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第二次起诉还能要回抚养权吗

离婚时放弃的抚养权,以后还能要回来吗

前段时间孙律师接待了一个咨询。

女方想离婚,男方不同意,双方因为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僵持不下,女方有个朋友劝她,反正孩子也是你自己在养,你先把婚离了,等离完婚你再起诉变更抚养权。

女方咨询我,我告诉她,你现在放弃了抚养权,以后想要回来就很难了。

为啥这样说呢,先谈一谈两个案例吧。

案例一

这是我曾经代理过的一个案件。原告女方,被告男方。

俩人已经离婚,当初离婚时达成并签署协议,3岁男孩抚养权归男方。女方诉称是因为男方婚后染上吸毒恶习而决意离婚的,且当初为了尽快离婚,放弃了儿子的抚养权。

离婚后十天左右,女方还要求男方写过一份一旦发现男方再吸毒,男方自动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的承诺书。离婚后,男方和女方一直也有纠缠并且还同居过一段时间,在这期间女方怀上过一对双胞胎,两人也决定把孩子生下来,但不知何故,双胞胎不幸流产。

经此一事,俩人彻底分开,女方又交了一个男朋友。男方因为女方结交男朋友一事大受打击,情绪激动,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给女方发信息承认自己目前还在吸毒。

于是,女方起诉男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理由是男方没有正式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对孩子未尽到抚养义务,且存在吸毒恶习,至今未改。

为了胜诉女方还采取不少诉讼战略,在她明知道男方已经将户口从老家迁至长沙,且一直都居住在长沙,还选择在男方老家起诉。

男方收到法院传票后,当男方父母找女方协商时,女方信誓旦旦的保证一定会撤诉。男方及其父母也非常相信女方,对应诉之事毫无准备。只是在开庭前两三天,男方不放心询问了下法院的书记员案子是否还开庭,书记员说照常开庭。男方一下子慌了,临时找到我作为其代理人。此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已经过了时效了。女方是打了男方一个措手不及。

看看男女双方各自的情况对比。

女方一个月收入2万,且有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明,且有房产。男方一个月收入4千,只有一个收入证明来旁证。

经济方面女方胜。

女方父母出具了一份说明,愿意帮助女方抚养小孩。男方父母从小把孩子带大,也出具了说明,“我们跟孙子积累了深厚的感情,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且男方通过大量的照片,幼儿园老师的点评、孩子参加的各种兴趣班的结业证明、参加比赛的各类奖状举证孩子目前生活和环境良好中,身心健康,快乐成长。

这方面,男方胜。

女方只好放大招,

重点强调了男方至今还有吸毒恶习

,并且拿出了男方的承诺书和男方向其承认还在吸毒的聊天记录。这一点确实也是本案的关键和重点。作为男方的代理人,我采取的战略就是死不承认,并且提供了尿检证明。

事实上女方确实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男方目前有吸毒恶习,在实践中,除非吸毒的那方被“朝阳群众”匿名举报而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或者拘留,不然作为已经离婚的前妻前夫是很难有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在吸毒。就本案来说,法官内心是相信男方曾经吸过毒,但目前的证据根本没有办法证明男方因不良恶习对子女身心有不良影响。

结果显而易见,女方败诉,抚养权仍在男方。

案例二

电视剧《少年派》中,妙妙姨与唐老师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妙妙姨抚养,后因妙妙姨受离婚的强烈刺激引发精神疾病,需要长期住精神病院。

唐老师提出抚养权变更,跟妙妙家人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纠纷诉讼。唐老师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不适宜继续抚养子女为主要理由,最终获得胜诉。

两个案例,结果完全不同,离婚协议里写好抚养权归谁,但事后反悔,想起诉变更,那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呢?

