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权利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第25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已经处理了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以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为由,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向对方追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审理中,法院一般不需要否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条款,因为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无论双方是否离婚,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所以在审判中,只需要将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共同判决偿还债务即可。
律师建议:
但也要注意,如果债务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承担债务,而财产在另一方,则债权可能丧失。这时候就要考察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否是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而规避法律。如果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条款可以通过诉讼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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