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1.申请离婚双方的户籍证明;
(二)申请离婚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3.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
5.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
军人申请离婚登记,必须提交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书和介绍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当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他们的婚姻登记档案,他们的结婚证丢失了,他们可以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出具他们原居住地的户口登记证,双方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公证的结婚登记声明书和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
6.最近两张双方申请离婚登记的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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