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申请离婚证书,双方应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离婚证书不能在其他地方申请。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内地自愿离婚中国、内地居民在内地自愿离婚香港、内地居民在内地自愿离婚澳门、内地居民在内地自愿离婚台湾以及华侨,男女双方均须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内地居民申请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和身份证;(二)本人结婚证;(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申请离婚登记,除前款第(2)、(3)项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还应出具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还应出具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在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上的共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他的婚姻登记不是在内地进行的中国。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和证明材料,并查询相关信息。当事人确实愿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场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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