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人到了七十岁,因为急于护犊,或者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落得“老无所依”、“居无定所”的下场。根据虎丘法院的数据,2012年法院受理的扶养继承纠纷案件22起,2013年28起,2014年32起,2015年上半年19起,呈逐年上升趋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年第三届高龄日、重阳节正式实施之际,虎丘法院专门整理典型案例,向老年朋友介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同时也希望自己的孩子善待老人,避免“孩子想养,父母不等”的遗憾。
李老汉夫妇今年70多岁,育有两子一女。2008年拆迁后,李老汉的赔偿金由小儿子李明获得。小儿子有偿买了两套固定售房,一套在一楼,一套在六楼。从那以后,李老汉和妻子一直住在李明哥哥李刚的车库里。2009年,李老汉提出住进小儿子的房子。李明夫妇因为各种原因搪塞过去。无奈之下,李老汉夫妇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解决住宿问题并支付赡养费。
李明和他的妻子拒绝让父母住在一楼的房子里,而是以一楼的房子需要出租来偿还债务的名义让他们住在六楼的房子里。拆迁房屋没有电梯,老人李老汉夫妇因行动不便拒绝居住。为了让年迈的父母“知难而退”,李明和妻子计划以假离婚的形式将财产转给分割,赵丽得到一楼的房子,李明得到六楼的房子。他们认为离婚后,一楼的房子归赵丽所有,这可以迫使李明的父母找到另一种方法来解决住房问题。看到儿子离婚,李老汉夫妇觉得住一楼无望,突然撤诉。
李老汉夫妇撤诉后,回到车库居住。面对邻居的指指点点和父母的老脸,李明渐渐后悔了。此时,赵丽拿着离婚协议书,要求李明协助完成房屋过户手续,想和李明珍离婚。2010年初,赵丽以离婚协议将李明告上法庭。虎丘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被告和被告在同意离婚时对房地产的处分侵犯了第三人的财产权益。
法官提醒:房产是因拆迁给予大家庭的补偿,属于大家庭的共同财产。虽然现在有争议的房产大部分是以子女的名义登记的,但是在没有生产分离、财产赠与等合法的所有权变更的情况下,房产的登记不能否定老人在家庭中的份额。如果老年子女未经父母同意在分割争夺房产,该房产的分割条款将依法被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