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离婚变真离婚怎么办
离婚无所谓真假。领证就是离婚,在法律上是不可撤销的。
“自愿”是离婚的有效要件。只要双方自愿同意结婚或离婚,婚姻登记按法定程序有效,不论婚姻背后的真实意图如何。此外,《婚姻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仅规定了因胁迫导致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四种情形,并未赋予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确认虚假合意婚姻或离婚的效力的权利。
基于婚姻自由原则,婚姻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的演变进一步体现了国家不再干预离婚的内在动因。《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1994)第25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以欺诈手段骗取婚姻登记的,由婚姻登记机关注销婚姻登记,为已婚或再婚一方宣告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为离婚一方宣告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处200元以下罚款。”现已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 (2003)号文取消了上述规定。因此,当事人以假离婚为由请求民政局注销离婚登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更不要说通过行政诉讼注销离婚登记了。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 (2003)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和证明材料,并查询有关情况。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在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当场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离婚男女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婚登记。本条例关于婚姻登记的规定,适用于再婚登记。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分割夫妇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婚姻法》的各项法律规范中,也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即夫妻双方对分割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平等;
2.照顾孩子和妇女利益的原则。这里的“照顾”不仅可以给女方更多的财产份额,还可以分配一些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传统因素造成的障碍、女性的家务负担和生理特点来看,女性离婚后找工作和谋生能力都弱于男性,更需要社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分享财产时,应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归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利生利生的原则。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的财产不应受到损害。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地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的一方,并能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的效用;在对共有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量满足个人的职业或专业需求,以充分发挥这些资料的使用价值。不可分割的对象按照实际需要和受益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享方按照公平原则按照离婚时的实际价值补偿另一方;
4.权利不应被滥用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不得分割
5.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损坏或者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赔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性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是《寻找法律网》小系列带来的“假离婚变成真离婚怎么办”的答案。假离婚变成真离婚。如果你对分割,的财产不满意,你可以向法院申请一个新的分割。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如果法院发现协议中没有强制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不会执行重新请求,并可能依法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