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认定共同财产,要求假离婚

一、假离婚是怎么认定的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没有真实的离婚意图,因串通或被对方欺骗而表示离婚意图。一般来说,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共谋离婚,另一种是欺诈离婚。

共谋离婚是指婚姻双方为了共同的目的,相互串通暂时离婚,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共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双方都没有真实的离婚意图,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必备条件。 (2)双方以离婚作为实现共同或各自目标的手段。比如为了避免计划生育而多生孩子;为了逃避债务;对双方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进行分配或购买;办理子女户口等等。(三)双方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意思表示,共同以欺骗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从而违反离婚登记的。 (4)共谋离婚一般是暂时性的。达到预定目的后,双方通常按照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出轨成真,离婚后不顾原协议,不愿意再婚或与他人复婚,容易引发纠纷。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承诺先离婚后再婚,以欺骗对方同意临时离婚,以达到离婚的真实目的的行为。欺诈离婚具有以下特征: (1)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而欺诈方不具备离婚的真实意思。对方因为对方伪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同意离婚。如果你知道真相,你不会同意离婚。 (2)欺诈方的目的是欺骗对方同意离婚,从而达到真正离婚的目的,所以没有再婚的意思,而欺诈方在目的达到后期望立即再婚。 (3)被欺骗的一方不仅是受害人,还和欺骗的一方一起欺骗婚姻登记处。

假离婚既可以发生在登记离婚程序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离婚程序中。前者是假离婚登记,后者是假离婚调解协议。但现实生活中,前者的情况居多。

二、假离婚有哪些法律后果

1、“假离婚”后,一方如不同意复婚的,财产分割部分也不能反悔

首先要强调的是,中国法律中没有“假离婚”这种说法。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去婚姻登记处;二、诉讼离婚,按法定程序向法院起诉。婚姻一旦依法解除,与真正的离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对分割的财产反悔,并请求变更或解除分割的财产协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理,人民法院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欺诈、胁迫行为,依法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同意处理“假离婚”,这通常是自愿的,没有胁迫,双方都应该意识到财产分割的后果和另一方可能不同意再婚的风险,因此财产分割协议本身没有欺诈。综上,法院不会撤销双方在假离婚期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

2、假离婚时协议归于一方的财产,复婚后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为了取得房产证而虚假离婚,那么在取得房产证后就会复婚,之前约定离婚时归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全部属于个人财产,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即使另一方配偶起诉法院撤销先前的《分割财产协议》,法院一般也不支持。

3、复婚后,一方购买的房产归属,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夫妻双方再婚,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第二套房,房产归谁所有,取决于取得房产证的时间和房价的支付情况。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再婚前领取房产证的,房产证上会登记房屋所有人

离婚后购买并一次性付款,再婚前取得房产证,应该是登记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因为根据《物权法》,房子属于房产证上登记的人。离婚时以自己名义买的房子当然是个人财产,按照现行法律,房子不会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2)再婚后,共同还贷的权利也属于财产登记一方,但必须赔偿对方

如果是贷款购房,再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该房产的产权属于司法解释3,《婚姻法》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产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双方协议办理房产。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财产登记方,未清偿的贷款为财产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双方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财产登记一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补偿给对方。”

4、双方约定的“假离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虽然有些当事人在协商假离婚时会签署“假离婚协议”,声明双方处于假离婚,但离婚期间购买的房产仍然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有这样的协议,就没有办法避免法律风险,因为协议本身会被认为无效,不能约束任何一方。

三、假离婚能否撤销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属自愿,并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后,会出具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内地居民申请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结婚证; (3)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等。”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和证明材料,并查询有关情况。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场登记,发给离婚证。”

因此,我们认为“自愿”是离婚的有效要件。只要双方自愿同意结婚或离婚,不管婚姻背后的真实意图如何,按照法定程序登记结婚就有效。此外,《婚姻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仅规定了因胁迫导致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四种情形,并未赋予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确认虚假合意婚姻或离婚的效力的权利。

基于婚姻自由原则,婚姻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的演变进一步体现了国家不再干预离婚的内在动因。《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1994)第25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以欺诈手段骗取婚姻登记的,由婚姻登记机关注销婚姻登记,为已婚或再婚一方宣告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为离婚一方宣告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处200元以下罚款。”现已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 (2003)号文取消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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