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器官: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自愿在中国内地与外国人离婚的,内地居民自愿在中国内地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者华侨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所需材料:
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本人结婚证;
(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申请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除应当持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持有本人有效的通行证和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还应签发自己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在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上的共识。
3.处理方法:
(1)不接受: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婚姻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
(2)验收:
《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和证明材料,并查询相关信息。当事人确实愿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出具离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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