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的遗嘱怎么写?代书遗嘱房产继承怎么写

房产继承需要解决5大关键问题,这样写遗嘱最靠谱

遗嘱是财产所有人对于自己死后的财产进行安排的一种行为。现实生活中关于继承的纠纷越来越多,特别是房产问题。房产继承是很多人都会遇到的事情,长辈年纪大了,身体机能衰退,一旦去世就要对其生前合法的财产做出处理,而老人拥有的房产就要面临继承问题。如果老人能够在生前签订一份书面的协议,即房屋继承遗嘱,这样就能够对子女的利益起到一个保护作用,同时也能避免日后发生更多的纠纷问题。那么一份合法有效房屋继承遗嘱有哪些内容要注意呢?怎样写才靠谱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简称《继承法》)规定了5种立遗嘱的方式: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指的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公证办理的遗嘱。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指的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指的是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的遗嘱,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的遗嘱

录音遗嘱,顾名思义,就是遗嘱人自己亲自录音,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录音内容中详细表明自己遗嘱人的身份、见证人身份、房产分配给谁,以及具体设立遗嘱的具体时间。录音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由遗嘱人或者见证人保管。

5、口头遗嘱

一般,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比如病危),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举例:假如小张父亲病重,紧急情况下说把房子给小张姐姐,后来病情转好,又找见证人写下书面遗嘱,那么之前的口头遗嘱就失效了。

这五种设立遗嘱的类型,除了公正遗嘱,其他四个都属于非公正遗嘱,公正遗嘱跟非公正遗嘱有什么区别?

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的区别在于:公正遗嘱是经过国家机关证明过的遗嘱,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比非公正遗嘱更高,而且公正遗嘱本身就是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的证明,口头遗嘱一般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公证,但一般情况下公证处证明该遗嘱时,应当由公证员制作笔录,作成代书遗嘱。最重要的是,当数份遗嘱发生冲突时,公正遗嘱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遗嘱。

下面我们来看看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

从图中我们就能看明白: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属于继承范围,侄子和侄女就更加不在继承的范围内了。爷爷、奶奶、大伯所立的不是遗嘱而是遗赠啦!

一、遗嘱一定要公正后才有效吗?

这个问题被问得最多,这里需要给大家普及一项新法律,2016年7月,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通知》,法定继承、赠与、遗嘱继承、协商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了。

现在的房产遗嘱公正没有强制性了,只要提交的遗嘱合法、有效,都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遗嘱继承手续,但需要注意的是,公正后的遗嘱真实性、合法性更有保证,其法律效力高于其他遗嘱。

二、公证过的遗嘱有过期这一说法吗?

如果没有新的公证遗嘱产生,推翻在先的公证遗嘱,那么经过公证的遗嘱是一直有效的,也就是说遗嘱公证不会过期。但继承人或受赠人的遗产继承是有一定的保护期限的,若过了法律的保护期限,一旦继承权受到侵害,法律就不再予以保护。

三、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立遗嘱最保险?

对于父母的共同房产,需要父亲、母亲都立下遗嘱,明确自己那份房产的分配情况,才能避免问题的复杂化,也相对保险。

四、书面的遗嘱,不签字,只按手印有效吗?

有些年纪大的老人,习惯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要求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由一人代书,而且见证人之间无利害关系。遗嘱上需要遗嘱人、见证人签字,而不是按手印。根据《继承法》,遗嘱人、见证人签字,是为了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想法,一般按手印的遗嘱人,可能是因为不识字,或者行动不便(老人手抖),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遗嘱人无法签字,法院会重新考虑遗嘱的真实性。因此,在写遗嘱的时候一定要保证是遗嘱人、见证人亲笔签字,尽量不要按手印。用按手印代替签字,这样的遗嘱可能是无效的。

五、立了遗嘱之后反悔了能改吗?

