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转移共同财产逃避债务。
(2)逃避责任,抗拒赔偿。
(三)骗取房屋拆迁补偿的。
(4)逃避政策,没有计划生育。
(5)多占宅基地。
(6)实践中,部分夫妻因骗取低保、出国等原因发生“假离婚”。
2、如果夫妻之间在离婚前签了协议,上面明确了是假离婚,购房后再复婚,这种协议有效吗?如果一方违约一方起诉法院认这个协议吗?
假离婚的情况下,无论双方是去民政局登记离婚还是去法院离婚,都必须亲自到场,表示自愿离婚的意思。所以,双方向离婚登记官或法官提交的协议,肯定不会写明双方是假离婚,也就是说,这份明确写明双方是“假离婚,买房后再婚”的协议,只是双方的私人协议,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无效协议。因为“再婚”就是“再婚”的意思,还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求和程序。这里最密切相关的一点是,公民有再婚的自由,也有不再婚的自由。纸质协议要求对方和你复婚。有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嫌疑,自然不受法律保护;为此目的采取的惩罚措施也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任何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用这张纸协议来保障,特别是“假离婚”对于真正的离婚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从而贸然听取对方对财产处分等事项的安排,都是对法律的误读,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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