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第三十二条男女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经反复教育仍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五)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如果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面对这样的离婚条件,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也应严格适用。然而,在应用过程中,发现问题是恒定的并且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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