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要讲的是夫妻共债系列节目中,有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问题。
案例:我们举个例子,男方在婚内曾经为甲公司做了一笔担保。后来,甲公司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并且要求保证人男方承担连带责任。男方说自己离婚了,钱都给了前妻,自己没有钱。于是,债权人以夫妻共债为由,追加前妻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前妻当然不同意承担这笔担保之债,她说自己从来不知道前夫还有这样一笔债务。那么,男方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债呢?
第一种情况: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夫妻共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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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看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担保之债也是债务的一种,判断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债,也是同样的道理。
(1)夫妻双方对担保债务表示共同承担
夫或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后,另一方事后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愿意共同承担。那这个时候,这个担保之债就变成了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关于明示的方式,我们在夫妻共债系列第一集中做过详细的介绍。一般是通过微信、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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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用于双方的家庭日常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一般情况,个人之所以对外担保,多半是为了获得相应的报酬或者经济利益。而这个报酬,一般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因此,这样的担保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如果担保没有直接获得报酬的话,是否就是个人还呢?这个答案也不是绝对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在我们前面讲的这个案例中,男方本身是甲公司的股东,他的担保是没有报酬的,但是他担保的目的,是为了甲公司实际经营所需,并且甲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他个人收益的多少。而他从公司获得的收益,是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这种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
第二种情况: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个人承担担保责任
日常生活中,也有一些人提供的担保,纯粹就是无偿的。也就是他,既没有获得报酬,又没有获得相关的经济利益。那么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1、夫或妻一方担保行为并未获得共同利益
如果夫或妻一方为朋友个人的借款,无偿提供了保证。因为这样的保证是一种只付出,无回报的状态。由此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担保人的配偶并没有从担保行为中,获得共同利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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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需
当然,除了因夫或妻一方没有共同受益,而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况之外。如果一方对外的担保之债,并没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也是认定为个人债务。
总结:总的来说,担保之债也是债权的一种,是否为夫妻共债,关键看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或者共同生产生活。当然,即便夫或妻一方对外担保的行为,没有获得任何利益,而夫妻双方表示共同承担的。那么,一方对外担保所付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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