1、遗嘱人另立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声明撤销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

2、遗嘱人直接将所立的遗嘱销毁或在所立的遗嘱上进行变更。

3、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发生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如何写一份格式完整的遗嘱

的格式:首先写明立遗嘱的人的基本情况,比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然后是个人的财务状况,债务状况。对于本人财产分配如下,然后写上每个人对应的分配比例和分配所得的财产;本人真实意愿真实意思表示,然后再签上名字和日期。

一、对于

是否符合法律格式,《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应该具备的形式要件,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4、被篡改的遗嘱;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需要符合传统的道德要求。在国人的观念里,从古至今的传统就是:子承父产。所以,长辈离世,财产理所当然的认为是子女继承,而且儿子享有优先继承权。除此之外,中国人不爱立遗嘱,和古人没有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关系更大些。即使到了现代,在财产继承问题上,不少老人还有很强的家庭观念:自己死后的财产分配,得和亲戚、子女商量,甚至觉得子女不同意,立的遗嘱也没效力。

四、遗嘱的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形式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这五种形式以外的遗嘱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遗嘱经过了公证,基本上100%有效,即使子女对财产分配不满,也只能忍了。不过,公证遗嘱要由公证机关办理,变更遗嘱比较麻烦,如果老人临终想变更遗嘱,万一不及时,就可能无法变更。因此,很多人会选择自书或代书遗嘱这两种形式。首先,遗嘱所能处分的财产,只能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家庭共同财产要先确权,再分别订立遗嘱,如果订立共同遗嘱,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如果遗嘱没有考虑这一层,遗嘱人所立遗嘱很可能无效。

五、订立遗嘱之后,需要考虑到遗嘱的保存。

订立遗嘱要冷静,保管遗嘱需妥善。

人与人的相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绝不能因为一时的热情和冲动,就心急火燎地定下遗嘱。虽然任何形式的遗嘱均可以修改,而且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然而多一次订立就多一次风险,既包括遗嘱被发现的风险,也包括后遗嘱灭失的风险,还包括想改变遗嘱却无能为力的情形。一旦这些情况发生,自身的意思表示可能会走向完全相反的对立面。遗嘱是一种极度隐私的资料,应当妥善保管。现实生活中有太多的纠纷,都源自于遗嘱人无意间泄露遗嘱,导致遗嘱人在生前就受到子女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责难或批评,甚至诱发了虐待和遗弃事件的发生。因此每一个立遗嘱人都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遗嘱,视情况决定是否向自己的配偶、子女披露遗嘱内容。

六、因为自书遗嘱的效力是远高于打印遗嘱的效力的。随着人们知识水平的提高,电脑已经逐渐渗透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在自书遗嘱的撰写方面,笔者建议“墨守成规”,采用书写而非打印的方式。其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是否成立亲笔书写,本就有争议,实践中对打印遗嘱按照代书遗嘱的要求来确定也绝非个案,而代书遗嘱对见证人的身份和数量都有明确的要求,大多自己打印的遗嘱无法达到和满足该要求,故而遗嘱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故而,为了能使自书遗嘱所确定的内容得以顺利实现,一般以亲笔书写为宜。

遗嘱(范本)

立遗嘱人

:姓名,性别

,年月日出生,民族:,现住,身份证号:。

立遗嘱人有儿女,女儿叫:,年月日出生,民族:,现住,身份证号:。

儿子叫,年月日出生,民族:,现住,身份证号:。

鉴于立遗嘱人年事已高。

鉴于立遗嘱此时身体健康,头脑清醒,能自由表达意志。

鉴于立遗嘱希望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将来的全部(部分)遗产。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特立以下遗嘱:

一、关于本遗嘱

1、本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据《中华人民共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订立的;

2、订立本遗嘱时,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干涉。

3、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

4、本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的两处房产,是立遗嘱人合法取得的、有处分权的个人财产。

5、在本遗嘱订立前,立遗嘱人没有应本遗嘱涉及的财产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二、本遗嘱所涉遗产

立遗嘱人于2001年4月11日取得了位于房屋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此房屋是手中购买,为立遗嘱人合法拥有的房产。

立遗嘱人自愿将上述房屋赠与,房屋过户也只能过户到个人名下,拥有此房屋的所有权。

3、须对尽到赡养义务,否则取消对本房屋的继承权,

三、其他:

1、本遗嘱一式六份,由各执一份。

2、上述房屋按本遗嘱所列明的方式进行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有争议。

立遗嘱人:(签字)

受益人签字认可本遗嘱及内容:(签字)

见证人:(签字)

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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