法院支持抚养权变更的条件是很苛刻的。

这些条件包括: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案例2中,妙妙小姨因为离婚强烈刺激引发精神病,需要长期住进精神病院。根本没有办法继续抚养女儿。这种情况下,法官自然把抚养权给了唐元明唐老师了。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案例1中,男方如果真的吸毒也被女方抓到了把柄,这就完全属于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但前提是一方完全掌握另一方吸毒的确凿证据。你说对方吸毒,对方死不承认,你也没有办法。

有些人离婚以后后悔了,想变更抚养权,往往会拿出这一条,说对方不尽抚养义务,比如说对方没有足够的陪伴孩子,动不动让孩子生病,或者偶尔打骂孩子,这些行为是肯定达不到不尽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的严重程度,当然更不会判决变更抚养权了。

十周岁以上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这个好理解,就是孩子大了,自己有选择跟谁生活的自由,这个应该得到尊重,如果孩子在法官面前单独表态,想跟哪一方,这一方也有能力养孩子,那法官是会判决变更抚养权的。

其他正当理由,是个兜底条款,怕法律万一罗列不到,给法官留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

总而言之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纠纷跟离婚纠纷中争取抚养权不同,离婚纠纷中争取抚养权会比拼下哪一方的抚养能力更好。

但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纠纷,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法定条件或者是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

所以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想好抚养权给谁,放弃抚养权容易,但想再要回来可不那么容易了。

离婚后抚养费怎么给,2021年《民法典》这样规定

父母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需要妥善处置。把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小,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是每个父母应尽的义务和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民法典》第1084条、1085条对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抚养费的负担问题作了规定。

一、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确定子女直接抚养主体的基本考量

确定子女直接抚养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直接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2.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

(1)对不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

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一方面是因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多数还在母乳喂养期。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另一方面,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年纪太小,事多,带起来较为复杂、麻烦,宜由有细心、耐心的人直接抚养比较好。

但这一原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4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第45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母亲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4条规定的3种情形或者父母双方协议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不满两周岁子女也可由父亲直接抚养。第44条中的其他原因,可能是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经由父母协商,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或者由母亲直接抚养,或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的解决,法院都是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6条的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已满八周岁子女的抚养

《民法典》1084条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在离婚时,不管是父母协商确定由谁抚养,还是人民法院决定,都要事先听取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在子女提出自己的意见后,再根据其年龄、社会经验、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等,探求、尊重其真实的意愿。

(4)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7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8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52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子女直接抚养归属的变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5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第5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对直接抚养子女的归属予以变更。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抚养子女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一方要求变更(第55条、56条)。二是双方协议变更(第57条)。

另外,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0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二、离婚后抚养费的负担问题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2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抚养费的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2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抚养费给付的一般原则

(1)抚养费的数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51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2)抚养费的给付方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0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通常,有工资收入的,应按月或定期给付现金,农民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现金、实物。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要注意掌握条件,以下情况可以一次性给付:一是出国、出境人员;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四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

(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3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第41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也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有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超过18周岁,但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非因主观原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应当继续支付抚养费。

(4)抚养费的变更

《民法典》1085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此外,还有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情况,一般有两种:(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立承担全部抚养费;(2)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但减免是有条件的,一旦被减免方情况好转,有能力给予抚养费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

变更抚养费,原则上限于子女提出或根据子女利益,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名义提出,但权利主体只能是子女。

三、对拒不履行有关子女抚养义务情形的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1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离婚最多起诉多少次可以离得掉起诉离婚找不到对方人怎么办

离婚最多起诉多少次可以离得掉

最多的是有几次,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第二次都会判决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若被告坚决不离婚,法院很难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所以第一次起诉一般不会判决离婚。但是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候法院就会综合考虑已经起诉过一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很大。”

起诉离婚找不到对方人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分为两种情况:

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在这种情况下找不到人怎么离婚?

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

(1)向法院申请失踪或死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下落不明满两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后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2)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对于这种找到人怎么离婚的情况,法院的具体做法一般有五步: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立案。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或是无人签收,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法院开局公告送达的单据,有原告交纳一定数额的送达费后,在法院的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60日,涉外案件6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两年,在这种情况下找不到人怎么离婚?

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夫妻一方出走,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而导致夫妻情感确已破裂,这个时候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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