距离现在最近、最新,

那么这个遗嘱将作为最有效的遗嘱执行。

这在以往可是不行的,根据以往的规定,在各类遗嘱中,

只有“公证遗嘱”才具有最大的法律效益,

不管子女们持有任何形式的遗嘱,只要有公证遗嘱的存在,那最终都会以公证遗嘱为准。

新规定按照时间排序,

哪个遗嘱最新就按照这个遗嘱执行。

变化5、新规增加了有效继承人范围

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越来越多年轻人不愿意生育,随着家庭缩小化越来越明显,可能很多家庭

没有第一第二合法有效继承人,

那么这些人奋斗一辈子的财产和房产最终将给谁?

新规定增加继承人

范围,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位列其中,

都可以依法继承房产了。

以上就是新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改变另外还要提醒大家有4种财产不能被继承其中有些独生子女也不行

1、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不能被继承

这种情况指的是:财产表面上看来是属于被继承人的,

实际上被继承人并不拥有全部的所有权,

最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共有财产。

举个例子

老张夫妇有两个儿子,夫妇俩婚后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老张名下,老伴去世后老张和小儿子一起住着。现在老张也去世了,留下一份遗嘱写明房子归小儿子。

那是不是大儿子就分不到房了?

不是,大儿子还能分到1/6的房产。

为啥?看下面这张图就明白了↓

实际上老张的太太也有1/2房子的所有权,如果老张的太太去世前没立遗嘱,那按照法律规定,

老张的太太手里1/2的房产会由老张、大儿子和小儿子平分。

分配结果就是,老张占2/3产权,大儿子和小儿子各占1/6产权。

而老张的遗嘱只能决定这房子2/3的产权归属。

网上说独生子女有可能不能继承自己的房子,也是这个道理。怎么解决这些问题?简单,立个遗嘱说明白就行了。

有些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人身权、知识产权。

老张写了一部畅销书,每年都有可观的版权收入,老张去世后,独生子小张作为继承人,

仍然可以享有版权收入,

但是老张作为作者在这部作品上的

署名权、包括修改作品的权利等,小张都不能继承。

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不能被继承

因为这份财产一般是在被继承人因事故或因公死亡之后获得,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抚慰。注意了!

这是给死者近亲属的,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被继承。

保险金一般不能被继承

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看情况。一般来说,如果保险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死亡后,

保险金应该属于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

当然特殊情况除外。

民法典-继承篇全文:

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以上为《2021《民法典》继承新规:4种财产不能继承(详解+法条)|转需》的全部内容,若您有财产继承相关的问题,欢迎【搜索找大状官网咨询在线客服】或私信找大状,将竭诚为您服务!

摘自劳动报、住建法律综合整理,侵权请联删。

2022年起,父母的老房子继承权不用再争,统统按“新规”办理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我国城镇家庭的住房拥有率已经达到了96.6%,户均1.5套,并且有超过41%的家庭拥有两套以上的房子。另外在房价处于高位的今天,很多时候房子都是一个家庭最主要的财富。

根据央行发布的《2019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资产负债情况调查》的报告数据显示:在2019年我国城镇家庭的户均总资产已经达到了317.9万元,资产分布也基本以实物为主,其中房子占据了一个家庭总资产的70%。所以房子在一个家庭中占有着非常重要地位,无论是继承父母的资产,还是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房子都是很多人的必争财产。特别是继承问题,现在很多00后和10后都是独生子女,所以他们未来会继承父母的房产,甚至还会继承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房产。马云曾经说过,年轻人未来根本不用再为买房发愁,因为两个年轻人可能要继承管理5套以上房产。虽然笔者认为马云的这句话有点夸张,毕竟房子也是有寿命的,但未来年轻人面临的继承问题会越来越多是不争的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年轻人最好还是了解一下与房产继承相关的法律条文,避免以后自己的一些利益受到侵害,当发生纠纷时,自己也可以做到有理有据。而今年刚刚更新的《民法典》对于父母房产问题给出了新的规定,下面我们就具体了解一下。

