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我国法律采用登记要件与诉讼要件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可以选择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离婚,夫妻婚姻关系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的离婚意向可能会随着时间、环境、对方的言行、自我意识等因素而变化。所以一方签完离婚协议回去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离婚协议中婚姻双方表示的“同意离婚”的意思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证明夫妻之间发生重大裂痕的证据。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前提是离婚时,双方应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达成条件是离婚。但《分割离婚财产协议》所附的生效条件与一般意义上所附的生效条件不同,因为它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意离婚,任何一方都可以决定是否成功,单方面使《分割财产协议》不具有约束力,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除非有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应当将该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应当根据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财产的约定作出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号判决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双方因离婚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这指的是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而且离婚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但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财产的规定在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最高司法机关有条件地确认了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关系的条款的效力,即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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