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a)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未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如果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本文是关于诉讼外调解和诉讼离婚的。根据全国人大立法解释,离婚诉讼的程序和条件解释如下:
《婚姻法》的这次修订补充和完善了这一条,主要是增加了关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表明夫妻不和的原因的条款,以便在司法审判中更准确地适用《婚姻法》关于离婚诉讼条件的条款。对这一条款的修正并没有实质性地修改1980年《婚姻法》的内容,即"如果关系破裂,调解无效,则应准予离婚"。
与离婚相关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愿意并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时,应当出具离婚证明。
第三十二条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a)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未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如果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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