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申请离婚双方的户籍证明;
(二)申请离婚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双方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
五、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
军人申请离婚登记,必须提交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书和介绍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当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他们的档案,他们的结婚证丢失了,他们可以在婚姻登记时到他们居住的户籍机关出具他们原居住地的户籍证明,双方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公证的结婚登记声明和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
六、申请离婚登记双方的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离婚诉讼程序:
1.起草起诉书
2.准备诉讼所需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投诉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接受诉讼
5.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应安排听证时间并向双方发出传票。
7.开庭:双方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在诉讼中代表他们(通常离婚的一方必须出庭,如果他们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他们必须就是否离婚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
8.法院根据原告的主张和双方提交的证据,就是否准予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和如何解决子女问题抚养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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