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买首付较少的“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胡与冯同意离婚,房屋产权各占一半。不料,房子到手后,丈夫冯拒绝承认双方为了买房而“假离婚”,并不同意胡拥有一半产权。愤怒的胡将冯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享有冯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50%的权利和义务。由于证据不足,一审法院驳回了胡的请求。胡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因“假离婚”和购买“第二套房”引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胡称,她与冯本是夫妻。她婚前有房子。2012年7月和8月,他们决定再买一套房子,房子产权各占一半。在一起看了房子之后,他们看中了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买房前,冯主张双方共同支付首付,剩余的房子用公积金贷款,并提出先离婚,因为只有离婚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她不同意,但冯用各种方法说服了她,并用暴力威胁她和她的母亲。生完孩子第10天,她不得不与冯离婚。买房前后,她通过银行转账把钱交给了冯的父亲。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由于她刚生产完,没有和冯一起去,而是委托冯在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后来,她从第三个人,一家房地产公司得知,冯没有在合同上签自己的名字。之后她与丰某签订了《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屋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双方各享有50%的产权。2013年5月底,她与冯合房时,要求第三人房地产公司办理合同签字及共有权登记,第三人拒绝办理。因此,她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享有冯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50%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冯某辩称与胡某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后,他没有住所,就靠借钱和父母的出资从第三人手中买下了本案涉及的房子。房屋买卖合同是他与胡离婚后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胡没有参与整个签约过程。双方签字的《房屋产权共有协议》是胡用孩子威胁他的签字。该协议对第三人没有效力,故请求法院驳回胡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房地产公司称,其公司与被告冯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未与胡签订任何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由被告冯某与第三人房地产公司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胡不是上述合同的一方。未经第三人明确同意,主张上述合同50%的权利义务没有法律依据,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拒绝支持其主张。原告胡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胡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她与冯为买房发生了“假离婚”,房屋由双方共同出资。他们签订的《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应承认他们对冯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一半的权利和义务。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