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离婚诉讼律师团队

作者:周志浩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律师团队

经济问题,必然是维系亲密关系的重要因素。好的婚姻中既有爱情也有面包,相信婚姻中“面包”不出现问题,双方是能够避免很大一部分争吵。如果“面包”一旦出现状况,现实温饱情况告急,亲密关系中的两人就无可避免地需要面对。因为第一时间直接影响到的便是“夫妻共同财产”。

经常听到一句安慰人的话:“没钱可以再赚”。当然,它是一句实实在在的大白话,也是任何人都明白的简单道理。但有很多时候,钱还没有赚到,自己就成了欠别人钱的那个人(债务人),婚姻中,无端端成为了共同债务人的时候,相信当时的你一定会感到措手不及。

一、夫妻共同债务能在离婚时主张分割?

关于离婚时一方知悉其与配偶对外共同举债时,离婚时该方当然有权向法院主张,对该在乎的承担进行分割处理。法院对此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不予处理,二是依法按比例进行分割。但对于第2种情况而言,该判决只能约束夫妻双方,而不能约束债权人一方。该结果背后的原因跟第1种方式如出一辙,也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债务人而言,无论是夫妻的哪一方对债务都承担连带责任。通俗理解,债权人不管夫妻之间是怎么样的债务比例,总之借款一定是夫妻俩或者其中一人全部还清。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对债权人偿还债务时,必须要全部偿还再向配偶追偿,而不能以自己的比例为限进行偿还。因此真正需要分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时候,应该是债权人起诉双方的时候。

二、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经营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第1064条分析夫妻共同债务可划分三大类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共同承认的债务。生活中最典型的是:夫妻双方向债权人共同签下借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有:一方医疗急需或者子女教育等另一方对外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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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有:一方借钱用于购买婚后房产。

三、从举证责任的角度,避免负伤夫妻共同债务

证据是诉讼中说明事实的关键内容,因此要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有收集、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并将承担不能证明其主张的风险。以下笔者通过举证责任的角度分析,如何避免承担共同债务的风险: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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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夫妻共同举债”的主观意思表示和债务的真实性,即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条、欠条,或者夫妻一方事后承认或者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等有关证据。

因此,夫妻一方在确认发现配偶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对外举债且自己并未对债务签字承认时,未举债一方应明确告知债权人自己的反对意见,千万不能再以自己名义向对方还款,或表示同意清偿等。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需提供该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初步证据,如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金额符合当地普通居民的家庭日常消费标准或水平等,其金额和目的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即可,不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若配偶辩称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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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除非夫妻未举债一方有证据证明借款未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者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或者债务发生时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道债务人用于赌博、吸毒等负债累累的敏感时期,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推翻债权人提出的初步证据,否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与配偶的“共同债务”。

3、“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若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而常见的“夫妻共同生活”包括:购车、购房、未成年子女教育、夫妻一方及子女医疗所需等;常见的“夫妻共同经营”包括:一方负债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举债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双方参与经营的公司、夫妻一方单独从事生产经营时所得利益归家庭共享的……以上事实内容均需要由债权人举证证明。

现实中,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不尽相同,有些客观事实确实属于一方“个人债务”,但不知道哪些证据或者需要哪些证据才能真正帮助自己摆脱“夫妻共同债务”。笔者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由律师指导收集、整理证据,以减少“被负债”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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