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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隐匿共同财产怎么办

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08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当时己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2015年7月原告在起诉被告离婚后损害责任赔偿一案中,因调取证据而发现被告尚有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多套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时被被告隐匿未参与分割。且被告在离婚后又恶意伪造各种版本的离婚协议、低价转让了上述未分割房产。现原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上述房产。

二、法院裁判观点

第一、原、被告离婚登记档案内的《离婚协议》,并没有被告在出卖涉案房屋时向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财产分割协议》,被告未提供协议原件以供鉴别,且原告对该协议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本院对该协议真实性不予认定;被告在出卖案涉房屋时向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亦加盖登记机关公章,协议第二项对涉案房屋作出处理,明显与登记机关存档原件不符,且原告对该协议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本院对该协议真实性不予认定。第二,案涉房屋均已转让更名无法分割,故应对房屋价款依法处理。被告未举证离婚时原告对上述房屋知情,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被告处分上述房屋行为知情,应认定被告在离婚时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隐匿财产、使用不真实的离婚协议及财产分割协议变卖财产存在过错,可以少分或不分,以原告分得60万元为宜。

三、律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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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界定,但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共同财产的数额巨大且来源复杂的情况,不直接管理财产的方往往无法确切了解实际的财产状况,导致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借据、虚构债务的情形频发。为了防范和打击这种侵害共同财产的行为,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有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的情况下,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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