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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生效,明确地确定协议离婚有30天离婚冷静期,近段时间总有人向李巾参律师咨询“关于夫妻双方已经达成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应如何认定?”借此文章,李巾参律师详细解答:
《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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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双方协商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的前提就是要离婚,该协议的性质可以理解为以离婚为前提的附条件生效的协议。由于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
故,如果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未办理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书》虽成立但没有生效,协议内容对夫妻双方也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若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该《离婚协议书》亦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虽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但若因一方撤回申请或未在规定期限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申请的,均属于未完成离婚登记。此时,因“离婚”的前提条件未成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则未生效,故该协议内容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生活中常见的情形,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并没有离婚,那么有一天若夫妻又闹矛盾,想离婚时,曾经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已没有约束力。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会根椐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