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离婚是理所当然的。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发现双方确实愿意并且已经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时,将签发离婚证书。”双方同意,对儿童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应在书中说明儿童愿意与哪一方生活在一起。

“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是允许离婚的一项实质性规定和法律条件。“无效调解”是一项程序性规定,不能被视为离婚判决的法律条件。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在许多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感情会破裂。从这个意义上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破裂”的反映然而,在一些离婚案件中,虽然调解“无效”,但并不是“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努力与不足、深度与缺乏深度的差异,直接影响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表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有不同的含义,“调解无效”并不意味着“感情确已破裂”。因此,“调解无效”不应作为确定“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依据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既不能把“感情破裂”等同于“调解无效”。“调解无效”也不应简单地被用作“感情破裂”的标志。更不用说“无效调解”作为离婚判决的法律条件了。离婚的唯一合法条件是“感情破裂”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的相关法律应从婚姻基础、婚姻关系、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和解可能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已经解除夫妻关系。一方坚持离婚,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离婚。

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婚前缺乏理解,仓促结婚,婚后未能建立婚姻关系,这些都使得同居变得困难。

结婚前,他隐瞒了自己的精神疾病,结婚后,他无法治愈,或者他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并在结婚前与他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生活中患有精神疾病,他无法治愈很长时间。

一方在婚姻登记中欺骗另一方或通过欺诈手段欺骗《结婚证》。

双方都登记结婚后,他们就没有住在一起,也没有和解的可能。

包办婚姻、商业婚姻、婚后立即离婚,或者虽然同居多年,但并没有建立夫妻感情。

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不可能和解,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又分居一年,未能履行夫妻义务。

如果一方与另一方通奸或与另一方同居,但经过教育,仍然没有悔改的迹象。如果无辜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或者有罪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经过批评、教育、处罚或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后,就不可能和解。

一方重婚,而另一方提出离婚。

丈夫和妻子很难住在一起,因为一方喜欢安逸,不喜欢工作,有吸毒和赌博等不良习惯,未能履行家庭义务,经反复教育后拒绝改变。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监禁,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如果一方当事人两年内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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