第一:这种情况下,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房产”

在新的《民法典》中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果没有遗嘱,按继承法继承,但如果父母有遗嘱的话,应按遗嘱办理。另外在《民法典》的第一千三十三条中还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有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因此可以看出,自然人可以以遗嘱的形式指定某个人来继承自己的房产,并不一定是自己子女。

例如前几天郑州就发生了这样一个新闻,岳父母去世后把3套房产都留给了入赘的女婿。因为两位老人老了以后,虽然大女儿已经去世,但一直是大女婿照顾两位老人的生活起居,并且给两位老人养老送终。其他子女尽管是亲生,却没有尽赡养义务,所以两位老人去世后立下遗嘱,把自己名下的三套房产都留给了大女婿。尽管这引起了其他子女的不满,并且上诉到法院,但最后法院还是把房子判给了大女婿。

第二:公证遗嘱不再优先,将以最后遗嘱为准

在很多影视剧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桥段,那就是子女拿着不同的遗嘱去争父母的遗产。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子女拿的是假遗嘱,因为假遗嘱很容易就能被识破,而是说子女的遗嘱可能是父母不同时期设立的。过去遇到有多个遗嘱的情况下,无论遗嘱是什么时期设立的,都以公证处公证过的遗嘱为主,然后才按时间线,以最后遗嘱为主。

但这种方式有时候并不公平,例如父母在生活还能自理的时候,比较偏爱而已,于是立下遗嘱把房产留给儿子,并且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当自己老了,生活不能自理了,儿子并不愿意照顾他们,不尽赡养义务。这个时候只有女儿愿意照顾他们,然后他们就又立下遗嘱,把房产留给孝顺的女儿,但由于自己失去了行动能力就没有去公证处公证。这个时候当父母去世了,最后法院可能会把房产判给不孝顺的儿子,这显然是不公平。因此今年新的《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不再优先,而是以最后遗嘱为准。

第三:《民法典》增加了“代位继承”一项,扩大了继承范围

在过去的《继承法》里面有第一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的规定。其中第一继承人包括:子女、配偶、父母;第二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一般来说房被继承人去世后,优先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时候有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但《继承法》里面却没有说,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的情况下,该有谁来继承。这种情况会造成很多老人的遗产无人继承或者亲戚都来继承的情况,最后产生大量的纠纷。

而因为过去我国执行了好长一段时间的计划生育政策,所以很多90后00后都是独生子女,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421”格局的家庭越来越多,这也造成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被缩小。例如在去年的5月份,郑州就曾出现过,因为老人子女先于老人去世,造成老人去世时膝下没有子女,留下的房产无人继承,最终被收归国有。

所以在新规中,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大: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都可以成为合法继承人,同样享有合法继承权。也就是说,当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都不在的情况,侄、甥均可以继承。

第四:子女有不当行为,会丧失继承权,但同时也增加了“宽恕制度”

在《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如果有以下5种行为之一,就会丧失继承权。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虽然这5种情况,子女都会丧失继承权,但这5种情况还是有区别的。首先①②种情况继承人永久失去继承权,③④⑤种情况如果后期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得到了被继承人的原谅,可以恢复其继承权,父母去世后还能继承父母的房产。《民法典》中之所以增加宽恕制度,笔者认为无论是继承人还是被继承人都给了他们一次机会。对于继承人来说,如果不是①②两项重大过错,规定不会一棒子把人打死,不给任何机会,如果后期继承人确有悔改,并且表现良好,应该给一定机会。而对于被继承人来说,虽然子女犯过错误,但等自己老了可能也希望能有子女陪伴,如果后期子女有悔改表现,应该给双方一个和解的机会。所以笔者认为《民法典》增加宽恕制度还是非常合理的,也让规定更有人情味。

?最后你对《民法典》新规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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