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原告张女士称,她与丈夫马老师是一个单位的,共同居住在一个面积约60平方米的房子里。2003年7月,由于经济适用住房由单位建设,根据单位当时的政策,没有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可以购买一套住房。经过多次讨论,这对夫妇决定先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原房屋归张女士所有,马女士取得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2004年1月,新房拆了,张女士和马女士装修新房,搬进来。
然而,今年5月,张女士将马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马先生在购买的房屋归其本人所有。
庭审过程中,张女士说为了防止曝光,他们一直不敢再婚,但没想到去年夏天,马女士遇到了一个女人,准备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先生名下的房屋是其与张女士离婚后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购房款所得,依法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在张女士与马女士离婚案中,双方均明确表示夫妻共同财产一直在,不存在争议。现在张女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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